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刑事辩护 » 刑事案例 » 正文
(2024)皖07刑终61号胡某1刑事二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6-01   阅读:

胡某1刑事二审刑事裁定书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皖07刑终61号

2024年07月16日

案件概述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审理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胡某松犯盗窃罪一案,于2024年6月5日作出(2024)皖0706刑初106号刑事判决,判处:1.被告人胡某松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被告人胡某松未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百六十五元,责令退赔。原审被告人胡某松不服,提出上诉。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胡某松申请撤回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胡某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共计1092.7元,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胡某1自愿申请撤回上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胡某1撤回上诉。

某人民法院6某第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黄冬松

审判员陈晶

审判员吴璨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朱婉娟

书记员张越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