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刑事辩护 » 刑事案例 » 正文
(2024)皖1221刑初394号彭某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6-24   阅读:

彭某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临泉县人民法院

(2024)皖1221刑初394号

2024年06月28日

案件概述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刑诉[2024]3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24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24年6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晓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某某及其辩护人蔡中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3年12月9日20时许,被告人彭某1酒后、无驾驶资格载有周某的皖K1××**轻型厢式货车沿临泉县S254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镇××路段时,撞在前方同向行驶的张某驾驶的铲车后尾部,事故致使彭某1、周某、张某受伤,双方车辆受损。事故发生后,其受伤昏迷在现场,后被救护车送到医院。经临泉县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彭某1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彭某1静脉血中乙醇浓度为209.6mg/100ml,系醉酒驾驶;经安徽省临泉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周某的身体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二级。民事赔偿部分未调解。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宣读了本案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查记录、视频资料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彭某1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法庭对其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被告人彭某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并签字具结,且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彭某1具有坦白情节,诉前已具结认罪认罚,又无其他犯罪前科,且本案系过失犯罪,案发后积极赔偿受害人部分医疗费用,并表示继续愿意对受害人进行赔偿,因双方分歧较大,没有调解成功,但不能否定被告人愿意赔偿的积极态度。为有利于受害人尽快得到赔偿,建议法庭对彭某1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3年12月9日20时许,被告人彭某1在其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醉酒后驾驶载有周某的皖K1××**号轻型厢式货车(逾期未检验),沿S254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临泉县老集镇“中石油”加油站附近路段时,撞在前方同向行驶的张某驾驶的铲车后尾部。事故致彭某1、周某、张某受伤,双方车辆受损。事故发生后,彭某1与周某受伤昏迷后被救护车送至医院抢救。经临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彭某1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彭某1静脉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09.6mg/100ml。经安徽省临泉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周某的身体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二级。案发后,彭某1支付周某医疗费35500元。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认证的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表、犯罪前科证明、临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行政处罚决定书、阜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临泉县公安局临公(交)行罚决字[2023]37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回执、临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临公交认字[2023]50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送达及证据公开记录单、驾驶员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式酒精检测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张某的残疾证复印件及检查病历、情况说明、周某的住院病历、本院电话询问记录;证人张某的证言;被害人周某的陈述;被告人彭某1的供述与辩解;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皖龙图司鉴[2023]法毒鉴字第393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安徽省临泉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临)公(法临)鉴字[2024]44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现场监控视频及执法记录仪视频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1在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彭某1一年内曾两次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并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在驾驶证被吊销期间仍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诉前已具结认罪认罚,辩护人提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但自案发至今仅支付被害人较小部分的医疗费用,尚有相当数额的医疗费用没有支付,其虽具结认罪认罚,但并未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悔罪态度缺乏诚意,认罪认罚从宽幅度应严格把握,且社会矛盾没有消除,不宜对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失当,从重处罚部分在量刑时应予以评价,故现依法予以调整。彭某1因本次犯罪后被临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依法应予以折抵刑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彭某1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彭某1的刑期自2024年1月29日起至2015年8月1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级法院1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孙科臣

审判员于伟

人民陪审员苏秀秀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闫瑞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