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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623刑初16号强奸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11-23   阅读:

审理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案  号: (2016)川0623刑初16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容留他人吸毒罪
裁判日期: 2016-09-08

备注:《刑法》483条罪名的最新的刑法理论和量刑标准,苏义飞律师均做了注释讲解,需要了解本罪的详细讲解内容请点击强奸罪

审理经过

中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江检诉刑诉〔2016〕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某犯强奸罪、引诱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18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定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某某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中江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

2015年8月8日1时许,被告人谢某某通过聊天软件查找“附近的人”功能与被害人陈英(女,1997年9月12日出生)认识。同日13时许,被告人谢某某与被害人陈英在中江县城罗马假日茶楼见面,并获取了被害人陈英的电话号码,同日16时许,被告人电话联系被害人陈英,邀约其到德阳耍,即驾车在一理发店将被害人陈英带上车,又驾车到中江县回龙镇接到其朋友阳小鱼,当日17时许,被告人谢某某以其要先回家里处理事情为由驾车搭乘阳小鱼(绰号“小鱼儿”)、被害人陈英到其位于中江县南华镇团结二组的家中,拿出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及吸毒工具,与阳小鱼先后吸食甲基苯丙胺。在此过程中,被告人谢某某向被害人陈英宣扬吸食毒品“可以提神,还可以减肥,又对身体无害”引诱被害人陈英吸食甲基苯丙胺。在被告人谢某某的引诱下,被害人陈英即用其提供的吸毒工具及甲基苯丙胺吸食毒品,被害人陈英在吸食毒品后,感觉头晕,全身无力。待阳小鱼走后,被告人谢某某趁被害人头晕无力反抗之机,脱掉被害人陈英的衣裤将其奸淫。

次日10时许,被告人陈英因想再次吸食毒品,来到被害人谢某某位于中江县南华镇团结村2组中,被告人谢某某为先后到其家来被害人陈英与吸毒人员肖纪亮、吕天燕、绰号为“广娃”的男子(姓名、住址不详)提供甲基苯丙胺及吸毒工具供上述人员吸食毒品。待肖纪亮走后,被告人谢某某趁被害人陈英无力反抗之机,再次将被害人陈英奸淫。

同年9月14日,中江县公安局在被告人谢某某家中将其抓获归案,并在其家中查获毒品疑似物0.14克及吸毒工具,依法予以扣押,将毒品疑似物编号为LH(2015)435-1送检。经德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理化检验报告,编号为LH(2015)435-1检材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巴比妥成分。

为支持公诉,公诉机关提供了物证、书证、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相应的证明材料,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违背妇女意志,趁妇女意识不清、无力反抗之机,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引诱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引诱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一人犯数罪,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实行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请对被告人谢某某判刑。

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其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当庭自愿认罪,但提出自己没有强奸和引诱他人吸毒,是被害人自己自愿和其发生性关系。其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强奸罪证据不充分,被告人没有采取暴力和胁迫手段,指控被告人犯引诱他人吸毒罪不成立,是陈英主动要求吸食毒品,不是引诱。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15年8月8日凌晨,被告人谢某某通过聊天软件联系上了被害人陈英(出生于1997年9月12日)。同日下午,被告人谢某某到中江县城罗马假日茶楼找到被害人陈英,并要取了被害人陈英的联系电话号码后离开。后被告人谢某某电话联系被害人陈英,邀约其到德阳玩耍,随即驾车在一理发店将被害人陈英带上车,又驾车到中江县回龙镇接到其朋友阳小鱼,当日17时许,被告人谢某某又以其要先回家里处理事情为由驾车搭载阳小鱼(绰号“小鱼儿”)、被害人陈英到其位于中江县南华镇团结村二组的家中,拿出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及吸毒工具,与阳小鱼吸食甲基苯丙胺。在此过程中,被告人谢某某向被害人陈英宣扬,吸食毒品可以提神,还可以减肥,又对身体无害,引诱被害人陈英吸食甲基苯丙胺。在被告人谢某某的引诱下,被害人陈英即用被告人谢某某提供的吸毒工具吸食甲基苯丙胺,在吸食毒品后,感觉头晕,全身无力。待阳小鱼走后,被告人谢某某同被害人陈英发生了性关系。次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陈英想再次吸食毒品,来到被害人谢某某家中,被告人谢某某为被害人陈英、吸毒者肖纪亮、吕天燕、绰号为“广娃”的男子提供甲基苯丙胺及吸毒工具,供其吸食毒品。待肖纪亮等人走后,被告人谢某某再次同被害人陈英发生了性关系。

同年9月14日,中江县公安局在被告人谢某某家中将其抓获归案,并在其家中查获毒品疑似物0.14克及吸毒工具一套、吸管一袋、锡箔纸一卷,并依法予以扣押,将扣押的毒品疑似物编号为LH(2015)435-1送检。经德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理化检验报告,编号为LH(2015)435-1检材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巴比妥成分。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并经庭审当庭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公安机关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被害人于2015年8月12日15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于同年9月4日立案受理。

2、中江县公安局拘留证、逮捕证及通知书证实,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时间。

3、被告人谢某某的基本情况证实,被告人谢某某出生于1987年7月29日。

4、抓获说明证实,公安机关于2015年9月14日在被告人谢某某家将其抓获。

5、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8月8日左右的凌晨1时许,我在手机上耍陌陌主动和一个女生打招呼,就开始聊天,我说想和她耍朋友,她说她不想耍朋友,到了中午13时许,我在中江县城耍,我打开陌陌软件,发现陈英和我的距离挺近的,我就问陈英在哪里,她说她在罗马假日茶楼等朋友,我就到了罗马假日茶楼,我就向陈英要了她的联系电话,随即陈英就和他的一个男性朋友离开了。到了16时许,我就和陈英联系说要不要去德阳去耍,陈英问好久回来,我说下午晚点回来,陈英说要回来的话就去。随后我开一辆我朋友的面包车到继光桥附近的一个理发店把陈英接到,当时我想和她耍朋友,接到陈英后,就到回龙临江去接了一个叫小鱼儿的朋友,我们三个人一起回中江都5点半了,又在下雨,我们就没有去德阳,我想回去拿充电器的线,小鱼儿就说那就在屋头耍一下,然后我开车把小鱼儿和陈英拉到我住的地方。我们三个人到我家里后,我就从厕所的浴霸旁边拿出一个绿箭口香糖的铁盒子,从盒子里拿出了一些冰毒,然后我就从屋子里拿出自制的吸毒工具在床边开始吸,小鱼儿就点了开始吸,小鱼儿又问我要不要吸,我说我要开车不吸,我就问陈英要不要吸。陈英刚开始说不吸,说没有吃过。我和陈英聊天时听她说想减肥,我和小鱼儿就劝她吸点,我给陈英说,吸了毒品可以减肥,还可以提神,小鱼儿在旁边也附和着给陈英说吸毒可以减肥,还可以提神,吃几次就减了。陈英听到说可以减肥就问我怎样可以减肥,我就给陈英说对着自制的吸毒工具壶壶上的那根管管深吸气。然后陈英就吸了,陈英说她有点晕,就倒在床上,小鱼儿看到过后就出去了。我就问陈英难不难受,陈英说她有点冷,又有点热。我就给陈英说,吸多了要解码就是要做爱,陈英不同意,我就说不做就更难受,然后我就把陈英的衣裤脱了,同她发生了性关系。随后我和鱼儿就把陈英送到了中江县服装城小区。吸食了毒品的人,根据其自身的身体素质,有可能会发热发冷亢奋,吃到一定程度就兴奋,就想做爱。我之前听朋友讲过吸食过量毒品过后需要解码。2015年8月9日10时许,陈英用陌陌和我联系,聊了一些普通话题后,陈英就给我说还想吃点毒品,我就给陈英喊了个出租车把陈英拉到我家,我家里当时还有一个朋友“广娃(具体身份不详细)”,陈英进来后就进卧室,几分钟后陈英问我吃的毒品在哪里,我就从床头柜拿出吸毒的工具和毒品,陈英就在那里点,她弄不好,然后我就喊“广娃”进来帮她弄,广娃和陈英就在卧室里吸毒,我在外面,这个时候来了两个辑庆的朋友,男的叫肖哥,女的叫小李,我就和他们谈生意,陈英和“广娃”在卧室里吃毒品,我进去了几次,我叫陈英少吃点毒品,别吃傻了,但是陈英不听,这时来的小李去卧室看了,出来问我那女的是怎么认识的,我说是广娃的朋友,然后小李说这个女子以前在夜场上过班。我们谈了一会儿生意,我就说你们要不要吃毒品嘛,他们没有拒绝,我就从卧室拿出冰毒和吸毒工具在客厅吃,小李和肖哥都吃了的,这个时候陈英从屋子里面出来去上厕所,走路都走不稳。小李就喊陈英过来坐会,问陈英过不过去上班,陈英说上班可以,但要帮她收一笔账,有个男的骗了她。小李和肖哥说可以,只要好好上班。我看陈英走路都走不稳,我给陈英发了一条短信,意思叫陈英不要信他们的话,陈英就给小李说晚上再说。陈英又上了几次厕所,走着走着就坐到地上去了。后小李给陈英说这板子上还有点你快吃嘛,陈英这个时候已经吃傻了,就又过来吃,我就阻止了。18时许,“广娃”、小李、肖哥就一起走了,陈英就在卧室床上躺起,陈英一会儿说冷,一会儿说热。我就给陈英说,你要是不想那么难受,我们就跟昨天那样做下爱就要好些,陈英也没有说话,我就同她又发生了性关系。等了一会儿小李和肖哥就把陈英接起走了。当天陈英吸了很多毒,我感觉都吸傻了一样,走路都走不稳,都摔倒地上几次。我们当天“广娃”和陈英吸食的是麻古和冰毒。我和肖哥,小李吸食的冰毒,冰毒是我屋头剩下的,麻古可能是“广娃”带的。2015年8月8日我给陈英吸的是冰毒,8月9日我给陈英吸的是冰毒,但她还吸了麻古,我不知是谁给的麻古。陈英8月8日吸毒后就有反应,她说有点胸闷、忽冷忽热,有点出不到气。小鱼儿应叫阳小余,现在澳大利亚那边打工。经侦查人员主持被告人谢某某辨认,其从分别编排的照片中指出:8号照片上的女子就是在其家里吸毒的“小李”(吕天燕);9号照片上的男子就是在其家里吸食毒品的“肖哥”(肖纪亮);8号照片上的男子就是在其家里吸毒并劝说诱导陈英吸食毒品的的“小鱼儿”(阳小余)

6、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中江县南华镇团结村2组被告人谢某某家中。

7、2015年8月12日被害人陈英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我今天到公安局来报案。我2015年8月9日下午被谢斌(音)强奸了。2015年8月8日凌晨,我在家里耍手机,这个时候谢斌在陌陌软件上和我聊天,想和我耍朋友我没有答应,中午时我在罗马假日酒店喝茶,谢斌就在陌陌上与我聊天,他问我在哪里,我就告诉了他,他就过来了,在我上厕所时他要了我的电话号码,我就告诉他了,后来我就走了。下午15点左右,谢斌又联系我,说带我走德阳耍,我想过两天就要工作了,也没得时间耍,就答应了,过了一会儿谢斌开着一个白色面包车接我。然后谢斌开了半个小时车在农村里接到一个男子,然后我们三个人就到了谢斌家,谢斌跟我说他屋里有点事情,处理好了就走,然后就到了客厅里。谢斌就从他房间床头柜里取出一个铁盒子及插着几根管子的矿泉水瓶子,铁盒子里装了点透明颗粒状及红色片状物品,谢斌的那个朋友就从铁盒子里面拿出一点透明晶体状的东西放在锡箔纸上点起抽烟烟,谢斌也去吸了一点点,他们两个人就让我也去吸一点,我心里有点害怕,也有点好奇,他们一直说让我吸点,说没有什么事情的,我也就去吸了几口,吸过之后也没有什么反应,就是感觉头晕,我就说先回去了,然后谢斌和他朋友就开车把我送到了北门服装城,他们二人就离开了。到了8月9日11时许的时候,谢斌联系我叫我送点早餐过去,他说他的钱包丢了,家里还有一个朋友,他说他喊一个出租车到服装城下边等我,他把车牌告诉了我,我买了两份凉面坐出租车到了谢斌家,他家里还有一个人,但不是昨天那个人,我就在那里看电视,谢斌就和他朋友一直在屋外忙,大约到了下午,谢斌和朋友就到卧室去,喊我进去耍,我看到谢斌从床头柜取出一个铁盒子,盒子里装了冰毒和红色片状物品,谢斌和他那个朋友开始吸,他朋友就说怎么不喊那个小妹过来吸点,我说我不吸了,这个和昨天吸的不一样,谢斌说你昨天不是也吸了啊,也没有什么事情啊。我又说这是什么东西啊,谢斌说是麻古没有什么的,然后我就信以为真了,感觉昨天吸了过后也没有什么事情的,我也就过去吸了5、6口的样子,在我吸的时候谢斌的朋友就在冰毒里放了很多红色的麻古,这些只有我一个人吸。我吸后感觉头很晕就直接倒在了地上,他朋友就出去了,谢斌就把我抱到床上后,谢斌就给我说,女的吸了毒后必须解码,如果不解码就更难受,我说解码是什么意思,他说就是上床的意思,不上床就会更难受,我说那不可能,过一会儿就好了,他说不可能,至少要难受三四天,我就没有再理他了,他还在继续说喜欢我不忍心让我难受,哪怕这次是强行发生关系,过会你会感谢我的。我一直在拒绝他,但是我没有力气了,脑壳也麻木了,也没有力气喊出来,就强行和我发生了性关系。后谢斌用那辆白色面包车将我送回了服装城,在路上的时候,我问谢斌我会不会怀孕,谢斌说男的吃了药过后精液都是死的不会,当时车上还有谢斌的朋友。谢斌和我总共发生了两次性关系,是因为谢斌让我吃了药过后,脑壳麻木了,当场就晕倒了,然后也没有力气了,谢斌就把我抱到床上强行和我发生关系。谢斌让我用嘴巴含着吸管,他用打火机在锡箔纸下面烤透明的晶体状颗粒,他喊我看见矿泉水瓶里有烟雾之后就用吸管另一头去吸烟雾,我在吸的时候,谢斌又在锡箔纸上给我加了红色的粉末让我一起吸。我吸了以后就直接倒在地上,当时感觉头眩晕、四肢无力,身体一会热一会冷。谢斌和我发生关系时,他那个朋友晓得。我在认识谢斌以前没有吸食过毒品。经侦查人员主持被害人陈英辨认,其从编排的照片中指出6号照片上的人就是让其吸毒的谢斌(谢某某)。

2015年9月15日被害人陈英的陈述证实,2015年8月8日我在谢斌家与谢斌及一个陌生男子让我吸完毒品后,我脑壳发昏躺倒在床上,这个时候那个男子出去了,我给谢斌说我脑壳昏得很,忽冷忽热,谢斌给我说,如果难受的话就要解码,就是做爱的意思,我说:“是不是想和我上床吗,我才不得干,凭啥吗。”我心里就有点不爽,不想理他,谢斌就把我衣服脱了,我也没力气反抗,但是我嘴巴还一直在骂他,我不愿意,谢斌就和我发生了性关系。我是2015年8月8日在谢斌家里吸的,谢斌说吸毒没有坏处,还可以减肥。2015年8月9日上午10时左右,我有点想吸毒了,所以就在陌陌上与谢斌联系,想到他那里去吸毒,快要到中午时我到了谢斌家,过了一会儿,广娃也来了,快到中午时谢斌就把吸毒的壶壶拿了出来,也拿了一些冰毒,随后就点了起来,这个时候谢斌两个辑庆的朋友也来了,是一男一女,男的叫肖总,女的叫雪姐,我就和广娃在谢斌的卧室里吸毒。吸了一会广娃就从谢斌家拿出来一个铁盒子,里边装满了红色的麻古,广娃就弄了几颗麻古和我一起吸,这个时候雪姐就进卧室看了一下就出去了,我和广娃在屋子里吸了一会毒品后,我就去上厕所,我看到谢斌和雪姐、肖总也在吸毒,雪姐叫我和他们一起坐会,我说我整个人不舒服想回卧室躺一会,我就回卧室去了,我进去之后广娃就走了。然后我躺在床上有一个下午,但是雪姐、谢斌、肖总就在外边每隔一会就喊我出去吸几口,到了18时,肖总、雪姐他们两个人就走了。后谢斌就进来喊我去洗澡,我说下午我都洗了两次了,不想洗了,谢斌说不管,就把我拖到浴室,我在洗完时,谢斌进来把我外衣拿起走了,我就只穿着胸罩和内裤到了卧室,我躺到床上后,谢斌就把我按到床上,想和我发生性关系,我吸了毒没有力气反抗,我就又在骂他,他不理我,他就强行和我发生了性关系。到了晚上22时许,肖总和雪姐就把我接到辑庆。他们把我接到辑庆肖总开的KTV过后,雪姐叫我就在这KTV上班,负责陪酒,每天结账,我就说考虑下。到了第二天我就打听了一下肖总开的KTV的情况,朋友说不要去那上班,去了就出来不了。到了下午雪姐问我,“昨晚你在谢斌那里发生什么事情没有”,我说没有发生啥子。接着肖总就问我,“你说实话,对你有好处,帮你讨回公道,你去报案”,我说不想那么麻烦,我就给肖总说了和谢斌发生姓关系的事情。肖总就带着雪姐、我、姚儿去找谢斌,在半路上时肖总又喊了一个年轻小伙子,当时肖总拿了一根钢管,姚儿拿了一把砍刀,我们五人到了谢斌家后,当时只有谢斌一个人在家,姚儿就对谢斌说,“陈英是我妹妹,我听妹妹说你们两人的事,你准备怎么赔偿吗”?我就说,我啥时候成你妹妹了啊?肖总也接着问谢斌该怎么赔偿。谢斌就说你们想哪门赔偿。我就给谢斌说,我不要赔偿,你跪倒地下给我说声对不起,然后让姚儿打你三耳光,谢斌同意。但是姚儿就不干,所以就没有执行。我当时想姚儿准备搞什么事情。这个时候肖总就给我说,这个事情就这样处理,就当吸取一个教训,然后我就想反正都已经解决了,我也不计较,给他们说我有事我就先走了。过了两天我来报案的那天,我听我哥王虎说听姚儿他们私底下找谢斌打了两万元的欠条,后来我报完案后姚儿就在派出所门口等着我,然后王虎就问姚儿你打的那两万块钱欠条都不合法,你要得到吗,姚儿把头低着也没有说话,我就想姚儿默认了这件事情,他准备要贪这两万。我报案之后,肖总给我打电话说,报案后有没有牵涉到他,我说没牵扯你。肖总就说,那就好,不然你就后果承担不起。姚儿打欠条这事我不晓得,后来才听说的。我第一次没讲到这些问题,是因吸毒后脑子不清醒,有些东西就遗忘了。

8、证人吕天燕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8月9日,午饭后我和肖纪亮到谢斌家谈装修的事情,到了谢斌家客厅,我以为谢斌一个人在家,谢斌说还有其他人,我就到谢斌卧室里一看,看到“广娃”和陈英在屋子里吸食冰毒和麻古,我进去后说,“广娃”你怎么在这里,广娃说,你怎么来了啊,然后我问广娃,你在给那女的吃什么啊,紧到给人家点,我看到广娃放了很多麻古让陈英吸。陈英问我怎么到了这里,我问他是哪个,陈英说他之前在我开的鑫乐迪KTV上过班的,我就记起来了。我就问陈英“你晓得你在吃什么东西”,陈英说不晓得,我就给广娃说,你娃娃干些坏事吧,广娃就在那里笑。我就对陈英说,喊她少吃点。然后我出来给谢斌说,你尽在屋子干些坏事,等你老婆回来收拾你。然后我就听肖纪亮和谢斌谈一些工作上的事情,谈完的时候准备走了,谢斌说整两口再走嘛,然后谢斌就从陈英和广娃吸毒的房子里拿出冰毒和壶壶,我和肖纪亮、谢斌就在一起吸食毒品,快要吸完时谢斌又进去拿了半颗麻古和一小口袋冰毒出来,我就问谢斌,怎么陈英在这里,是怎么认识的。谢斌说在微信上认识的,她在这里耍,她没有上班正在找工作,我就说刚好我们KTV在招人,谢斌就把陈英喊出来了,我就和陈英聊工作的事情,谢斌给陈英说:你陪燕姐吃两口嘛,陈英就吃了两口,吸完之后陈英说去上厕所,刚走了两步就倒在了客厅中间,我喊谢斌去扶,谢斌喊我去扶。我就扶起陈英去上厕所,到了厕所后陈英就喊我出去,陈英出来就坐到沙发上往地上缩,我就又问陈英去不去上班,陈英说什么工作工资高,我说当然是陪酒听啦。陈英说好多钱,我说300元一天,陈英说她要去。我问她好久去,她说躺到6点过去,然后陈英就进卧室里面,还没有走到床边又倒在地上,谢斌喊我扶,我进去之后就喊广娃和我一起把陈英扶起在床上后,广娃就收拾完吸毒的工具就走了,我就到客厅等陈英,到了6点我喊陈英走了,陈英说她今天不去上班了,我说那你今晚住哪里呢,陈英说那等一会再去吧。我就说八点来接你,然后我和肖纪亮就走了,当时谢斌家就只有谢斌和陈英了。到了晚上8点,我和肖纪亮到谢斌家,发现陈英衣衫不整地躺在床上,头发也很乱,上衣扣子都没有扣完整,都可以看到胸罩,谢斌上衣都没有穿,在客厅里耍手机。我晓得陈英以前应该不吸毒的,因为陈英很胖。我和肖纪亮在谢斌那里吸食的是冰毒,这天还有谢斌、陈英、广娃吸了毒品。陈英在谢斌那里吸毒后整个人都是昏的,没有力气,嘴巴发紫。经侦查人员主持被害人吕天燕辨认,其从编排的照片中指出10号照片上的男子就是名为谢斌的男子(谢某某)。

9、证人肖纪亮的证言证实:2015年8月9日10时许,我和员工燕子到谢兵家客厅把工程图纸给谢兵看,燕子就到卧室里头看还有哪些人,我看到卧室里有一个女的和另外一个男的在,燕子出来跟我说女的他认识,叫陈英,是在我开的鑫乐迪KTV上过班的。谢斌看完图纸后就从卧室里拿了点冰毒出来,说要不是因为燕子也做不成我的活,叫我多关照,然后我、燕子、谢兵在沙发上吸食了冰毒,大概下午5点过,陈英从卧室里出来了,倒在客厅的地上,我问谢兵怎么回事,谢兵说“吃多了”,我说这样子吃不怕吃死啦。谢斌和燕子又扶陈英到卧室休息。我们快走的时候,燕子告诉我,想让陈英到我那里上班,我说陈英只在我那里上了一天班,燕子说他晓得。18时许我和燕子就回辑庆了,晚上21时许,燕子又叫我去谢兵家里接陈英,然后我和燕子到谢兵家把陈英接到辑庆我开的KTV后,陈英就在KTV包间睡觉,我就走了。2015年8月10日上午,我、燕子、陈英和肖遥在肖遥的家里,陈英当时说“我在迷迷糊糊的时候和谢兵发生了关系”。我听后心里就想谢斌叫陈英吸毒,就是想把陈英弄晕和她发生性关系,肖遥问陈英是不是自愿的,陈英说“我咋个愿意嘛。我就说了句不愿意就是强奸哦。肖遥听了很生气,他就让我把车子开着去找谢斌,下午我就和肖遥、陈英、燕子开车到了谢斌家里,肖遥和陈英先进的屋,我和燕子过了十多分钟后才进去的,我看见谢斌一直在跟陈英和肖遥道歉,说对不起,当时一时糊涂了,我知道他们在说谢斌和陈英发生性关系的事,我听了就说“这件事你们自己处理好就行了”。然后肖遥和谢斌谈赔偿的事情,具体怎么商量的我记不清楚了。因为谢斌没有钱,肖遥知道谢斌和我在做生意,谢斌就说这钱就用我的名字打条子,我给他结了工程款后谢斌就用这个钱给肖遥。然后肖遥就以我的名义让谢斌打了一张欠条,欠条内容就是谢斌差我2万元的钱,打了条子后我们就走了,事情的经过就是这样。是肖遥叫谢斌打的条子,主要是想赔偿陈英。经侦查人员主持肖纪亮辨认,其从编排的照片中指出3号照片上的男子就是谢斌(谢某某)。

10、中江县公安局搜查证、搜查笔录、照片、扣押清单、称量笔录、称量照片证实:2015年9月14日,中江县公安局民警对被告人谢某某位于中江县南华镇团结村2组的家中搜查处毒品疑似物0.14克、自制吸毒工具1套、吸管1袋、锡箔纸1卷。

11、德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理化检验报告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从被告人谢某某家中搜出的毒品疑似物0.14克,经检验检出甲基苯丙胺、巴比妥成分。2015年10月23日向被告人谢某某送达了鉴定意见通知书。

1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害人陈英出生于1997年9月12日。

13、中江县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证实:被害人陈英、吸毒者吕天燕、肖纪亮、被告人谢某某尿液检测均呈阳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引诱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他人的身体健康,已构成引诱他人吸毒罪。被告人谢某某为吸毒者提供毒品及场所,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制活动以及他人的身体健康,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谢某某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毒品,量刑时酌情增加刑罚量。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某某犯引诱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但指控被告人谢某某犯强奸罪证据不足,指控强奸犯罪的事实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谢某某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谢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犯罪事实,在审理中能当自愿认罪,可对其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谢某某提出自己没有强奸和引诱他人吸毒,是被害人自己自愿与其发生性关系,及其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强奸罪证据不充分,被告人没有采取暴力和胁迫手段,指控被告人犯引诱他人吸毒罪不成立,是陈英主动要求吸食毒品,不是引诱等辩解辩护意见。经查,本案被告人谢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强奸罪证据不足的意见同本案当庭查证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其他辩护意见同本案查证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谢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以及对社会危害性,人身危险性等具体情节予以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谢某某犯引诱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14日起至2017年6月13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三日内缴纳)

二、对扣押在案的毒品疑似物、吸毒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尹勇

人民陪审员熊昌涛

人民陪审员夏时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书记员曹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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