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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汕中法刑一初字第41号抢劫、绑架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2-07   阅读:

审理法院: 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 (2013)汕中法刑一初字第41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绑架罪
裁判日期: 2014-04-25
合 议 庭 :  陈瑛瑾欧树江郑映龙
审理程序: 一审

审理经过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检察院以汕检刑诉(2013)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文大、陈文进、亲文达犯抢劫罪、绑架罪、强奸罪,被告人陈文世犯抢劫罪、绑架罪一案,于2013年1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28日不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若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文大及指定辩护人刘曦,被告人陈文进及指定辩护人杨凤杰、谢锐潼,被告人亲文达及指定辩护人蔡亮,被告人陈文世及指定辩护人郑豪,指定翻译刘海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绑架

2012年12月21日下午,同案人阮文庆从“阿苗”(越南人,身份不明,均另案处理)处得知被害人阮某甲、陈某甲准备返回越南且身上有钱的消息,遂与同案人傀孙俊、陈春战(均另案处理)及同案人“阿苗”等人通谋对被害人阮某甲、陈某甲实施绑架勒索钱财。当天下午2时许,同案人阮文庆、傀孙俊、陈春战在“阿苗”的指引下搭载一辆面包车窜至澄海区莲下镇莲东路新寮村路段,由同案人傀孙俊一人在车上守候,同案人阮文庆、陈春战先下车步行至前方等候。当被害人阮某甲、陈某甲从工厂出来后,同案人傀孙俊即与面包车司机(身份不明,另案处理)开车上前搭载两被害人,假装送两被害人到高速公路口乘坐大巴车。当被害人阮某甲、陈某甲上车后,面包车司机开车至前方搭载同案人阮文庆、陈春战,同案人阮文庆、陈春战上车后分坐在被害人阮某甲、陈某甲两侧。随后,同案人阮文庆、陈春战各拿出随身携带的弹簧刀及匕首威胁,迫使被害人陈某甲交出一部诺基亚牌2630型手机及现金约2300元,被害人阮某甲交出一部Malata牌MT165型手机。随后同案人阮文庆、傀孙俊、陈春战将被害人陈某甲、阮某甲劫持至澄海区澄华街道冠山乡平安住宿,将两人分别拘禁在被告人丁文大事先开好的212、215房间。期间,同案人傀孙俊又搜走被害人阮某甲身上的一条金项链。而后,同案人阮文庆、傀孙俊、陈春战及被告人丁文大在212房殴打被害人陈某甲,迫使被害人陈某甲、阮某甲分别打电话给其家人告知被绑架的情况,并提出各拿5万元来赎人。在此期间,同案人傀孙俊、阮文庆在215房还先后强行与被害人阮某甲发生性关系。当天下午约5时许,被告人丁文大先行离开。当晚10时许,因担心被害人家属报警,经同案人傀孙俊事先联系另一越南女子“阿青”(身份不明,另案处理),同案人阮文庆、傀孙俊、陈春战雇用一辆小汽车将被害人陈某甲、阮某甲转移至潮州市,在“阿青”的带领下暂住在一处旧房子。次日上午,同案人阮文庆、傀孙俊、陈春战又在“阿青”的安排下将两被害人带至潮安县古巷镇府前路金丰住宿拘禁,并继续迫使两被害人分别打电话给其家人,提出各拿3万元来赎人。期间,同案人傀孙俊、阮文庆又分别在金丰住宿506、502房强行与阮某甲发生性关系。当天下午,公安民警在该处抓获同案人阮文庆、傀孙俊、陈春战,并解救被害人阮某甲、陈某甲。

经澄海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Malata牌手机1部价格110元,诺基亚2630型手机1部价格68元,18K项链1条无法估价。

(二)绑架、抢劫、强奸

2012年12月21日晚7、8时,被告人丁文大、陈文进通过手机联系商议绑架勒索他人财物,当晚约9时,被告人陈文世、陈文进及亲文达先后到达被告人丁文大处。四被告人进行密谋后,于当晚约11时携带刀具窜到汕头市澄海区澄华街道冠山“平安住宿”313房被害人阮某乙、黄某某租住的出租屋,被告人陈文世敲门,被害人黄某某开门后被被告人亲文达、陈文进持刀控制,正在洗澡的被害人阮某乙闻讯赶出来也被被告人陈文世、丁文大持刀控制。四被告人恐吓两被害人,抢走索尼牌MT27i型手机、杂牌仿三星i9220型手机、诺基亚牌1280型手机各1部及约二百元的现金。而后,被告人陈文世、陈文进持刀将被害人黄某某强行带至澄海区广益街道峰下“三楼住宿”304房被告人丁文大的出租屋看管,被告人亲文达、丁文大随后也赶到该处汇合。期间,被告人陈文世多次打电话勒索被害人阮某乙,要其汇三万元来赎被害人黄某某,否则就将被害人黄某某卖掉或杀死。被告人陈文世还在该出租屋开了205号房间休息,四被告人轮流在304房看管被害人黄某某。在看管期间,被告人亲文达、陈文进、丁文大先后多次采用恐吓手段强行与被害人黄某某发生性关系。次日下午,公安机关在该住宿部抓获被告人丁文大、陈文世、陈文进、亲文达,解救出被害人黄某某。

经澄海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索尼牌MT27i型手机1部价值1210元,杂牌仿三星i9220型手机1部价值380元,诺基亚牌1280型手机1部价值100元;经汕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黄某某牛仔裤可疑斑迹与被告人陈文海指尖血基因分型一致,现场1号纸巾可疑斑迹检出混合基因分型,包含被告人亲文达指尖血基因分型。

针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同案人供述和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材料。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丁文大、陈文进、亲文达无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结伙持刀使用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且属于二人以上轮奸,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四)项规定,应当以抢劫罪、绑架罪、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应数罪并罚。被告人陈文世无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结伙持刀使用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应当以抢劫罪、绑架罪追究刑事责任,并应数罪并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丁文大提出:1、第一宗绑架案中仅帮同案人开房,不知开房目的;2、第二宗绑架中没有拿赃物;3、强奸案中,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时系被害人自愿。

被告人丁文大的指定辩护人辩护提出:1、第一宗绑架,被告人丁文大系从犯;2、第二宗犯罪中,被告人丁文大的强奸犯罪属于犯罪中止。

被告人陈文进提出其没有抢劫、强奸。

被告人陈文进的指定辩护人辩护提出:1、被告人陈文进的抢劫系从犯;2、强奸犯罪中没有实施暴力;3、绑架罪中系从犯。

被告人亲文达提出其没有抢劫、强奸。

被告人亲文达的指定辩护人辩护提出:1、被告人亲文达系受招引参与作案;2、强奸犯罪并未使用暴力逼被害人。

被告人陈文世对起诉书指控的抢劫犯罪事实的定性有异议。

被告人陈文世的指定辩护人辩护提出:1、抢劫罪名应被绑架罪名吸收;2、绑架罪虽已构成既遂,但未拿到赎金;3、被告人陈文世认罪态度较好,当庭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4、系受招引作案,主观恶性较小。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一)绑架

2012年12月21日下午,同案人阮文庆从“阿苗”(越南人,身份不明)处得知被害人阮某甲、陈某甲准备返回越南且身上有钱的消息,遂与同案人傀孙俊、陈春战(均另案处理)及同案人“阿苗”等人通谋对被害人阮某甲、陈某甲实施绑架勒索钱财。当天下午2时许,同案人阮文庆、傀孙俊、陈春战在“阿苗”的指引下搭载一辆面包车窜至澄海区莲下镇莲东路新寮村路段,由同案人傀孙俊一人在车上守候,同案人阮文庆、陈春战先下车步行至前方等候。当被害人阮某甲、陈某甲从工厂出来后,同案人傀孙俊即与面包车司机(身份不明)开车上前搭载两被害人,假装送两被害人到高速公路口乘坐大巴车。当被害人阮某甲、陈某甲上车后,面包车司机开车至前方搭载同案人阮文庆、陈春战,同案人阮文庆、陈春战上车后分坐在被害人阮某甲、陈某甲两侧。随后,同案人阮文庆、陈春战各拿出随身携带的弹簧刀及匕首威胁,迫使被害人陈某甲交出一部诺基亚牌2630型手机及现金约2300元,被害人阮某甲交出一部Malata牌MT165型手机。随后同案人阮文庆、傀孙俊、陈春战将被害人陈某甲、阮某甲挟持至澄海区澄华街道冠山乡平安住宿,将两人分别拘禁在被告人丁文大事先开好的212、215房间。期间,同案人傀孙俊又搜走被害人阮某甲身上的一条金项链。而后,同案人阮文庆、傀孙俊、陈春战及被告人丁文大在212房殴打被害人陈某甲,迫使被害人陈某甲、阮某甲分别打电话给其家人告知被绑架的情况,并提出各拿5万元来赎人。在此期间,同案人傀孙俊、阮文庆在215房还先后强行与被害人阮某甲发生性关系。当天下午约5时许,被告人丁文大先行离开。当晚10时许,因担心被害人家属报警,经同案人傀孙俊事先联系另一越南女子“阿青”(身份不明),同案人阮文庆、傀孙俊、陈春战雇用一辆小汽车将被害人陈某甲、阮某甲转移至潮州市,在“阿青”的带领下暂住在一处旧房子。次日上午,同案人阮文庆、傀孙俊、陈春战又在“阿青”的安排下将两被害人带至潮安县古巷镇府前路金丰住宿拘禁,并继续迫使两被害人分别打电话给其家人,提出各拿3万元来赎人。期间,同案人傀孙俊、阮文庆又分别在金丰住宿506、502房强行与阮某甲发生性关系。当天下午,公安民警在该处抓获同案人阮文庆、傀孙俊、陈春战,并解救被害人阮某甲、陈某甲。

经澄海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Malata牌手机1部价格110元,诺基亚2630型手机1部价格68元,18K项链1条无法估价。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汕头市公安局刑警支队出具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及发破案经过。证明本案立案破案情况。

2、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的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反映案发现场情况。

3、汕头市澄海区妇幼保健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书。证明2012年12月22日,医师经对被害人阮某甲进行妇科检查,阮某甲外阴已婚未产式,未见新鲜破裂,会阴陈旧性裂伤,提取阴道分泌物拭纸2支。

4、汕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汕公(司)鉴(DNA)字(2013)01003号DNA鉴定书。证明被害人阮某甲阴道拭子、金丰住宿502房草席剪片可疑斑迹的基因分型包含同案人阮文庆、傀孙俊的基因分型;被害人阮某甲内裤可疑斑迹的基因分型包含同案人阮文庆的基因分型。

5、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澄华派出所出具的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证明侦查人员扣押同案人阮文庆Malata手机一部、诺基亚手机一部、项链一条,上述物品经被害人阮某甲和陈某甲辨认,确认系阮某甲和陈某甲的物品,上述物品已发还被害人阮某甲。

6、汕头市澄海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澄价认涉(2013)13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Malata牌手机1部,价格110元;诺基亚2630型手机1部,价格68元;18K项链1条,无法估价。

7、汕头市公安局刑事警察支队第一大队出具的《扣押清单》,证明侦查人员抓获同案人阮文庆、傀孙俊、陈春战时扣押了被告人阮文庆诺基亚手机一部、小刀一把及手套一只;扣押了同案人傀孙俊弹簧刀一把;扣押了同案人陈春战弹簧刀(带刀套)一把。

8、汕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汕公(司)鉴(DNA)字(2012)502号DNA鉴定书。证明鉴定意见为扣押同案人阮文庆刀具刀刃可疑斑迹混合基因分型,包含死者(被害人“阿毕”)软肋骨和被害人陈某甲指尖血基因分型。

9、被害人阮某甲的陈述及辨认笔录。

被害人阮某甲的陈述:2012年12月21日下午大约2时,我和男朋友陈某甲从莲下步行到离厂不远的地方等车,我们准备坐车去上华高速路口然后转车回越南。是陈某甲打电话叫的车。不久,我们被三个持刀的越南人强拉上了一部灰色面包车。上了汽车后一个越南人拿出刀在我面前比划,对我说:“不要讲话,身上的东西拿出来。”另一个将刀架在陈某甲脖子上,坐在前面的一个人也拿出刀,转过身脸朝我们用越南话说:“把身上东西拿出来。”我们没办法,我身上一部白色的Malata手机和戴着的18K的项链及陈某甲身上带着的一部黑色的“诺基亚”手机和2050元人民币就被他们拿去。他们拿了我们手机后,将我们手机里的手机卡拿出来扔掉。然后我们被胁迫带到澄海冠山的一家住宿。在路上,其中一个叫阿民的打电话给人问房间开好没有,到了以后就有一个染黄头发的越南人出来接他们,我听他们叫染黄头发的越南人阿大(被告人丁文大)。我和陈某甲被带到315房里,阿大没有跟进房间。在房间,阿民和阿城带陈某甲出去,315房间只剩下我和阿有,阿有就命令我跪下,强迫我脱掉自己的衣服,我开始不同意,阿有就打我几下耳光,用手将我拖到床上,我没有办法,就将全身脱光,阿有也脱衣服,压在我身上,强奸我。后阿有就去洗澡,房间里剩下我一个,我想逃跑,在门口碰到阿民,他将我拖进房间打了几下耳光。阿有洗澡后站在房间,阿民命令我上床脱掉衣服,他自己也脱掉衣服,压在我身上强奸我,阿有一直在房间看,阿大和另外一名我不认识的男子也在看,他们还拿出手机拍摄照片。后他们带我到312房间,进去后我看见陈某甲和阿战在房间里,我就哭着告诉陈某甲自己被强奸了。阿有不准我们说话,先三个人拳打脚踢陈某甲,打了一顿,便让陈某甲打电话回越南,说每个人要交赎金3万元,如果拿不到钱的话便要打死我们。陈某甲打电话回家要不到钱,这几个男子更狠地殴打陈某甲,拳脚交加。我哭着求他们不要打,但他们没有理睬我。然后把我们关在房间内,一直到晚上大约9时,有人打电话给阿有说我们在澄海的家属报警了,他们就商量离开住宿,我听到阿战在电话里称呼对方阿姐。他们三个人叫了一部“的士”然后把我们拉到潮州的一个地方,那有一个大约三十多岁,比较胖,留短发的越南女人过来和阿有他们见面,这个女人就带我们到一间很破旧的老房子里,里面只有一张床,无被子,他们强迫我和陈某甲跪在墙角,威胁我们如果不拿钱,就要将我卖掉,将陈某甲杀死,还说他们之前杀死一个人将尸体扔进河里。到了2012年12月22日大约10时,阿有就联系那个越南女人,这个女人就叫一辆电动三轮车载我们所有人去了潮州的一家旅社的5楼,就是中国的公安解救我们出来的地方,去到潮州那边的出租房后,我被关到一间房,陈某甲被关到另一间房,阿有便威胁我后脱掉我的衣服,并动手摸我,接着还是强奸我。到下午1时,阿民和阿城进来,我开门见他们两人押着陈某甲,陈某甲被他们用电线反绑着双手,带到房间里。他们叫陈某甲再打电话让家里拿钱,这一次他们要十万元人民币。陈某甲的姐夫听到要十万人民币,开始就说没有那么多钱,他们三人就打陈某甲,陈某甲的姐夫在电话中听到陈某甲被打,就答应去找钱,他们才停止殴打陈某甲。过了一会儿阿民把我带到原先关陈某甲的房间,又强奸了我。后就有中国的公安冲到我的房间中解救我出来。我的头部、腹部被打了。

辨认笔录:阮某甲经对侦查人员提供的12张不同男性的照片进行辨认,指认其中第4号(同案人陈春战)、第5号(同案人傀孙俊)、第10号(同案人阮文庆)照片中的人就是绑架其和男朋友陈某甲的人,其中第5号、第10号照片中的人是分别强奸其两次的人。

10、被害人陈某甲的陈述及辨认笔录。

被害人陈某甲的陈述:2012年12月21日下午2时许,我和女朋友阮某甲两个人准备回越南老家,所以我打电话给一个中国河南的司机。我们上车后才发现车内还有人,他们拿出尖刀威胁我们,抢走了我身上2050元的人民币,还抢走了我们两个手机,然后把我们带到冠山平安住宿把我和女朋友各关在不同的房间,用拳头、刀背和脚打我的头部、手部、喉咙和腹部,同时让我打电话回家,让我们每人交赎金三万元人民币,否则要打死我们。我打了五六次电话回家,但都拿不到钱,所以被他们关在龙田的出租房,同时他们中有人去强奸了我的女朋友。到12月21日21时,他们叫了另外一部车将我们拉到潮州那边,一开始将我们带到潮州的一个地方,用绳子捆住我的手和脚,还是让我打电话回家找钱,每人说要三万元,我多次打电话都找不到钱,所以在潮州那边也被他们打得好惨。那里只有一张床,没有被子,我们待在那里待到22日早上,大约在早上10时,来了一个女人,还有另外一个男人,后来这个女人帮忙叫了一个三轮车拉我们到另外一个地方的出租屋五楼,我被关在506房间,我女朋友关在502房间。在506房间中他们用黑色电线捆住我的手和脚,还用刀背去抽打我的两个膝盖,还用手去打我的喉咙,他们还在502的房中再次强奸我女朋友,是当天下午我女朋友告诉我的。我的头部、两个手背、喉咙、腹部、膝盖多处被打伤,手指头被打得流血了。他们的凶器是一个长刀,二个短刀,长的约30多cm,尖尖的,还有一个刀套,还有两把可以折合的刀子,是黑色的那种,每个人一把。

辨认笔录:陈某甲经对侦查人员提供的12张不同男性的照片进行辨认,指认第4号(同案人陈春战)、第5号(同案人傀孙俊)、第10号(同案人阮文庆)照片中的人就是绑架其和女朋友阮某甲的人。

11、证人阮某丙(阮某甲的哥哥)的证言:2012年12月21日下午4时多,我手机接到了一个电话,对方用越南语说我妹妹阮某甲和我妹妹的男朋友陈某甲在他们手里,要我拿钱给他们,一个人5万人民币,后来对方又打来多次电话要钱。我叫我的朋友张某某用他的手机帮我报警的,后来我们一起到派出所。

12、证人张某某(报案人)的证言:2012年12月21日,我朋友阮某丙说他妹妹被人绑架了,阮某丙妹妹准备回越南去,在澄华街道澄江路高速路口准备等车的时候,被三、四名男子绑走,当天17时30分,绑架阮某丙妹妹的人又打电话给阮某丙,要他拿10万元钱去赎回他妹妹,威胁说要是敢报警就杀了他妹妹,阮某丙没办法筹到钱,向我借钱,所以我才带他过来报案。

13、证人陈乙(男,汉族,经营平安住宿)的证言及辨认笔录。

证人陈乙的证言:我经营澄海区澄华街道冠山电影院平安住宿,平安住宿提供的是211、212、215、315四个房间供临时来开房的人员入住。2012年12月21号的下午,先是有一个年约20岁,头发黄黄的,个子1.6米左右,不胖不瘦的男青年来开房间,他要开两间钟点房,他说只开几个小时就要走,我向他要身份证,他说没带,我没有登记就开了212、215房间给他,他付了60元,后来又来了三个男青年,他们四个人就进212、215房间了,付钱的那个人就呆了10几分钟就先离开了,剩下的三个人呆到当晚的11时许就退房离开了。

辨认笔录:陈乙经对侦查人员提供的12张不同男性的照片进行辨认,指认第7号(被告人丁文大)就是2012年12月21号来开房的男青年。

14、证人闭某某(女,在金丰住宿前台当班)的证言及辨认笔录。

证人闭某某的证言:2012年12月22日10时30分左右,有一个大约30岁长头发瘦瘦小小讲普通话的女人前来金丰住宿开房,说有亲戚来这边玩,要登记开两间房,我让她出示身份证,女人拿出一张名叫柒凤兰的身份证来登记,我就给她开了8502房和8506房。手续办完后,女人拿完钥匙就离开了,大约过了半个小时后,女人又回到金丰住宿门口,女人才站了一会,就有一辆电动三轮摩托车开过来,车上下来了四位男青年和一位女青年。后来开房的女人也自己离开了。到了下午大约3时左右,就有潮安公安局的人来向我了解情况,后将住在8502房和8506房的四男一女带走。

辨认笔录:闭某某经分别对侦查人员提供的各12张不同男性的照片进行辨认,指认出第一份照片中的第6号(同案人阮文庆),第二份照片中的第3号(同案人陈春战)就是2012年12月22日到金丰住宿的男青年。

15、同案人阮文庆的供述:2012年12月21日下午2时左右,我和傀孙俊、陈春战以及另一个越南老乡(不知姓名)在一起,“阿苗”(越南人)打电话给在场的越南老乡,然后越南老乡叫我听电话,“阿苗”告诉我说有两名越南老乡要回越南了,他们身上有钱,让我帮忙将他们两人抓起来勒索钱财,事成之后分点钱给我们。我便和傀孙俊、陈春战说,他们也同意了。我和傀孙俊、陈春战平时各自都随身携带一把刀,我自己是一把折叠式的弹簧刀。我告诉“阿苗”我们的位置后,“阿苗”就坐摩托车过来找我们,之后就有一辆白色的面包车过来载我们,应该是事先联系好的,开车的男司机是中国人,司机知道我们绑架人。上车后“阿苗”就带我们来到澄海莲下镇莲东路新寮村路段,“阿苗”跟我说要回越南的老乡陈某甲和他女朋友就住在那里,到时他们会带行李出来,等下让他们上我们的面包车,之后他就和越南老乡先下车离开了,剩下司机及我、傀孙俊、陈春战。我打电话给丁文大,让他帮我们找个偏僻的地方开两间房,之后丁文大跟我联系说在澄海冠山的平安住宿开好了212、215房。因为我与陈某甲见过面,我怕他见到我不敢上车,所以我就和陈春战先下车一路走,走了约10分钟后,傀孙俊就和司机一起开着面包车过来载我们两人,车上坐着陈某甲和他女朋友,傀孙俊坐在副驾驶位置,陈某甲和他女朋友坐在中间,我和陈春战上车后分别坐在被害人的两边,我坐在女的旁边,陈春战坐在陈某甲的旁边。上车后我和陈春战两人就拿出刀子,陈春战威胁陈某甲让他们把身上的钱拿出来,陈某甲就从身上拿出一部黑色外壳的直板手机还有现金人民币约2000元交给陈春战,陈春战将财物拿给我,女的也拿出一部白色的直板手机交给我,现金人民币加起来是2000元左右。之后我们就让面包车司机开到冠山住宿。在车上我就拿给傀孙俊500元用于租车及买烟、水,剩下的钱就放在我身上,基本上都花掉了,只剩下几十元。我们到平安住宿后,我和陈春战、丁文大将陈某甲他们带到212房,傀孙俊将女的带到215房,我和陈春战还打了陈某甲几下。大约半小时后,“阿苗”来到平安住宿,交给我一张手机卡,让我用这个卡打电话,并说让我们分别向陈某甲及其女友的家里人勒索人民币各5万元,后来我们打了电话,家属都说凑不到这么多钱,听到没有钱,我和陈春战又殴打陈某甲,之后傀孙俊就将阮某甲带回215房。期间傀孙俊和我还先后在215房强奸了女的,到了晚上,我们又将女的带到212房,让他们打电话给家里,要求拿3万元过来赎人。我去215房间时,看到女的没有穿裤,当时傀孙俊也在房间里,我就知道傀孙俊肯定是和女的发生性关系了,于是我也动了邪念,威胁并与女的发生性关系,在这过程中傀孙俊还和丁文大走进房间,丁文大还拿出一部手机出来好像在拍摄或录像,但拿的手机并没有摄像头。

后来傀孙俊联系了一辆小车,开车的是一个中国人,当晚是丁文大去将司机带到平安住宿载我们的,我们离开时大概是晚上11时左右,我和傀孙俊、陈春战及两个被害人一起离开的。之后是由傀孙俊联系了一个越南老乡,好像是叫“阿青”,是一个约30岁身高约150多厘米体型较瘦小留着短发的女子。当晚我们就是由“阿青”带到一处旧瓦房,之后她就离开了。这个旧房子距离金丰住宿5、6分钟的车程,我们五个人在里面呆了一夜,直到22日上午10时多,“阿青”雇了一辆电动三轮车过来,载我们五人来到潮州古巷镇的金丰住宿,“阿青”自己开摩托车和我们一起来到金丰住宿,她事先帮我们开了两个房间,分别是502房和506房,她告诉我们房号后就自己离开了。我们5人来到金丰住宿后,傀孙俊就带阮某甲到506房,我和陈春战就带陈某甲到502房。在502房间,我们用电线将陈某甲的双手反捆起来,陈春战还打陈某甲,之后我们再让他打电话给他越南的哥哥,还跟对方提出要拿3万元来赎人。中午,我们又将陈某甲带到506房,让陈某甲和女的再打电话给家里要钱。傀孙俊还跟我们说他刚才又和女的做爱了,之后我也按捺不住,又将女的带到502房,再次强行与她发生性行为了,我没有使用避孕套,当时还没做完,就有公安民警冲进房间将我抓获了,之后傀孙俊和陈春战也被民警抓获了。

16、同案人傀孙俊的供述:2012年12月21日当天阮文庆接到“阿苗”的电话后叫我和陈春战一起绑架一男一女以勒索钱财。2012年12月21日下午2时左右,我和阮文庆、陈春战及“阿苗”、另一越南男子一起坐一辆白色面包车来到被我们绑架的男女的住处附近,开车司机是一个约30岁的中国男性。阮文庆、陈春战及“阿苗”、另一越南男子先下车,我坐在副驾驶的座位,接到被害人之后我们就开车沿着这条路去接阮文庆和陈春战两人,他们上车后分坐在被害人两侧,之后他们两人拿出刀子威胁被害人让他们拿出财物,我们拿了对方一共有现金人民币2000多元、两部手机和一条金项链,之后我们就开车将他们带到澄海冠山的平安住宿,将两被害人分别关在事先开好的212、215房,是和我们一起坐车到被害人工厂那里的两个男子中的一个人开的房间。我和阮文庆、陈春战各自携带一把刀,我自己的是一把折叠式的弹簧刀,刀柄和刀刃都是黑色的,阮文庆也是一把折叠式的弹簧刀,陈春战是一把有刀套的匕首。在到达平安住宿后,阮文庆给了我500元,我给司机400元作为车费,另外100元还了房租。其余的钱都放在阮文庆身上。阮文庆、陈春战在212房看管那个男的,我在215房看管那个女的。我在215房威胁女子脱掉衣服并强奸她。当天下午阮文庆、陈春战先是在212房让陈某甲打电话,然后向其勒索钱,到了当天晚上,我们将女子也带到212房后,说好让两名被害人分别向家人打电话告知被绑架的情况,然后由阮文庆跟对方开价,一开始是提出要他们各自拿出5万元人民币来赎人。阮文庆、陈春战有殴打那男的,阮文庆和我也有殴打那女的。21日晚我们听阮文庆的越南老乡说晚上有人来检查,当晚阮文庆的朋友联系了一个中国司机来载我们,我事先联系了在潮州的越南老乡“阿青”,一个约30岁身高约150多厘米的女的,让她帮忙找个地方。之后我和阮文庆、陈春战及两个被害人一起坐车来到潮州古巷镇后。“阿青”将我们带到她事先准备好的一处旧房子,之后我们5人待了一晚,12月22日上午,我们再次殴打陈某甲,并让他们两人打电话向家里人勒索钱,要求各给人民币5万元。后来“阿青”雇了一辆电动三轮车过来,载我们五人来到潮州古巷镇的金丰住宿,“阿青”自己开摩托车和我们一起来到金丰住宿,她事先帮我们开了2房间,分别是502房和506房,然后她就自己离开了。我们又分别在房间里关押两个被害人,我在506房负责看管女的,我又强奸了她。阮文庆和陈春战在502房看管陈某甲。我们又让他们两人各自向家里人打电话,并由阮文庆提出要对方各给3万元来赎人。

17、同案人陈春战的供述:2012年12月21日下午2时左右,我和阮文庆、傀孙俊及另外两个越南男子(不知姓名)一起坐一辆白色面包到被我们绑架的男女的住处附近,阮文庆、我及另外两个越南男子先下车,阮文庆让傀孙俊在车上等两个被害人上车,傀孙俊坐在副驾驶的座位,我和阮文庆走了一段路,期间阮文庆拿了一把匕首给我,让我等下上车后拿刀出来威胁他们。我和阮文庆上车后分坐在被害人两侧,各拿出一把刀子威胁被害人拿出财物,男的被害人拿出一个钱包和一部手机,其中钱都交给了阮文庆,女的被害人则拿出一部手机。我和被告人阮文庆、傀孙俊各自携带一把刀,我自己的是一把带有刀套的匕首,阮文庆和傀孙俊各拿一把折叠式的弹簧刀。之后我们叫司机开车带到澄海冠山的平安住宿,将男的关在212房,由阮文庆和我负责看管,傀孙俊则在215房看管那女的,傀孙俊与那个女的强行发生了性关系,阮文庆也强奸了她。当晚不知谁联系了一个中国司机让他来载我们,傀孙俊联系了在潮州的越南女子“阿青”,之后我和阮文庆、傀孙俊及两个被害人一起坐车来到潮州古巷镇后,“阿青”将我们带到她事先准备好的一处旧房子,之后我们5人在房子里待了一晚。12月22日上午,我们有再让被害人陈某甲打电话向家里人拿钱,后来“阿青”雇了一辆电动三轮车过来,载我们五人来到潮州古巷镇的金丰住宿,她事先帮我们开了502房和506房,然后她就自己离开了。傀孙俊在506房负责看管阮某甲,又再次强奸了阮某甲,我和阮文庆在502房负责看管陈某甲。

18、被告人丁文大的供述及辨认笔录。

被告人丁文达的供述:2012年12月21号下午3时左右,阮文庆打电话叫我在冠山那里开一个房间,说是他要用,但具体事情也没有说清楚,我开好212、215房后阮文庆他们三个人带了一男一女由一个小汽车拉过来的,来了后就进到房间里,阮文庆跟我说在莲下抓了这两个人,那个女的关在212房,那个男的关在215房,在215房里我用手打那个男子的背,阮文庆也有打那个人,并且有让那个人打电话给家里人,叫家里人拿钱过来。听说每个人要5万元,后来阮文庆拿一把长大约十多公分的长刀架在那个人脖子上,要他家属带钱过来赎人。还说前几天抓了一个叫“阿毕”的人,带到龙田杀了他,如不拿钱过来,下一个就要杀掉他。我听阮文庆他们说,阮文庆和傀孙俊有强奸那个女的。我在房间里一直待到下午5时多,出去买饭吃后,我又回到住宿,到当晚9时多阮文庆发现警察来查房,所以打了电话让一个司机过来载他们去潮州,还让我去华威厂那边接那个车,我是拿阮文庆的电话去接司机的,那个司机说普通话,年纪大约30岁左右,开一个棕色汽车,后来那个司机就送他们一同去了潮州。

辨认笔录:丁文大经对侦查人员提供的12张不同男性的照片进行辨认,指认出其中第1号(同案人傀孙俊)、第5号(同案人陈春战)、第9号(同案人阮文庆)就是实施绑架的人。被告人丁文大还对被害人阮某甲、陈某甲的照片进行了辨认,确认无误。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确实充分,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作为定案的依据。

(二)绑架、抢劫、强奸

2012年12月21日晚7、8时,被告人丁文大在与被告人陈文世通电话时告知陈文世有抢劫目标。当晚约9时,被告人陈文世、陈文进、亲文达先后到达被告人丁文大处,四被告人密谋后,于当晚约11时携带刀具窜到汕头市澄海区澄华街道冠山“平安住宿”313房被害人阮某乙、黄某某租住的房间,被告人陈文世敲门,被害人黄某某开门后被被告人亲文达、陈文进持刀控制,正在洗澡的被害人阮某乙闻讯赶出来也被被告人陈文世、丁文大持刀控制,后抢走两被害人索尼牌MT27i型手机、杂牌仿三星i9220型手机、诺基亚牌1280型手机各1部及人民币约二百元。后被告人陈文世、陈文进持刀将被害人黄某某强行带至澄海区广益街道峰下“三楼住宿”304房被告人丁文大的出租屋看管,被告人亲文达、丁文大随后也赶到该处汇合。期间,被告人陈文世多次打电话勒索被害人阮某乙,要其汇人民币三万元来赎被害人黄某某,否则就将被害人黄某某卖掉或杀死。被告人陈文世还在该出租屋开了205号房间休息。四被告人轮流在304房看管被害人黄某某,在看管期间,被告人亲文达、陈文进、丁文大先后多次采用恐吓手段强行与被害人黄某某发生性关系。次日下午,公安机关在该住宿部抓获被告人丁文大、陈文世、陈文进、亲文达,解救出被害人黄某某。

经澄海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索尼牌MT27i型手机1部价值1210元,杂牌仿三星i9220型手机1部价值380元,诺基亚牌1280型手机1部价值100元。

经汕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黄某某牛仔裤可疑斑迹与被告人陈文进指尖血基因分型一致,现场1号纸巾可疑斑迹检出混合基因分型,包含被告人亲文达指尖血基因分型。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出具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证明本案立案及破案经过。

2、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出具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及辨认笔录。反映案发现场情况。

3、汕头市妇幼保健院出具的NO.0004896疾病诊断证明书。证明被害人黄某某外阴已婚未产式,未见新鲜裂伤,会阴陈旧性裂伤,提取阴道分泌物2支。

4、汕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汕公(司)鉴(DNA)字(2013)01004号DNA鉴定书。证明被害人黄某某牛仔裤可疑斑迹检材与被告人陈文进指尖血检材基因分型一致。现场1号纸巾可疑斑迹检材检出混合基因分型,包含被告人亲文达指尖血检材的基因分型。被害人黄某某阴道拭子、现场2号纸巾可疑斑迹、现场3号纸巾可疑斑迹、现场4号纸巾可疑斑迹检材均未检出有效基因分型,无法比对。

5、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澄华派出所出具的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证明侦查人员扣押被告人亲文达索尼、诺基亚、杂牌手机各一部,上述手机经被害人黄某某辨认,确认系黄某某的物品,该手机已发还被害人黄某某。侦查人员扣押被告人丁文大、亲文达、陈文世作案工具折叠式小刀各一把,扣押被告人陈文世作案工具NOKIA紫色手机一部。

6、汕头市澄海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澄价认涉(2013)29号关于手机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结论为,索尼牌手机一部价值1210元,杂牌手机一部价值380元,诺基亚手机一部价值100元,上述价格鉴定标的在鉴定基准日的价格合计人民币1690.00元。

7、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及辨认。

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我丈夫阮某乙到中国化名叫吴某某,我化名叫罗某。2012年12月21晚上约11时多,有四名越南人进到我和丈夫的出租房,四人手上各持一把短刀,其中两个人拿刀架在我脖子上,另外两个人持刀架在我丈夫脖子上,威胁我们不要出声不然杀了我们,四人抢走我与丈夫阮某乙放在桌子上的三部手机和二百七十多元现金。过了大约20分钟,他们强行将我架上一部白色轿车,把我带到三楼住宿304房,然后他们打电话威胁我丈夫阮某乙交3万元赎金,不然就卖掉或者杀了我,接着他们就将我轮奸。先是其中一名较胖、较矮的男子进屋要与我发生性关系,他说只要顺从就不打我,我怕被打就与他发生性关系;接着那名比较高大的男子也进来,以同样方式胁迫我跟他发生了性关系;接着那名黄头发的男子也进来胁迫我跟他发生性关系,接着那名较胖、较矮的男子又进来强奸我一次,我被他们轮流强奸到凌晨3时多,那名黄头发男子还要再强奸我,我求他放过我,他就与我睡到天亮。到22日中午,那名高大的男子又强奸了我一次。四名男子是越南人,其中三人有强奸我。

被害人黄某某对被告人丁文大、陈文进、亲文达、陈文世的照片进行了辨认,确认无误。

8、被害人阮某乙的陈述及辨认。

被害人阮某乙的陈述:我在中国化名叫吴某某,我老婆黄某某化名为罗某。2012年12月21日晚11时,有四名越南男子持刀进入“平安住宿”313房,其中两人拿刀架在我老婆黄某某的脖子上,我从卫生间洗澡出来,另外两人也拿刀架在我的脖子上。其中一人威胁我们不要出声否则杀掉我们,他们其中一个叫阿世的看住我,另外三人搜走放在箱子里的二百元人民币及桌上的三部手机,然后说是来抓人要钱的,抓走我老婆黄某某,让我筹钱赎人。我老婆黄某某被抓走后,2012年12月22日凌晨,他们用我老婆黄某某的手机发短信给我,用越南文字说让我拿三万元人民币赎我老婆黄某某。当日上午约10时14分,他们又用我老婆黄某某的手机发短信给我,让我把三万元人民币打到账户上。在此期间,他们打了几次电话给我,是用他们自己的手机打给我的,并威胁说如果不尽快汇款就会把我老婆黄某某杀掉或者卖掉。

被害人阮某乙对被告人丁文大、陈文进、亲文达、陈文世的照片进行了辨认,确认无误。

9、证人郭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

证人郭某(女,平安住宿的老板)的证言:2012年12月21日晚11时,在我的住宿部租房的租户被害人阮某乙对我说要看监控,说他的手机掉了。我打开监控看见两名男子将他老婆黄某某带走,其中一个人戴帽子,另一人染黄头发,染黄头发的人在我平安住宿部住过,但没有过夜故没有登记。

阮某乙的老婆黄某某化名为罗某,两人均是越南人,住在313房间。两人原先以吴某某、罗某姓名登记,身份证显示是湖南安仁人,登记时我不知道身份证是假的,直到黄某某被绑架后,阮某乙才告诉我两人都是越南人。澄华派出所到场拍照时还调取了视频监控录像及整部监控设备,过一二个月后我们领回监控设备,里面没有记录。

辨认笔录:郭某经对侦查人员分别提供的各12张不同男性的照片进行辨认,指认第1份照片中的第6号人员(被告人丁文大)就是绑架黄某某的染黄头发男子;第2份照片的第5号人员(被害人阮某乙)就是吴某某。

10、被告人丁文大的供述及辨认笔录。

被告人丁文大的供述:2012年12月21日晚7、8时,陈文世打电话给我,我告诉他说住在我楼上有一对越南夫妻可以搞钱,让他过来看看。一会儿陈文世、陈文进就到了。我们一起商量去抢劫,但我担心人手不够,陈文世就让陈文进打电话叫亲文达过来。等到亲文达过来后,我们四人上三楼,陈文世敲门,一个女的一开门我们就冲进去,当时男的在洗澡,一出来后,我和陈文世就拿刀架住他的脖子,陈文世还用手去打他,威胁两被害人拿钱。之后,亲文达拿了三部手机,一部索尼、一部诺基亚、一部三星,陈文进拿了一些钱。我们本只想抢钱,但被害人没有钱,所以就决定绑架搞钱,陈文世就跟我们说要抓走女的,让她老公拿钱来赎。

陈文世、陈文进带女的,我和亲文达留下来控制男的。约10分钟后,陈文世打电话让我和亲文达到峰下一家住宿部。我和亲文达买了食物就过去了。陈文世联系女人的丈夫索要赎金人民币三万元,我们没有拿到赎金。到了住宿部304房间,我们两人一组轮流看管女的。我和亲文达先守着,陈文世、陈文进到楼下开了205房睡觉。之后我洗澡后就下楼到205房找陈文世拿避孕套,打算去强奸女的,亲文达已在304房先强奸,亲文达强奸结束后,我也和她发生了性关系。因为喝酒的原因,我没有用避孕套,也没有射精。约到凌晨3、4时,陈文进来替班,我和亲文达回到205房睡觉。等到22日早上我想与她再次发生性关系,但她不肯。22日下午,警察在住宿部抓了我们。在拘留所聊天时,陈文进、亲文达承认曾强奸女被害人。

辨认笔录:丁文大经对侦查人员分别提供的各12张不同的照片进行辨认,指认第1份照片中的第5号人员(被害人黄某某)就是女的被害人;第2份照片的第8号人员(被害人阮某乙)就是男的被害人。

11、被告人陈文进的供述及辨认笔录。

被告人陈文进的供述:2012年12月21日晚上9时多,陈文世说有事找我帮忙,我和他一起去找丁文大。当晚约11时,陈文世就带我到澄海一个地方,并拿我的手机打电话给亲文达叫他过来帮忙,当时丁文大已在那里。人到齐后,陈文世说要去住宿部抓人绑架要钱,接着我们四人就到三楼一个房间,陈文世去敲门,一个女的开门,我们就进去。陈文世拿刀架在女被害人的脖子上,我也帮忙。接着,女被害人的丈夫从洗手间洗澡出来,丁文大、亲文达抓住女的,丁文大把刀架他的脖子上。陈文世告诉两被害人说我们是来绑人要钱的,让两被害人不要反抗,否则杀了他们。亲文达从桌上拿了三部手机,陈文世从桌子上拿了钱。接着陈文世叫了一辆白色出租车,我和陈文世将女被害人架上车带到住宿部304房。我将女被害人带到304号房间,陈文世不知道去了哪里。我和女被害人在房间里待了一会就强奸了她。我自己脱掉衣服,再叫女被害人脱掉衣服后发生了性关系。后我下楼叫丁文大看住女被害人。丁文大上去后也强奸了女被害人,后来亲文达也上去强奸了一次。亲文达强奸完后,我又上去强奸一次,到22日早上亲文达又去强奸了被害人一次。在抓了女被害人之后,陈文世有打电话给男被害人让他拿人民币三万元赎人,不然的话杀了女被害人。我跟女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时她不愿意,我说如果不和我发生性关系就要打她,她怕我打,又求我放她走,所以就和我发生性关系。我没有戴避孕套。陈文世、丁文大带刀,我和亲文达是在两被害人的屋里拿了刀的,离开时,刀被丢在被害人的房间里。陈文世事前好像已经与丁文大商量好抓女被害人绑架要钱。我到后来才知道的。是我自己想强奸被害人黄某某的,当时一时起了邪念。陈文世曾用拳头打被害人阮某乙。到了22日下午,我们在睡觉,警察把我们抓住了。

辨认笔录:陈文进经对侦查人员分别提供的各12张不同的照片进行辨认,指认第1份照片中的第8号人员(被害人黄某某)就是女的被害人;第2份照片的第12号人员(被害人阮某乙)就是男的被害人。

12、被告人亲文达的供述及辨认笔录。

被告人亲文达的供述:2012年12月21日晚11时左右,陈文进打电话让我带刀去会合。于是我带刀到冠山“平安住宿”和丁文大、陈文进、陈文世会合。然后我与其他人到三楼一个门口,陈文世去敲门,女被害人来开门,我与其他三人进去。我是最后进去的,我不知道陈文世是如何制服女被害人,当她的丈夫从洗澡间出来后,丁文大持刀架在他的脖子上,陈文世打了男被害人的胸口两下。然后,我们就问两被害人有没有钱,两被害人说没有,我就拿了两被害人桌上的一部手机,陈文世拿了桌上的钱,另外两部手机应该是陈文进拿的。接着,陈文世、陈文进带女被害人离开,我和丁文大买了食物后回到“三楼住宿”304房,与陈文世、陈文进会合。之后,我们又开了另外一个205房,陈文世打电话让男被害人拿三万元人民币赎女被害人。陈文进等人看管了一会女被害人后就换我看管,我吓她并让她脱光衣服,我也脱光衣服并戴上避孕套与她发生性关系。后来丁文大上去了,我就下去205房睡觉。到2012年12月22日中午,我再次到304房间让女被害人脱光衣服,与她发生性关系。除了陈文世外,我与丁文大、陈文进都跟女被害人发生过性关系,这是在拘留所那里聊天时得知的。

辨认笔录:亲文达经对侦查人员分别提供的12张不同的女性照片进行辨认,指认照片中的第7号人员(被害人黄某某)就是女的被害人。

13、被告人陈文世的供述及辨认笔录。

被告人陈文世的供述:2012年12月21日晚7、8时,丁文大打电话给我说“华威”附近一家住宿部住着两被害人,让我过去看能不能抢钱。我听后就叫陈文进一起去,当时亲文达在洗澡,所以就没有叫他。我和陈文进乘摩的到住宿部找丁文大,丁文大对我说要抢的两被害人与他住在同一地方,丁文大住二楼,两被害人住三楼。我们商量说人太少,我就让陈文进叫亲文达来帮忙。亲文达过来后,我们四人就商量先抢那对夫妻即两被害人,如果被害人没有钱就将女被害人抓走,叫她丈夫拿钱来赎。大约在晚上11时,我们就走到三楼,我带了一把红色木头柄弹簧刀,丁文大带了一把银色小刀,我没注意亲文达、陈文进是否拿刀。当时是由我先敲门,女被害人来开门,我与其他三人就冲进去。当时女被害人的丈夫在洗澡,当他出来后,我先上去打了他胸口两三下,丁文大拿弹簧刀架在他的脖子上,并让两被害人不要出声,否则把他们都杀了。陈文进在屋里找东西,亲文达拿走桌上的手机。之后,我问两被害人有没有钱,被害人说没有。于是,我决定把女被害人绑走,让她老公拿钱来赎。我叫陈文进和我一起先将女被害人黄某某带走,留下亲文达、丁文大控制男被害人。临走前,我拿走桌上的钱。

我和陈文进下楼找了辆白色出租车,然后带着女被害人到广益峰下一家出租屋三楼304房,这间房原是丁文大租的。不到半个小时,亲文达、丁文大就买着吃的东西回来,我见人太多就在楼下新开了205房。约5分钟,陈文进下来和我睡,留亲文达、丁文大看守女被害人。约凌晨3、4时,亲文达、丁文大让我和陈文进替班。这时,陈文进不让我上去,说他一个人就行。我知道陈文进想去强奸女被害人。约一个小时后,我才去304房。那时陈文进和女被害人睡在床上,我就坐在椅子直到2012年12月22日早上8时,亲文达、丁文大又到304房间替班。我和陈文进一直睡到中午11时多,到304房时亲文达不知去了哪里,床上只有那女人。我与其他人打牌打累了,亲文达说要独自留在304房看管,我们其他几人知道他要强奸女被害人,所以就先回205房睡觉。接着就被警察抓住了。

我自己没有强奸被害人黄某某,亲文达、陈文进、丁文大都有强奸。我们在两被害人住的地方抢了三部手机和一百多块钱。我还多次用电话向女被害人的丈夫索要赎金人民币三万元。我因为赌输钱没钱用,也没有钱寄回老家越南,所以参与绑架。事发前,我曾叫陈文进、丁文大一起留意有什么赚钱方法,也就是指绑架、盗窃等方法。

辨认笔录:陈文世经对侦查人员分别提供的12张不同的女性照片进行辨认,指认照片中的第10号人员(被害人黄某某)就是女的被害人;经对侦查人员分别提供的12张不同的男性照片进行辨认,指认照片中的第11号人员(被害人阮某乙)就是男的被害人。

14、被告人丁文大、陈文进、亲文达、陈文世相互进行了辨认,确认无误。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确实充分,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作为定案的依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文大、陈文进、亲文达、陈文世无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结伙采用暴力、胁迫方法抢劫他人财物;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共同绑架他人,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绑架罪。被告人丁文大、陈文进、亲文达还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均已构成强奸罪,且属二人以上轮奸。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丁文大、陈文进、亲文达犯抢劫罪、绑架罪、强奸罪,指控被告人陈文世犯抢劫罪、绑架罪的罪名成立。上述四被告人均犯数罪,依法均应数罪并罚。在共同抢劫犯罪中,上述四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在第一宗绑架犯罪中,被告人丁文大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对其参与该宗犯罪依法应从轻处罚;在第二宗绑架犯罪中,被告人丁文大、陈文进、亲文达、陈文世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对于被告人丁文大、陈文进、亲文达、陈文世及各自的辩护人提出的辩解辩护意见,综合评析如下:

对于被告人丁文大提出第一宗绑架案中仅帮同案人开房,不知开房目的的意见,经查,在第一宗绑架案中被告人丁文大虽开始不知同案人开房的目的,但同案人劫持两被害人到达丁文大预先开好的房间时,丁文大在现场,还伙同同案人殴打被害人陈某甲,迫使陈某甲打电话要求家人拿钱赎人,丁文大构成共同绑架罪的共犯。对于被告人丁文大的辩护人提出第一宗绑架被告人丁文大系从犯的意见,经查,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可予采纳。

对于被告人丁文大提出第二宗犯罪中其没有拿赃物及被告人陈文进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文进在抢劫犯罪中系从犯的意见,经查,该宗犯罪属共同犯罪,被告人丁文大持刀控制被害人阮某乙,被告人陈文进持刀控制被害人黄某某,由被告人亲文达、陈文世抢走被害人财物,四被告人分工合作,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故上述辩解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对于被告人亲文达、陈文世提出其行为不构成抢劫罪及陈文世的辩护人提出抢劫罪名应被绑架罪名吸收的意见,经查,被告人丁文大、陈文进、亲文达、陈文世密谋抢劫被害人阮某乙、黄某某,后持刀控制、威胁两被害人拿出财物,抢走两被害人的手机、现金,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四被告人在抢劫行为实施完毕后,因抢得的财物数额没有达到被告人的预期目的,又劫持被害人黄某某威胁黄某某的亲属交付赎金,四被告人的行为又均已构成绑架罪。四被告人的犯罪的主观方面是出于两个故意,客观方面实施了两个犯罪行为,触犯了两个罪名,应分别定罪并数罪并罚。故上述辩解辩护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对于被告人陈文进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文进在绑架犯罪中系从犯的意见,经查,被告人陈文进、陈文世持刀将被害人黄某某强行带走,后又与其他被告人轮流看管黄某某,系主犯之一,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故上述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对于被告人亲文达、陈文世的辩护人分别提出被告人亲文达、陈文世系受招引参与作案,系从犯的意见,经查,被告人丁文大物色作案目标后与被告人亲文达、陈文世合谋,后共同绑架被害人、看管被害人,陈文世还多次打电话向被害人家属索要赎金,犯罪行为积极主动,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之一,依法均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故上述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对于被告人丁文大提出强奸案中其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时系被害人自愿的及被告人陈文进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文进在强奸犯罪中没有实施暴力的意见,经查,被害人黄某某被被告人丁文大、陈文进等人持刀抢劫后又被劫持,后丁文大、陈文进等人又采用威吓等方法,达到精神上的强制,使被害人黄某某不敢抗拒,被告人丁文大、陈文进等人与被害人黄某某发生性关系是违背黄某某的意志的,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故上述辩解辩护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对于被告人陈文进、亲文达否认起诉书指控的强奸犯罪事实的意见,经查,认定被告人陈文进、亲文达强奸被害人黄某某的证据有被告人陈文进、亲文达原在侦查机关的多次稳定供述及被害人黄某某、被告人丁文大、陈文世的指认,DNA鉴定证明在被害人黄某某牛仔裤的可疑斑迹检材检验出被告人陈文进基因分型,在现场纸巾可疑斑迹检材检出被告人亲文达的基因分型,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认定被告人陈文进、亲文达强奸的犯罪事实证据确实充分。故上述辩解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对于被告人陈文世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文世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好的意见,经查,有事实依据,可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四)项,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九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丁文大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总和刑期三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月15日起至2033年1月14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二、被告人陈文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总和刑期三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月15日起至2033年1月14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三、被告人亲文达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总和刑期三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月15日起至2033年1月14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四、被告人陈文世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总和刑期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月15日起至2028年1月14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郑映龙

审判员陈瑛瑾

审判员欧树江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书记员廖志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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