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1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2024)皖0303刑初226号
2024年06月28日
指控事实
2024年4月7日20时43分许,被告人朱某1酒后驾驶皖CM××**普通二轮摩托车沿蚌埠市胜利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胜利路航华路至兴业街路段查缉点时,从前方停下接受酒精检测的汽车右侧车道空隙穿过,继续向东行驶,后被前往搜寻的执勤民警查获。民警在现场对朱某1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150mg/100ml,民警随即将朱某1带到蚌埠市第二人民医院依法进行血样提取。2024年4月9日,经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鉴定,朱某1血样乙醇含量为120mg/100ml。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被告人
意见
被告人朱某1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认为
判决理由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某1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被告人朱某1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朱某1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对其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对其从宽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
一审裁判结果
判决结果
被告人朱某1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级法院1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邵卫东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彭培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