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1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泗县人民法院
(2024)皖1324刑初375号
2024年08月19日
案件概述
安徽省泗县某院以泗检刑诉〔2024〕3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24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8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泗县某院指派检察员曹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安徽省泗县某院指控:
2024年2月8日14时许,泗县某村村民朱某2与庄邻朱某3因琐事发生吵打,后朱某3哥哥被害人朱某1与朱某2哥哥被告人朱某1相继到场并发生吵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朱某1殴打被害人朱某1致其T11、T12椎体压缩性骨折。经鉴定,被害人朱某1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案发后,被告人朱某1赔偿被害人朱某1并取得谅解。
被告人朱某1于2024年4月18日主动到泗县某局投案。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朱某1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1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朱某1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1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1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朱某1当庭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表示认罪认罚。
一审法院查明
本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确认。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1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一级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朱某1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朱某1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某中级法院1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姬茂义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颜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