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萧县人民法院
(2024)皖1322刑初352号
2024年07月16日
指控事实
2024年5月5日15时许,被告人杨某酒后驾驶粤GN××**号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萧县祖楼镇中学东路段处,与相向曹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刮碰,致电动车乘员朱某受伤,杨某下车观察后驾车逃离现场,被朱某家人追上并报警。经呼气式酒精检测杨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45mg/100ml,后经安徽公信司法鉴定所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8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萧县XX局认定杨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拘役二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被告人
意见
被告人杨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
理由
被告人杨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杨某肇事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应从重处罚;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已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犯危险驾驶罪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法律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判决
结果
被告人杨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已预缴。)
权利
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曹亚东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王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