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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22刑初480号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2-01   阅读:

基本信息
审理法院: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案  号: (2017)黔0222刑初480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交通肇事罪
裁判日期: 2017-09-21

审理经过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盘检公诉刑诉[2017]4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尹金超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9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9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盘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尹金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29日11时许,被告人尹金超无驾驶证驾驶云L×××××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搭载李某、杨某、陈某花三人从盘县新民往新民瓦厂沟方向行驶,因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且机动车不符合技术标准、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该车行驶至新民冷雨线8KM+560M(嘿啥双巴坑水田)处翻于路外,造成机动车驾驶人尹金超、乘车人李某、杨某受伤,陈某花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陈某花系颈部损伤后死亡。经盘县(现盘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尹金超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尹金超已与被害人李某、杨某及死者陈某花的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兑现了部分赔偿款项,取得被害人及死者家属的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尹金超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尹金超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下量刑。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尹金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某、杨某的陈述,证人肖某、唐某的证言,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照片,扣押物品发还清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交通事故机动车安全性能检测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报告书,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户口注销证明,安葬证明,交通事故死亡赔偿调解协议书,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收条,欠条,谅解书,申请书,到案经过,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金超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无驾驶证驾驶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且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致使其驾驶的车辆翻于道路外,造成一人死亡,三人受伤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尹金超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给予从轻处罚;其已与被害人及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兑现了部分赔偿款项,取得被害人及死者家属的谅解,酌情给予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结合被告人尹金超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依法对被告人尹金超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尹金超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司春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书记员王世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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