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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检刑诉﹝2022﹞189号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3-09-10   阅读:

案件概述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检察院以北检刑诉﹝2022﹞1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顾某犯诈骗罪,于2022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11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北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永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顾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0年12月至2021年3月,被告人顾某对被害人顾某谎称,山东宁阳美成环保科技公司有股份转让并可以投资,骗取了顾某的信任,之后,顾某以帮助顾某在山东宁阳美成环保科技公司购买股份、投资垃圾场提炼金银业务、厂里设备维修等需要资金为由,先后多次骗取了顾某人民币共计146.2万元(以下币种同)。

上述事实,被告人顾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的:受案登记表,被害人顾某的陈述,证人林某的证言,顾某与被害人顾某相互辨认的笔录及照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微信聊天截图,中国农业银行转账业务回单、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以及被告人顾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顾某多次骗取顾某共计148万元的公诉意见。经核查,顾某多次诈骗顾某148万元,但其在本案立案前已退还了1.8万元给顾某,因此该1.8万元不能认定为顾某的诈骗数额,本院依法认定顾某诈骗顾某的数额为146.2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了诈骗罪。顾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罚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的经济受到损失,依法应责令被告人予以退赔。综上,根据被告人顾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态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顾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22年7月14日起至2034年5月13日止。所并处的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顾某退赔被害人顾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一百四十六万二千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李广健

人民陪审员黄祖奎

人民陪审员钟彩玲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谢承儒

书记员董承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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