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雷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涡阳县人民法院
(2024)皖1621刑初453号
2024年08月19日
指控事实
2023年01月12日18时50分许,被告人曹某雷饮酒后驾驶皖SU××**号小型轿车,自南向北行驶至涡阳县××镇××街村某路段时,因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与路边停驶的皖SD××**号轻型栏板货车、浙G0××**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二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发后曹某雷驾车逃逸,曹某雷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车损已赔偿并取得谅解。经鉴定,曹某雷血液酒精含量为166.5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
控辩方主张
被告人意见
被告人曹某雷对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实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认为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曹某雷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鉴于曹某雷自愿认罪认罚,且具有坦白情节,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
一审裁判结果
判决结果
被告人曹某雷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已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程实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及帅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