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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81刑初751号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12-10   阅读:

审理法院: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案  号: (2017)陕0881刑初751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交通肇事罪
裁判日期: 2017-12-11

审理经过
神木市人民检察院以神检诉刑诉〔2017〕6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平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神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嘉、阎丁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平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7年9月29日18时许,被告人胡某平驾驶福田牌轻型货车沿神木市孙家岔镇刘家沟村道路由西向东行驶时因车辆所载货物掉落将路边步行的行人罗某某砸伤,罗某某经抢救无效于同年10月7日死亡。经神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胡某平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本案民事部分已调解处理,被告人胡某平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人罗某某、贺某某、唐某某、马某某的证言;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情况说明、无犯罪情况说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查询、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死亡赔偿协议书、谅解书;现场勘验照片、现场勘查笔录、诊断书、死亡医学证明、酒精检测、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平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胡某平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后主动到案并在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具有法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之情节。被告人胡某平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又具有酌定从轻处罚之情节。综上,决定对被告人胡某平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胡某平的犯罪情节、性质和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亦不会对所居住的社区产生重大不良影响,决定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胡某平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王志浒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书记员王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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