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一审判决书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2024)皖0602刑初202号
2024年07月16日
案件概述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检察院以杜检刑诉[2024]1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曲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4年7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段蓓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曲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2022年5月,被告人曲某1在明知他人可能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把自己名下的中国交通银行卡(1933)、中国工商银行卡(3615)、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0549)提供给他人使用,收取相关款项后并帮助予以转出,其中中国交通银行卡涉嫌6起电信网络诈骗案件,诈骗金额369440元;中国工商银行卡涉嫌1起电信网络诈骗案件,诈骗金额20000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涉嫌5起电信网络诈骗案件,诈骗金额391310元,共计780750元。
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被告人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查询记录、银行卡流水账单银行卡涉及案件材料等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曲某1的行为,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责任,并提出对曲某1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
被告人曲某1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且签字具结,同意适用简易程序,自愿认罪认罚。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2022年12月9日,曲某1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曲某1违法所得已退赔被害人。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曲某1明知系他人犯罪所得,仍提供银行卡并帮助转账780750元,予以掩饰、隐瞒,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曲某1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曲某1积极退赃,可酌情从宽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曲某1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级法院1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赵凯
人民陪审员桂宏杰
人民陪审员王敬敬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刘子强
书记员周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