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刑事辩护 » 刑事案例 » 正文
(2024)皖1102刑初151号​杨某1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4-19   阅读:

杨某1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2024)皖1102刑初151号

2024年08月20日

案件概述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以琅检刑诉〔2024〕1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24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4年8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冰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2024年5月16日14时17分许,被告人杨某1醉酒后驾驶皖M9××**重型半挂牵引车、赣K××**重型低平板半挂车沿滁州市琅琊区苏州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苏州路与马鞍山路平交路口北侧时追尾碰撞前方等信号灯车辆,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安徽金盾司法鉴定所鉴定,杨某1的送检血液中乙醇含量117.4mg/100ml。经滁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三大队认定,杨某1负事故全部责任。同年5月27日,杨某1已赔偿对方车损并取得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1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杨某1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杨某1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可以适用缓刑。

被告人杨某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杨某1明知对方报警仍在现场等待;立案后,杨某1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1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杨某1驾驶重型载货汽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1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待,后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赔偿对方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1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杨某1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级法院1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方成军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陈立群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