潘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判决书
无为市人民法院
(2024)皖0225刑初289号
2024年08月15日
案件概述
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检察院以无检刑诉〔2024〕2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24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案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4年8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无为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潘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3年11月16日22时许,被告人潘某1酒后驾驶皖A6××**号小型轿车自襄安路行驶至无为市无开路路段,发现前方有警察设卡查酒驾,随即丢弃车辆逃逸,后被民警查获。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11mg/100mL。经鉴定,案发时潘某1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7mg/100mL。
被告人潘某1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不持异议,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1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潘某1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予以从重处罚;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潘某1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宣告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和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潘某1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宣告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级法院1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陈世梅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张林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