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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022刑初227号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2-01   阅读:

基本信息
审理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案  号: (2016)甘1022刑初227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交通肇事罪
裁判日期: 2016-10-11

审理经过
甘肃省环县人民检察院以环检公诉刑诉(2016)2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刚刚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环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刚刚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10日12时许,被告人曹刚刚驾驶不符合准驾车型的二轮摩托车沿银西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276km+400m处时,将前方行人慕某1、韩某1撞倒,造成慕某1受伤经送往环县人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韩某1受伤的交通事故。2016年4月21日,经环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由曹刚刚承担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慕某1、韩某1无事故责任。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曹刚刚与被害人慕某1、韩某1的近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赔偿协议,由被告人曹刚刚赔偿慕某1近亲属死亡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5万元,赔偿韩某1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30500元,已经取得二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曹刚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韩某1的陈述,证人韩某2、曹某、刘某1等人的证言,受案登记表,扣押物品清单,人车信息,诊断证明书,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庆阳市道路交通安全协会司法鉴定报告书,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死亡赔偿协议书,谅解书,申请以及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刚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不符合准驾车型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遇行人横过道路未采取有效避让措施,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伤,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依法惩处。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曹刚刚的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曹刚刚在侦查起诉阶段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能够自愿认罪,且事故发生后,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曹刚刚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曹刚刚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乔维贤

代理审判员王亚娟

人民陪审员郭振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书记员庞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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