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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皖0602刑初230号​沈某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一审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4-19   阅读:

沈某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一审判决书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2024)皖0602刑初230号

2024年08月20日

指控事实

2023年5月至2024年3月,被告人沈某1通过马茹(另案处理)介绍卖淫女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具体事实如下:

1、2023年5月15日晚,被告人沈某1通过马茹介绍卖淫女潘某某和另一名卖淫女在淮北市相山区白玉兰酒店与嫖客进行性交易,沈某1收取嫖资2000元,支付给卖淫女1200元,沈某1获利800元。

2、2024年3月15日凌晨,被告人沈某1通过马茹介绍卖淫女袁某在淮北市相山区维也纳3好酒店与嫖客进行性交易,沈某1收取嫖资1000元,支付给卖淫女600元,沈某1获利100元。

案发后,沈某1已退缴违法所得900元。

指控罪名

介绍卖淫罪

量刑建议

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

意见被告人及辩护人意见

被告人沈某1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辩护人提出的意见为:沈某1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初犯、无违法犯罪前科、犯意较轻、积极悔罪。

一审法院认为

判决理由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沈某1犯介绍卖淫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沈某1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理。沈某1已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相关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

一审裁判结果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沈某1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沈某1违法所得九百元予以没收(已追缴),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级法院1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赵凯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刘子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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