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刑事辩护 » 刑事案例 » 正文
(2024)皖0181刑初292号魏某1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5-07   阅读:

魏某1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巢湖市人民法院

(2024)皖0181刑初292号

2024年08月06日

案件概述

巢湖市人民检察院以巢检刑诉[2024]2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某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巢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方小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某及辩护人倪修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2024年4月3日晚20时58分许,被告人魏某1醉酒后驾驶苏A3××**号小型普通客车,从巢湖市“鑫胖海鲜”饭店出发沿健康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健康路与湖光路交叉口时,因不慎驾驶所驾车辆与前方同向被害人唐某驾驶的鲁Q9××**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巢湖市公安局执勤民警接警赶到事故现场对魏某1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并将其带至合肥市第八人民医院抽血送检。经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魏某1送检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3.5mg/100mL,属醉酒。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魏某1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其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犯罪事实,并对唐某等人进行赔偿取得谅解。

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前科查询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信息查询单、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魏某1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且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其主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处罚。

被告人魏某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认罚。

辩护人倪修荣提出被告人系初犯,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取得谅解等情节,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一审法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经巢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魏某1负本起交通事故全部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1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科刑。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魏某1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其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酌情从严惩处。公诉机关调整后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的前述辩护意见,经查,于法有据,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魏某1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前羁押的8日。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级法院1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方江锋

二〇二四年八月六日

法官助理葛璐

书记员葛璐(兼)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