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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皖0722刑初206号​周某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6-01   阅读:

周某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

(2024)皖0722刑初206号

2024年07月16日

案件概述

枞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枞检刑诉〔2024〕1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24年7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4年7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枞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方文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2024年1月18日11时许,被告人周某在枞阳县××镇××街××朋友家吃饭并饮酒,当晚22时许,周某驾驶自己的皖GQ××**号小型普通客车从XX镇老街出发欲前往XX镇建材大市场XXKTV,途经XX镇XX加油站路段时看见徐某停放在路边的皖GE××**号小轿车,在向右侧转向避让过程中碰撞该车尾部、电线杆与花坛、广告牌,发生致两车与花坛、电线杆等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周某因害怕酒后驾驶被查处,而与朋友周某1等人同徐某协商“私了”,并电话指使其妻章某喊周某进前来将自己的车子挪走。后周某离开现场又与朋友吃夜宵并饮酒。1月19日0时30分,周某乘坐周某1驾驶的车辆从XX镇大转盘附近到事故现场查看,发现交警在现场遂离开,后经他人通知又步行返回现场,民警发现周某饮酒后驾驶及逃避法律追究的情况,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并提取血样备检。经鉴定,周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96.6mg/100ml;经认定,周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公诉机关就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提交了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传唤证,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告知书、认罪认罚承诺书、认罪认罚情况记录表,人口信息,前科查询证明、不起诉决定书,查获经过,机动车违法查询,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通话记录,微信转账记录,维修清单,谅解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血液样本提取笔录、照片,呼气式酒精检测单,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电子数据现场提取笔录,视听资料,鉴定聘请书、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送达回执,被害人徐某的陈述,证人周某1、章某、周某2、刘某、汤某、黄某1、黄某2的证言,被告人周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周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周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周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周某对起诉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1.2022年1月20日,被告人周某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XX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决定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2.2024年1月18日,周某赔偿被害人徐某车辆损失,同年6月28日,徐某对周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周某向本院预缴财产刑保证金人民币六千元。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周某五年内曾因危险驾驶行为作相对不起诉、醉驾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又逃避、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均酌情从重处罚。周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前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但结合周某投案具体情况,对其自首情节从轻处理予以从严把握。周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周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预缴财产刑保证金,均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周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徐红霞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李金娟

书记员王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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