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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溆刑初字第176号盗窃罪等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2-05   阅读:

案  号: (2012)溆刑初字第176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强奸罪
裁判日期: 2012-10-22
法  官:  向刚华
审理程序: 一审

审理经过

溆浦县人民检察院以湘溆检刑诉[2012]1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大成、李明福、米梓端犯强奸罪,被告人杨平、梁仁雄、贺伟平犯盗窃罪,被告人李明福、杨大成、贺伟平、贺军犯开设赌场罪,于2012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向刚华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肖时文、向立宏参加的合议庭,因本案涉及到个人隐私,于2012年10月22日不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姚思琪担任记录。溆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小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大成及其辩护人黄剑英、被告人贺伟平及其辩护人贺建平、被告人李明福、米梓端、梁仁雄、杨平、贺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溆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强奸罪

2012年1月30日,被告人杨大成、李明福、贺军、杨俭(在逃)等人在溆浦县小横垅乡李明福家门前公路上开设“滚砣砣”赌博场,赢了人民币12000余元。杨俭提出到该县县城皇家国际KTV唱歌,得到所有人的赞同。当晚9时许,被告人杨大成、李明福等人到皇家国际娱乐公司开了“111”包厢,并叫了刘某某、“阿米”两个陪酒女,其中刘某某相貌漂亮,被告人杨大成遂向其提出开房发生性关系,遭到拒绝。被告人杨大成就邀集该包厢里所有朋友帮忙灌酒,在杨大成的授意下,被告人李明福、米梓端和肖东生、梁勇(均在逃)等人轮流向刘某某敬酒。被告人杨大成、米梓端、梁勇、肖东生等人还拿起啤酒强行给刘某某灌酒,致使被害人刘某某醉倒在沙发上。尔后,被告人杨大成在被告人李明福、米梓端等人的帮助下,将刘某某背到“999”包厢,被告人杨大成在“999”包厢沙发上将被害人刘某某衣服脱光后进行奸淫。

盗窃罪

2012年4月上旬,被告人梁仁雄、杨平和史成威、谢飞(均在逃)赶到溆浦县城伙同被告人贺伟平一起商议到溆浦县移动公司发射塔去偷蓄电池,由被告人贺伟平提供运输工具及销赃,被告人梁仁雄、杨平等人实施盗窃作案。2012年4月2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梁仁雄伙同杨平、史成威、谢飞窜至溆浦县移动公司火车站移动基站,采取打墙入室的方法,盗取了溆浦县移动公司火车站移动基站共价值人民币19000元的蓄电池24个,同时被告人贺伟平联系向爱军(另案处理),要向爱军提供运输工具运送偷来的电瓶。向爱军同意并将借来的一台三轮摩托车在该县县城迎宾东路分叉路口交给被告人杨平、梁仁雄。当被告人杨平、梁仁雄等人将蓄电池搬上三轮摩托车,开到溆浦县卢峰镇迎宾路口时,因操作不当造成翻车,被告人杨平、梁仁雄等人弃车逃离现场。2012年4月23日,被告人贺伟平和杨平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开设赌场罪

2012年1月25日至2月6日,被告人李明福伙同被告人杨大成、贺军及梁勇、向长健、贺学炳、徐龙炳、肖洋、张俊、梁军(均在逃)一起占一股,杨俭(在逃)占一股,由杨俭垫资人民币20000元作为赌资,先后在溆浦县小横垅乡邮政局旁、被告人李明福家门前、该镇罗峰村的70湾等地以滚坨坨方式开设赌场。

几天后,被告人李明福、杨大成等人经商量,并先后邀集梁红英、贺勇山、舒远顺(外号顺麻子)、谭利(均在逃)入股,共五股,每股出资人民币2000元,提供赌具在该县小横垅乡贺勇山家以斗牛方式开设赌场。尔后,被告人贺伟平、贺军等人也出资加入被告人李明福一股参与开设赌场。期间,共抽取水子费共计人民币2万余元。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大成、李明福、米梓端采取灌醉被害人的手段使之在不能反抗的情况下对其进行奸淫;被告人贺伟平、杨平、梁仁雄盗窃公共财物,且数额较大;被告人杨大成、李明福、贺军、贺伟平开设赌场,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强奸罪追究被告人杨大成、李明福、米梓端的刑事责任;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贺伟平、杨平、梁仁雄的刑事责任;以开设赌场罪追究被告人杨大成、李明福、贺军、贺伟平的刑事责任。在强奸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杨大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李明福、米梓端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在盗窃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杨平、梁仁雄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贺伟平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在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明福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杨大成、贺军、贺伟平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杨大成、贺伟平系累犯;被告人杨大成、贺伟平、李明福犯二罪,应数罪并罚。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杨大成对其行为构成强奸罪没有异议,但辩解其强奸未遂。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杨大成在强奸过程中,因被害人的反抗而未得逞,系强奸未遂,应当对其减轻处罚。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李明福辩称,其在被告人杨大成强奸的过程中是起了帮助作用,但他不知道杨大成要强奸被害人,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被告人米梓端辩称,其在被告人杨大成强奸的过程中是起了帮助作用,但他不知道杨大成要强奸被害人,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被告人贺伟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适用法律没有异议,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贺伟平自首后又规劝同案人投案自首,应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被告人杨平、梁仁雄、贺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适用法律没有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一、强奸事实:

2012年1月30日,被告人杨大成、李明福、贺军、贺伟平杨俭(在逃)等人开设“滚砣砣”赌博场所赢了钱,杨俭提出到溆浦县城皇家国际KTV唱歌,得到所有人的赞同。当晚9时许,被告人杨大成、李明福等人到皇家国际娱乐公司开了“111”包厢,并叫了被害人刘某某、“阿米”两个陪酒女,在唱歌的过程中,被告人杨大成向刘某某提出开房发生性关系,遭到刘某某的拒绝,被告人杨大成就邀集该包厢里所有朋友帮忙灌酒,想把被害人刘某某灌醉后与刘某某发生性关系。在被告人杨大成的授意下,被告人李明福、米梓端和肖东生、梁勇(均在逃)等人轮流向刘某某敬酒,被告人杨大成、米梓端和梁勇、肖东生等人还拿起啤酒强行给刘某某灌酒,致使被害人刘某某醉倒在“111”包厢的沙发上。随后被告人杨大成在被告人李明福、米梓端等人的帮助下,将刘某某背到“999”包厢,被告人杨大成在“999”包厢沙发上对被害人刘某某进行了奸淫。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且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明:

1、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证明:2012年1月30日晚上她在溆浦县县城皇家国际KTV“111”包厢陪酒,被几个男人灌醉后发现自己全身赤裸躺在沙发上,被一男人强行奸淫;

辩认笔录,被害人刘某某辨认出被告人杨大成是强奸自己的人;

2、证人何丽珍的证言证明:被告人杨大成和向林、肖洋等人在唱歌时都在大声喊“搞像起”(发生性关系),包厢里的男人就轮流敬陪酒女的酒,被告人杨大成和几个男人包括一个江口人还强行灌陪酒女的酒,后来那个陪酒女就完全醉了,杨大成将陪酒女背出包厢,二十分钟后杨大成回来跟大家说与陪酒女发生了性关系;

辩认笔录:证人何丽珍辨认出被告人杨大成是将陪酒女灌醉并背出去强奸的人,被告人米梓端是帮助灌酒的江口人;

3、同案人舒林(又名“向林”)的供述证明:唱歌时被告人米梓端和杨大成喊大家都敬被害人刘某某的酒,把她灌醉开房“搞像起”,于是房间所有男的都向被害人刘某某敬酒。被害人刘某某醉酒后,杨大成将被害人刘某某背出“111”包厢,十几分钟以后,杨大成回到包厢讲他对被害人刘某某实施了奸淫;

4、证人田传斌、舒丽萍(溆浦县皇家国际KTV的工作人员)的证言证明:2012年1月30日晚上,陪酒女被害人刘某某讲自己在陪酒喝醉后被“111”包厢的一名男子强奸了;

5、证人贺伟平的证言证明:他听被告人杨大成说他在“999”包厢对被害人刘某某实施了奸淫;

6、勘验、检查笔录,证明了案发现场的基本情况;

7、被告人杨大成、李明福、米梓端的到案经过各一份,证明三被告人被抓获的过程;

8、视频资料、公安机关出具的皇家国际KTV录像资料整理要点一份,证明2012年1月30日晚“111”包厢及“999”包厢通道录像,显示了被告人杨大成、李明福、米梓端在强奸过程中的活动情况;

本院认为

9、刑事判决书1份,证明杨大成在2005年3月因犯抢劫罪被溆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10、被告人杨大成的供述:2012年1月30日晚上9点左右他和李明福、米梓端等人到溆浦县县城皇家国际KTV“111”包厢唱歌,他和李明福、米梓端、向林等人将其中的一个陪酒女灌醉后将陪酒女从“111”背到“999”包厢,并在“999”包厢里强奸了该名陪酒女;同时供述他和米梓端、梁勇、肖洋等人还灌了陪酒女的酒;

11、被告人李明福的供述:在唱歌的过程中,杨大成提出与陪酒女发生性关系遭到拒绝后,杨大成就要他们帮忙用啤酒将陪酒女灌醉。陪酒女醉了以后,杨大成将陪酒女背到999包厢,后杨大成跟他们讲已经将陪酒女强奸了;

辩认笔录,被告人李明福辨认出被告人杨大成就是强奸陪酒女的人;

12、被告人米梓端的供述:案发当晚,在杨大成的授意下,他们都向陪酒女的敬酒,他和其他人还帮助被告人杨大成灌陪酒女的酒,陪酒女醉后,杨大成将陪酒女背了出去。半个小时后杨大成讲其与陪酒女发生了性关系。

二、盗窃犯罪事实:

2012年4月上旬,被告人梁仁雄、杨平和史成威、谢飞(均在逃)同被告人贺伟平一起商议盗窃溆浦县移动公司发射塔的蓄电池,经过分工后决定由被告人梁仁雄、杨平等人实施盗窃作案,被告人贺伟平负责提供运输工具及销赃。2012年4月2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梁仁雄伙同杨平、史成威、谢飞窜至事先踩点的溆浦县移动公司火车站移动基站,采取打墙入室的方法,盗取了溆浦县移动公司火车站移动基站的的蓄电池24个,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9000元。然后被告人杨平电话通知了被告人贺伟平,要被告人贺伟平开车来。被告人贺伟平就将向爱军借来的一台三轮摩托车开到溆浦县县城迎宾东路分叉路口交给了被告人杨平、梁仁雄。被告人杨平、梁仁雄等人将蓄电池搬上了三轮摩托车,当车开到溆浦县卢峰镇迎宾路口时,因操作不当造成翻车。被告人杨平、梁仁雄等人随后弃车逃离现场。

2012年4月23日,被告人杨平在被告人贺伟平的规劝下,两人一起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且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明:

1、同案人向爱军的供述证明:2012年4月21日凌晨3点多钟,他借了一辆三轮摩托车和贺伟平一起将车开到迎宾路口骨科医院边的树下,将车交给了一个男的;

2、证人刘华明的证言证明:2012年4月21日上午7点半左右,他来到到溆浦县移动公司张家桥发射塔后,发现放蓄电池的那面墙被打了个洞,墙边上一组蓄电池(共24个)被盗了;

3、证人陈建军、彭忠生的证言证明:2012年4月21日凌晨4点多钟,发现迎宾路口往南的S308省道上一辆三轮摩托车侧翻在地,地上洒了许多蓄电池;

4、溆价认鉴[2012]71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被盗蓄电池1组24个,鉴定价值为人民币19000元;

5、勘验笔录,证明被盗现场的基本情况;

6、扣押物品清单、领条,证明溆浦县公安局侦查人员提取了作案工具及蓄电池24个,并将被盗蓄电池发还给了溆浦县移动公司;

7、到案经过,证明了被告人杨平、贺伟平于2012年4月23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8、被告人杨平、梁仁雄、贺伟平对所犯事实供认不讳。

三、开设赌场事实

2012年1月25日至2月6日,被告人李明福伙同被告人杨大成、贺军及梁勇、向长健、贺学炳、徐龙炳、肖洋、张俊、梁军(均在逃)一起占一股,杨俭(在逃)占一股,由杨俭垫资人民币20000元作为赌资,先后在溆浦县小横垅乡邮政局旁、被告人李明福家门前、该镇罗峰村的70湾等地以“滚坨坨”方式开设赌场。

几天后,被告人李明福、杨大成等人经商量,先后邀集梁红英、贺勇山、舒远顺、谭利(均在逃)入股,共五股,每股出资人民币2000元,提供赌具在该县小横垅乡贺勇山家以“斗牛”方式开设赌场。随后被告人贺伟平、贺军等人也出资加入被告人李明福一股参与开设赌场。期间,共抽取“水子费”共计人民币2万余元。

被告人李明福因强奸犯罪被抓获后,主动交待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且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明:

1、证人舒林的证言证明:被告人李明福、杨大成、贺伟平等人在小横垅开过赌场,他到玩了四五次。整个场子由李明福负责,其他人负责放哨、收账;

2、证人米梓端的证言证明:李明福、杨大成、杨俭等共十几个人在小横垅开过“滚坨坨”赌场和“斗牛”赌场;

3、同案人谭利的供述证明:2012年正月期间,李明福和梁勇、贺勇山、梁红英等人在贺勇山家开“斗牛”场子,他在场子里玩过几天,后入股成了股东,共五大股。赌场股东负责提供地方,扑克牌等赌博工具,并抽取水子费;

4、勘验、检查笔录,证明了案发地点及现场情况;

5、被告人李明福、杨大成、贺军、贺伟平对所犯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大成用酒灌醉被害人,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被告人米梓端、李明福明知被告人杨大成灌醉被害人是欲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而为被告人杨大成提供帮助,被告人杨大成、李明福、米梓端的行为均已构成强奸罪;被告人杨平、梁仁雄、贺伟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盗窃公共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李明福、杨大成、贺军、贺伟平伙同他人提供赌博场所、赌具,并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大成、米梓端、李明福、杨平、梁仁雄、贺伟平、贺军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在强奸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杨大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李明福、米梓端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对其减轻处罚;在盗窃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杨平、梁仁雄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贺伟平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对其从轻处罚;在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明福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杨大成、贺军、贺伟平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杨大成、贺伟平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杨大成、贺伟平、李明福犯二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杨平、贺伟平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明福如实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以自首论,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梁仁雄、贺军能坦白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关于被告人杨大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强奸未遂”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证明被告人杨大成对其实施了强奸的事实;被告人李明福、米梓端及舒林的供述均证明被告人杨大成回到“111”包厢后,自述已经将被害人强奸;证人何丽珍、贺伟平的证言亦证明被告人杨大成自述与被害人发生了性关系。上述证据能相互印证,证明了被告人杨大成对被害人刘某某实施强奸的事实。故被告人杨大成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李明福、米梓端提出的“其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李明福、米梓端、杨大成及同案人舒林的供述、证人何丽珍的证言均证明被告人杨大成在提出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遭到被害人拒绝后,被告人李明福、米梓端明知被告人杨大成的目的是用酒灌醉被害人,使其失去或减弱性防卫能力,便于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在被告人杨大成的授意下,被告人李明福、米梓端一伙轮流向被害人敬酒,被告人米梓端、杨大成还伙同他人强行对被害人灌酒,在被害人酒醉后帮助被告人杨大成将被害人背出包厢,被告人李明福、米梓端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的共犯,故被告人李明福、米梓端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其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贺伟平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贺伟平规劝同案人杨平自首系有立功表现”的辩护意见,经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为有立功表现,故被告人贺伟平的行为不能构成有立功表现,但被告人贺伟平规劝同案犯投案自首,对全案的侦破起了一定的作用,在量刑上可予以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杨大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6月23日起至2017年2月2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李明福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6月23日起至2013年8月2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米梓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6月29日起至2013年6月28日止。)

四、被告人杨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4月23日起至2013年10月2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五、被告人梁仁雄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6月4日起至2014年4月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六、被告人贺伟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犯开设赌场案,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4月23日起至2012年12月2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七、被告人贺军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6月23日起至2012年11月2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向刚华

人民陪审员向立宏

人民陪审员肖时文

裁判日期

二0一二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代理书记员姚思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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