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某、王某刑事一审刑事裁定书
涡阳县人民法院
(2023)皖1621刑初730号
2024年08月15日
案件概述
自诉人邓中沛以被告人王志明犯侵占罪,于2023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控诉。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侵占罪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行为。本案中,现有证据证明对于所卖房屋款项的分配,被告人王志明认为自诉人邓中沛和他人之间有纠纷,且对于剩余房款的数额双方存在分歧,并以此为由,未付剩余房款;故,王志明对于剩余房款存在拒不退还的行为和非法占有的故意不明显,自诉人邓中沛的指控,缺乏罪证。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驳回自诉人邓中沛对被告人王志明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蒋召朗
审判员张卫群
人民陪审员王防震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谢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