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案 号:(2015)镇刑初字第100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强奸罪
裁判日期: 2015-12-28
备注:刑法483条罪名的最新立案和量刑标准,苏义飞律师均做了注释讲解,需要了解本罪的详细讲解内容请点击强奸罪。
审理经过
被告人杨某某强奸一案,由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8月17日以镇检公诉刑诉[2015]81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分别于2015年9月9日、2015年10月21日二次建议镇赉县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2015年11月17日恢复审理,决定开庭审判,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12月1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王喜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及辩护人程伯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某于2015年6月8日15时许,酒后到镇赉县滨海旅店,对旅店老板任某某说要住宿,任某某将杨某某领到102房间转身要离开时,杨某某将任某某按在床上摸其胸部,撕扯任某某衣服,欲强奸任某某。因任某某反抗,杨某某强奸未逞后离开;2015年6月8日20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再次返回滨海旅店与任某某争吵后尾随任某某进入滨海旅店内,在厨房与任某某发生撕扯,杨某某将任某某的裤子脱到臀部以下欲行强奸,被随后赶到现场的警察制止,强奸未逞。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书证、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之行为构成强奸罪(未遂),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一款之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建议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杨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有异议,认为没有犯罪。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指控的语气明显存在瑕疵,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不能充分证实被告人杨某某犯罪事实的真实存在,其指控不能成立,应驳回指控。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某某于2015年6月8日15时许,酒后到镇赉县滨海旅店,对旅店老板任某某说要住宿,任某某将杨某某领到102房间转身要离开时,杨某某将任某某按在床上摸其胸部,撕扯任某某衣服,因任某某反抗,杨某某离开;当日20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再次返回滨海旅店与任某某争吵后随任某某进入滨海旅店内,在厨房与任某某发生撕扯,被随后赶到现场的警察制止。
针对以上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1.书证:
(1)出警经过。证明2015年6月8日晚,镇赉县公安局巡警大队接到指控中心转警并出警的过程。
被告人及辩护人质证后无异议。
(2)常住人口信息查询。证明被告人杨某某的身份信息情况。
被告人及辩护人质证后无异议。
(3)提取笔录。证明镇赉县公安局于2015年6月10日现场提取被害人任某某先后两次所穿的衣服。
(4)镇赉县公安局110接警记录单。证明任某某于2015年6月8日15时30分23秒报警称,在南市场西门滨海旅店,杨某某来我家闹事。
(5)镇赉县公安局情况说明二份。
2.证人证言:
(1)2015年6月9日5时蒋某某证言。证明2015年6月8日蒋某某在镇赉县滨海旅店住宿,旅店老板是个30多岁的女子,其不认识。蒋某某证实当天下午15点左右,有一个50多岁的醉酒男子来到旅店,当时敲老板住的房间门说要住店,女老板把这名男子领到102房间并说住宿费40元钱。他俩进102房间,我就听见这名男子和女老板吵闹起来,我就往102房间看,看到这名男子搂住女老板说:我喜欢你,我养活你。”边说边搂抱滨海旅店女老板,女老板反抗挣脱,就让他走,我没看见这名男子动手打女老板,也没看见女老板动手打这名男子。女老板的男朋友也过来问怎么回事,女老板就报警了。这名男子骂骂咧咧离开旅店,在门口骂一会就走了。晚上19点50分左右,这名男子又来找女老板,进到旅店厨房就搂抱女老板,女老板边反抗边对这名男子说:你把我对象整黄了,还想怎么的。”这名男子说:没人养活你,我养活你。”女老板说:你凭啥养活我啊,咱俩也不熟悉。”这名男子说:下午我错了,没有你我活不了。”女老板说:你活不活跟我有啥关系。”然后这名男子和女老板撕扯起来,这名男子就搂女老板,并往下拽女老板的牛仔短裤,并把女老板按在墙上扒女老板的上衣,女老板把着这名男子的手不让扒并蹲在地上,后来撕扒几下,这名男子把女老板的牛仔短裤拽到臀部以下。他俩正撕扒呢警察就来了,那个男子停止撕扯女老板,警察就把他们带走了。
(2)2015年6月9日14时蒋某某证言。2015年6月8日下午3点左右,我当时在滨海旅店101房间睡觉,我听见隔壁102房间有个女的喊你干啥啊,你碰我干啥呀。”我听见动静就从屋出来,看见102房间的门也没关,屋里一名男子把旅店的女老板按在右手边的床上,把手从衣服的下面伸进那个女老板的上衣里,还对女老板说:我喜欢你,我给你100万,我养活你。”女老板在床上一边推这名男子一边喊,还用腿踢,他俩在屋里撕扒十分钟左右,女老板把这名男子推开从房间跑出来,这时女老板的对象从门口那个屋跑出来要搸这名男子,这名男子看情况不好就跑了,跑的时候还跟女老板的对象骂骂咧咧的。过了三个小时左右,大约晚上7点钟左右,我当时在101房间里玩手机,我听见有个男的说:我包养你,我给你钱,我就喜欢你。”有个女的喊我有对象不行,我听见喊的动静挺大就从屋里出来,我看见下午欺负女老板的男子和女老板在走廊东侧靠北墙位置撕扒,这名男子两只手抱养女老板,女老板一边推这名男子,一边打电话,还对电话里说:那个男的又来了,你们管不管了。”之后就把手机撕扒掉了,这名男子的一只手放在女老板的腰部,往下拽女老板的裤子,把女老板的裤子都拽到屁股下面了,另处一只手从女老板上衣的下边伸到衣服里,女老板当时就哭了,女老板的一只手在前面往上拽裤子,另外一只手挠这名男子的脸和脖子,这名男子就用拳头打女老板脑袋一下,这名男子还说:我喜欢你,我包养你,给你10万,给你100万。”女老板说:你干啥呀,我有对象,放开我。”这名男子还继续往下拽女老板的裤子,女老板就往下蹲不让这名男子继续往下拽裤子,女老板的裤子被扒下来,扒到屁股下边,当时都露肉了。我看要出事,这也太欺负人了,就给110打电话报警。过了六七分钟,110的警察来了,警察来时女老板还在走廊地上蹲着,这名男子还和女老板撕扒呢,女老板的裤子还没穿上,我就进屋了,在屋里我听见警察让女老板把裤子穿上,之后警察就把这名男子带走了。
(3)2015年6月18日蒋某某证言。2015年6月8日下午三点多,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我在101房间看电脑,当时门开着,我听见隔壁102房间有个女的喊你干啥啊,你碰我干啥呀。”我听见动静就从屋出来,看见102房间的门也没关,一名男子把旅店的女老板按在房间西侧的床上,把手从衣服的下面伸进那个女老板的上衣里,还对女老板说:我喜欢你,我给你100万,我养活你。”女老板在床上一边推这名男子一边喊,还用腿踢这名男子,他俩在屋里撕扒十分钟左右,女老板把这名男子推开从房间跑出来。这时女老板的对象从门口那个屋跑出来要揍这名男子,这名男子看情况不好就跑了,跑的时候还跟女老板的对象骂骂咧咧的。当时女老板穿一条牛仔裤,上身穿白色半截袖,这名男子用手伸进女老板衣服里摸她胸,他俩撕扒半天,我还看着这个女老板牛仔裤的扣子开了。晚上七点多,我在房间坐着抽烟,下午闹事的男子又来了,在走廊里跟女老板撕扒起来,非得说要跟女老板处铁子,当时这名男子把女老板的衣服推上去,我看到女老板的乳房,这名男子还扒女老板的裤子,裤子都扒到大腿根露屁股了,女老板就拽着裤子往地上坐,不让这名男子扒她裤子,他俩撕扒一会警察就来了。当时女老板反抗把这名男子的脸和脖子挠了。
(4)2015年11月2日蒋某某证言。2015年6月8日我在镇赉县滨海旅店住宿,我看见一名男子喝多了把旅店老板娘裤子脱了,还动手摸她。我之前在公安的供述都属实。我平时不带电话,没有手机号,我看要出事了,看见走廊沙发边上有一个手机,不知道是谁的,什么号码我也不知道,我就顺手拿起来打110报的警。我是在滨海旅店住宿认识的任某某,我俩没有关系,我一共在滨海旅店住过三宿,我住宿时任某某对象也在那住。
(5)王某证言。王某是任某某儿子,昨天下午三点钟左右我回到家,看见一名男子在我家旅店骂我妈,骂的可难听了,我听见他骂我妈,我就骂他。我妈把我拽到102房间里,让我在房间里呆着,这名男子在旅店骂了一会又到旅店外面骂了十多分钟就走了。他走之后我一直在102房间玩电脑。晚上我出去玩,回来时,一进门我就看见我妈跟中午骂她的男子撕扒,我妈哭着坐在地上用手拽这名男子的衣服,我妈坐在地上露着屁股,我也插不上话就没管,我就跑回102房间,我刚坐下来就看到警察来了,我妈就跟着警察走了。
(6)祝某某证言。祝某某和任某某是对象关系。2015年6月8日中午,我和我对象在门卫室睡觉,听见有人拽门说要住宿,我对象让那人先去102房间,我对象就穿衣服出去了,不一会我就听见噼里啪啦”的动静,我对象就喊:你干啥啊。”等我出去的时候就看到我对象和一名醉酒男子骂起来,我就要过去,我对象把我推回屋里,他俩在走廊骂了一会,我对象拿苍蝇拍就拍他一下,这名男子就出去了,在门口骂了十多分钟走了。我听到动静到出屋也就二、三分钟的时间。
(7)2015年6月9日16时宫某证言。宫某是镇赉县公安局巡警大队的民警。昨天晚上七点半左右,我正在巡逻接到转警说在南市场西侧的滨海旅店有一名男子闹事。接警后我领协警员都某某和鞠德恒开车去的旅店,一进屋看到一名女子坐在走廊里面的地上抱着一名男子的大腿,在地上哭骂着说:他非礼我,对我不轨。”这时候这名男子把腿从女子手里挣脱开往外走,边走边说:我就住店的,谁动你了,你看给我挠的。”我和都某某过去把这名女子扶起来,她站起来用双手拽了拽后腰的裤子。我看见这名女子的头发挺凌乱的,好像和别人刚撕扒过的样子。把这名女子扶到小客厅后这名女子一下瘫坐在客厅的沙发上,之后把他俩带上警车送到城南派出所去了。
(8)2015年9月25日8时宫某证言。当时出警的是我和协警员都某某、鞠德恒,就我和都某某进屋了,进屋之后看到任某某在走廊尽头地上坐着,抱着杨某某的大腿不让他走。任某某上身穿一件白色衣服,下身穿的牛仔裤。任某某的衣服撕扯到什么程度没有看清,只看到任某某站起来提提裤子。杨某某站在走廊尽头,脸上被挠的都是道子,穿一件白色带道的衬衫,下身穿啥裤子没看清。我和都某某把任某某扶起来,让她坐在走廊的沙发上,她坐在沙发上边哭边骂,之后把他俩带上车拉到城南派出所去了。
(9)2015年6月9日15时都某某证言。都某某是镇赉县公安局巡警大队的协警员。昨天晚上七点半左右,我们接到警情说在南市场西侧的滨海旅店有一名男子闹事。接警后宫某带领我和鞠德恒开车去的旅店,一进屋模模糊糊看见一男一女,男的站着,女的跪在男的旁边,一只手抱着男子的右腿,一只手拽着这名男子的手,在地上哭骂着,我们进屋问谁报的警?坐在地上的女子说我报的警,说这男的非礼我,边说边骂。这名男子使劲挣脱开从走廊往出走,边走边说:我不认识你,我就一个住店的,指着自己脸说你看看给我挠的,我他妈哪动过你呀。”说完就站在小厅沙发的旁边。这名女子还坐在地上骂:你非礼我,搂抱我不撒手,你要不看到我对象在这,我从屋里跑出来你他妈还抓我不放。”我和宫某过去把这名女子扶起来,她站起来用双手提了提裤子。把这名女子扶到小客厅沙发上坐着,这名女子又站起来整理了裤腰才坐下,坐在沙发上这名女子还是骂这名男子说非礼她,这名男子一直否认说没有。之后把他俩带上警车送到城南派出所去处理了。
(10)2015年10月9日13时都某某证言。到达旅店后有一男子站在走廊里,到派出所后知道叫杨某某。任某某坐在地上抱住杨某某的大腿,我们去了之后任某某才松开,之后把杨某某和任某某带上警车送到城南派出所。任某某穿着衣服和裤子,上衣穿啥样的记不清了,裤子是一条浅蓝色的牛仔裤衣服。当时衣服是否撕扯坏、牛仔裤裤腰扣及拉链是否开着我没注意。
(11)韩某证言。被告人杨某某是韩某的岳父。2015年6月8日中午韩某和杨某某及家人在福兴园吃的饭,杨某某喝酒了。
(12)牛某某证言。牛某某和杨某某是朋友关系。2015年6月8日下午三点多,杨某某打电话约我和王军到继霞烧烤吃饭,到了之后我听杨某某说把任某某和任某某儿子骂了。我看杨某某喝多了,没让他喝,吃完饭后把杨某某送回家。我还特意嘱咐杨某某醒酒后给任某某道歉。杨某某说他喜欢任某某,他俩具体什么关系不知道。
3.被害人陈述:
(1)2015年6月8日15时55分任某某陈述。任某某是镇赉县滨海旅店老板,2015年6月8日下午15点左右,杨某某来我家旅店,我看他喝多了就把他领到102房间,我跟他说40块钱。说完杨某某就把我手拽住了,我一挣扎他又把我抱住了,顺势就把我压在102房间的床上,我把杨某某推到一边就跑出来。这时我对象祝某某出来要揍杨某某,我拦着不让他打,我把我对象推屋去了。杨某某看我对象要打他,就出去站在我家旅店门口骂我,还把我家孩子骂了,我从屋里拿一个苍蝇拍打杨某某,把苍蝇拍打断了。杨某某还说要整死我,他大概骂了十多分钟就往北走了,我就报警了。
(2)2015年6月8日20时11分任某某陈述。2015年6月8日晚上7点20分左右,我去给我儿子买吃的,回来的时候我看到杨某某在我家旅店门口,我就躲着他要进屋,杨某某就跟着我进屋,我拿起电话又报警了,报完警我就往厨房跑,我跑到厨房被他拽住,我就和他撕扒起来。杨某某开始撕我衣服,还拽我裤子,我就反抗,撕扒时我用手指甲抓他脸一下,杨某某用手抡了我一拳,打在我右侧脑袋上,我脑袋左侧撞在墙上。杨某某把我按在墙上开始扒我衣服,还扒我裤子。当时我反抗的浑身没有力气就蹲在地上,他顺势就把我按在地上扒我裤子,我不让他扒,一只手把着他的手,一只手拽着他的衣服,正撕扒呢你们警察就来了。你们警察把我扶到沙发上,让我把裤子扣系上。之后就和杨某某来派出所了。当时旅店101房间客人蒋某某看见了。
(3)2015年6月9日20时8分任某某陈述。杨某某要强奸我,他昨天来我家两次,下午把我按在102室跟我撕扒,要扒我衣服,晚上他又来了,在旅店厨房走廊把我裤子脱了。我和杨某某几年前在一个桌上吃饭时见过一面,以后没联系过。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1)2015年6月8日23时37分杨某某供述。2015年6月8日下午我和朋友喝完酒去滨海旅店住宿,任某某给我开了一个房间,任某某也进屋了。我当时喝太多了我在房间里干了什么事我记不清了,然后任某某就跑出屋,我也跟着出了房间并把任某某骂了,骂完任某某我就走了。找牛某某到继霞烧烤喝酒,喝了多少酒怎么回到家中我不记得了。在家里睡到19点多,我就去滨海旅店找任某某道歉,到了之后我没看到任某某。我就在滨海旅店等她,任某某回来后我问任某某:你报警了啊?”任某某说:我现在不想跟你说话,咱俩明天去派出所说去。”我说住店,任某某说客房满了。说完她就推门进屋,我也跟进去到了旅店的厨房。任某某抓住我就不放,还把我脖子挠伤。我跟任某某说啥我记不清了,我和任某某正在撕扯时警察来了,我俩都被带到派出所。我没有动手打任某某,我是通过朋友曹晓超认识的任某某,我和她在一起喝过几次酒,之后电话联系过几次,再没有聚过。
(2)2015年6月9日14时49分杨某某供述。我认识任某某,心里一直喜欢她,也想和她发生男女关系,就去她家旅馆住了。之前我和任某某说过包养她,但是她没同意。我心里也一直喜欢她,这次去也是想让她同意给我当情人。第一次我上她家住店的时候看见她屋子里有一个男人,就挺生气的,我就把任某某骂了,骂的挺难听的,骂完之后我就走了。第二次去滨海旅店我想去给她道歉,不想和她闹掰了,想劝劝她让她给我当情人。任某某往屋里边走,我就拽住她,任某某也开始拽着我不让我走,还用手挠我脸,我想从她家旅店后门走,她就蹲地上拽着我,不让我走,不一会警察就来了。我拽任某某是想让任某某原谅我,跟我好。我没有扒任某某的衣服和裤子。
(3)2015年6月10日14时39分杨某某供述。第一次我进旅店,先看到一名男子在房间里躺着,然后我又去旅店第一个房间敲任某某的门,任某某出来之后我就看着有一个男的在那屋躺着,我当时来气就把任某某骂了,我边骂边往出走,在旅店门口看见任某某的儿子,他骂我我也骂他了。我没有和任某某及任某某对象有身体上接触,我一点印象都没有。第二次去旅店我跟任某某撕把了,她就拽住我衣服领子不让我走,我就往出挣要走,始终都没挣开,我俩撕把三、四分钟,警察就来了。撕把的时候我看到一个男的在一个房间门口站着,哪个房间记不清。我对他没啥印象,瞅着挺高的个。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1)辨认笔录二份及照片。证明证人蒋某某、祝某某分别辨认出在滨海旅店闹事的杨某某。
(2)现场勘查笔录。证明杨某某强奸未遂一案中的现场情况。
6.光盘一份。
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杨某某及辩护人对证人蒋某某、王某、祝某某证言、被害人任某某陈述及部分书证持有异议,认为证人蒋某某、王某、祝某某证言及被害人陈述前后矛盾,不客观、不真实,证据明显存在瑕疵。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后认为,证人蒋某某、王某、祝某某证言、被害人任某某陈述及书证客观、真实,与本案事实相关联,能够证明案件事实,可以作为证据,对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质证意见不予支持。公诉机关提供的以上证据来源及形式合法,证据内容具有客观性、真实性,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作为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强奸罪(未遂),从现有证据看,被告杨某某没有强奸的主观故意,其行为不符合强奸罪的主、客观要件,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准确,应予以改变。被告人杨某某之行为符合强制猥亵妇女罪的主、客观要件,应以强制猥亵妇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杨某某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9日起至2016年1月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丁乃军
审判员周庆林
代理审判员王爽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书记员杨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