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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1528刑初49号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12-10   阅读:

审理法院: 兴文县人民法院
案  号: (2018)川1528刑初49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交通肇事罪
裁判日期: 2018-03-13

审理经过
兴文县人民检察院以兴检刑诉(2018)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虎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兴文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曾学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兴文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7月16日,被告人张某虎无证驾驶渝C807W9小型普通客车从五星乡猫鲁寺往五星乡赶场坝村二组的方向行驶,当日8时30分许,行驶至五星乡赶场坝村二组路段时,碾压到路边行人周雨涵,造成周雨涵受伤,后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兴文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张某虎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周雨涵无责任。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虎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诉请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虎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打电话报警并积极抢救伤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为支持公诉,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张某虎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16日,被告人张某虎无证驾驶渝C807W9小型普通客车从五星乡猫鲁寺往五星乡赶场坝村二组的方向行驶,当日8时30分许,行驶至五星乡赶场坝村二组路段时,碾压到路边行人周雨涵,造成周雨涵受伤,被告人张某虎当即报警并积极抢救伤者,受害人周雨涵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兴文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张某虎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周雨涵无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父母和受害人父母达成了死亡赔偿协议,被告人父母代被告人张某虎赔偿受害人损失326000元,已全部履行完毕,并取得受害人家属谅解。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受案报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系由张某虎于2017年7月16日8时50分许报案,公安机关于2017年7月16日立案侦查。

2、到案说明,证实事发后张某虎驾驶肇事车辆送伤者去医院抢救,在到达兴文县光明骨科后,转由光明骨科的120救护车送往兴文县人民医院。2017年7月16日14时,经民警依法传唤被告人张某虎到兴文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接受讯问。

3、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依法在被告人张某虎处扣押旅行型小客车一辆,后发还给被告人。

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送达回执,证明被告人张某虎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周雨涵无责任。

5、鉴定意见:

(1)川中山司鉴所[2017]车鉴字第52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张某虎驾驶的小客车转向系性能、行车制动性能均符合GB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中的相关要求。

(2)川公宜兴(尸)鉴(法)字[2017]022号鉴定文书,证实被害人周雨涵系车祸伤致颅脑挤压性损伤而死亡。

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证实本案现场位于兴文县五星乡赶场坝村二组路段处。

7、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被告人张某虎未取得相关驾驶资格证,机动车状态正常。

8、证人证言:

(1)赵秀芳证言,证实2017年7月16日上午9点过,她牵着她的孙女周雨涵从赶场坝海湾方向往方碑到地里摘了南瓜,原路回家在一个丁字三岔口的坡道路口,她的孙女周雨涵突然被一辆从后面驶来的面包车撞倒并从头上碾压过去。车子行驶方向是从五星乡赶场坝方碑往赶场坝海湾行驶的。周雨涵的右侧头面部被压伤,能看到骨头,面包车是一辆白灰的面包车,驾驶员大概是年龄十八九岁的年轻小伙子。驾驶员行驶了一段距离停下来,并随即报了警,让他们赶紧上车,把周雨涵送到医院去。先到了五星乡卫生院,随着又往古宋镇光明骨科医院,后来古宋人民医院的120把他们接到了人民医院,人民医院的医生说周雨涵已经不行了,殡仪馆的人来把周雨涵接到了殡仪馆。

(2)孔丽佳证言,证实她系被告人张某虎的母亲,事发时在事发地下面的屋子里,张某虎回家来取东西时,听到屋外有人喊“撞到人了”,然后她和张某虎跑到车辆旁,晓得了这个事情。

9、被告人张某虎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7年7月16日8点左右,他驾驶一辆银灰色的长城牌小型普通客车从五星乡“猫鲁寺”往赶场坝村二组的租住房方向行驶。十多分钟后行至五星到同乐大公路旁边的一条小路,他驾驶车辆在邻近小路口时,在公路两旁都没有看到过人,是在回到租住房里时听到屋后面有人喊话,跑到屋后面的小路上,才看到一个老太婆抱着一个小孩,小孩头部左侧流着血,左脚有些红肿,像是昏迷那样。他立即报了110,并驾车载着老太婆、小孩、他母亲去五星乡卫生院,因为太严重,又赶到久庆的光明骨科,光明骨科联系了120救护车,他们坐着120去了兴文县人民医院,人民医院的医生说人已经死亡,过一会儿我们就和殡仪馆的车一起送小孩去了殡仪馆,到了殡仪馆交警也来了。

他的父母和对方死者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也根据协议先期支付了赔偿金。

10、被告人张某虎身份信息,证明被告人张某虎出生于1998年4月25日,犯罪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11、交通事故死亡赔偿协议书、谅解书、收据,证实受害人父母亲和被告人父母亲达成了死亡赔偿协议,被告人父母赔偿受害人父母326000元,已全部履行完毕,并取得受害人家属谅解。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虎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张某虎案发后拨打110报警,积极采取救助措施救助受害人,并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构成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虎的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某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闵格

人民陪审员赵家志

人民陪审员罗叙芬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书记员艾丽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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