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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皖0621刑初451号余某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4-23   阅读:

余某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濉溪县人民法院

(2024)皖0621刑初451号

2024年08月15日

指控事实

2024年2月1日22时许,被告人余小伟饮酒后驾驶皖FV××**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濉溪县南双路双堆集镇罗集村杨庄路段由北向南行驶至X009县道陈集北500米处时,因雪天路滑、操作不当致车辆驶出路面撞到道路西侧树木,造成皖FV××**号小型普通客车损毁、树木损坏,后被濉溪县公安民警查获。经濉溪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余小伟负事故全部责任。经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余小伟的全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3.90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另查明,余小伟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余小伟与濉溪县双堆集镇罗集村村民委员会达成民事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被告人

意见

余小伟对起诉书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裁判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余小伟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余小伟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从重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与被害单位已达成民事和解,现已履行完毕,并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

一审裁判结果

判决结果

被告人余小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魏言莉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周亚男

书记员刘雪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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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义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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