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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6刑初3597号合同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5-13   阅读:

案由    合同诈骗诈骗    

案号    (2021)粤0606刑初3597号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刑诉〔2021〕34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犯合同诈骗罪,于2021年12月8日以简易程序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玉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被告人黄系长期从事家具买卖的中间商,从家具采购者处收取货款,代采购者向厂家订货、提货,从中赚取差价。

2021年7月29日,被告人黄与被害人曾某商谈家具采购生意,并达成合意。自2021年7月30日至8月12日,曾某先后多次向黄采购家具,并通过微信转账、银行卡转账等方式向黄支付诚意金、订金、尾款等共计人民币107480元。黄自收到第一笔诚意金人民币1000元起就肆意挥霍,将大部分资金用于网络赌博、酒吧高档消费、偿还个人债务等,仅仅在8月4日前往龙江千年大金鹰家具厂及8月7日前往龙江东方圣轩家具厂订购了部分家具,并分别支付订金人民币8000元。由于黄一直没有支付剩余货款,上述两家家具厂均拒绝黄提货。

综上,被告人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被害人曾某钱款共计人民币91480元,黄归案后无法退赔前述款项。

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黄的供述,被害人曾某的陈述,证人邓某、胡某的证言,书证,微信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据予以证明。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使用欺骗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黄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证据及提出的量刑建议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清楚,据以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经庭审质证,确实、充分,本院均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犯合同诈骗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黄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所提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黄的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予以赔偿。综上,根据被告人黄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8月19日起至2022年8月18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黄向被害人曾某退赔经济损失人民币914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以下空白)

审判员  刘学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梁雅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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