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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皖0303刑初306号赵某1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4-24   阅读:

赵某1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2024)皖0303刑初306号

2024年08月15日

指控事实

2024年1月22日22时50分许,被告人赵某1酒后无证驾驶鲁E8××**小型轿车沿蚌埠市延安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戴湖路路口北侧时,发现前方有执勤交警,立即掉头逆向行驶约15米后被执勤交警查获。民警在查获现场对赵某1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其检测结果为110mg/100ml,民警随即将赵某1带至蚌埠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依法进行血样提取。2024年1月23日,经安徽民正司法鉴定所鉴定,赵某1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9.7mg/100ml。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被告人

意见

被告人赵某1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赵某1于2015年6月3日领取准驾车型C1的驾驶证,2024年1月22日被告人赵某1的驾驶证处于被吊销期间。

一审法院认为

判决理由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1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被告人赵某1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赵某1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对其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对其从宽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

一审裁判结果

判决结果

被告人赵某1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级法院1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郭德峰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彭培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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