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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城刑一初字第118号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2-02   阅读:

审理法院: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3)城刑一初字第118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交通肇事罪
裁判日期: 2013-06-09

审理经过

被告人多吉,男,1986年1月13日出生,藏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系西藏自治区林周县人,捕前住西藏自治区林周县。因涉嫌交通肇事一案,于2013年2月23日被拉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一审请求情况

西藏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以拉城检刑诉(2013)1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多吉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藏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次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多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2月9日7时许,被告人多吉无证驾驶低速载货货车,沿国道“318”线由西向东行驶,当行驶至国道“318”线4624km+200m处路段时,由于操作不当,车辆撞至道路南侧绿化树木,致使坐在副驾驶位置的被害人达某某受伤,经西藏自治区人民医院抢救,于2013年2月18日宣布死亡。经拉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城南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多吉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

本院查明

另查明,2013年2月22日、25日被告多吉与死者达某某的弟弟罗某某达成了交通事故死亡赔偿协议,被告多吉与死者达某某的弟弟罗某某共同垫付(死者)达某某的丧葬费,被告多吉与死者达某某系亲属关系,死者达某某亲属不要求被告多吉进行民事赔偿。此事故一次性了结,今后双方因此交通事故所引起的一切后果,各自承担,与对方无关,与交管部门无关,与任何组织及个人无关,后果自负,不再诉求。并得到了死者家属的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

上述事实,被告人多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的供述、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常住人口登记卡、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西藏自治区人民医院死亡医学证明书、住院病案首页、出院小结、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新车临时移动证、事故认定书、赔偿协议、谅解书、现场照片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多吉违反交通管理运输法律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辆,操作不当,造成被害人达某某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被告人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应负刑事责任。量刑时根据被告人的基本犯罪事实确定其基准刑,并在此基础上考虑到以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与死者达某某的弟弟罗布达成了交通事故死亡赔偿协议,并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应酌情从轻处罚。2、被告人在事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从轻处罚。综合上述基本犯罪事实以及酌定量刑情节,确定适当的刑期。根据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认为对被告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决定对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条款准确,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多吉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缓刑考验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西藏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琼达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书记员德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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