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1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涡阳县人民法院
(2024)皖1621刑初366号
2024年06月28日
案件概述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涡检刑诉〔2024〕2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峰犯诈骗罪,于2024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涡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许志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1通过伪造虚假材料,虚构其参军退役军人身份,骗取国家发放的退役军人优抚优待资金。自2006年至2023年6月共骗领退役军人补贴钱款118853元,涉嫌诈骗罪。现王某1家人已将骗领钱款全额返还。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户籍信息、到案经过、银行流水、转账记录、证明等书证,证人王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王某1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1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1有期徒刑三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王某1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退役优抚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王某1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并已全部退还赃款,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综上,根据被告人王某1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某1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级法院1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张泽宇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李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