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合同诈骗
案号 (2021)桂1029刑初287号
田林县人民检察院以田检刑诉〔2021〕2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涉嫌合同诈骗罪,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被告人黄某对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审理查明:2020年4月初,被告人黄某与被害人庞某1相识后得知庞某1有意到田西高速公路建设路段投资,便表示其可以承包到田西高速建设项目部的工程,愿意与庞合伙投资,由其负责找工程。2020年4月20日,黄某以请项目部领导吃饭送礼为由,骗取庞某150000元。2020年4月28日,黄某伪造了一份其与梁建龙签订的《高速公路涵洞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及其图纸拍照发给庞某1,取得了庞某1的信任后,以向田西高速建设项目部交纳保证金为由,骗取庞某1100000元钱。2020年4月29日,黄某与庞某1签订了《田西高速公路涵洞合同合营协议书》,明确了双方的投资数额及分成,继续以安顿招收工人、承包挡土墙建设项目、田西高速建设项目部要查看承包方银行流水账等为由,分别骗取了庞某120000元与100000元。黄某取得庞某1的270000元后,均用于其个人花销。后庞某1见黄某许久未动工便追黄某还款,只追回31000元。庞某1发现田西高速项目部没有一个叫梁建龙的人后,怀疑其被骗即报警。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黄某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并退赔被害人庞某130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合伙投资工程,在签订、履行合伙投资工程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合同诈骗罪。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合理。被告人黄某有犯罪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但鉴于被告人黄某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退赔被害人部分损失,且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人民币(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上缴国库;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1月16日起至2025年5月15日止。)
二、责令被告人黄某退赔被害人庞某2损失209000元人民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赵国秀
人民陪审员 黄斯杰
人民陪审员 黄秀莲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覃重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