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判决书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2024)皖0603刑初405号
2024年07月04日
指控事实
2023年12月15日19时11分许,被告人李某1饮酒后驾驶鲁H6××**号小型轿车沿淮北市相山区凤凰山路行至凤凰城小区门口右转弯时,碰撞被害人任某停放于此的皖FK××**号小型轿车,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处理部门认定,李某1负事故全部责任。经安徽至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李某1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3毫克/100毫升,已达醉酒驾驶标准。案发后,李某1赔偿了被害人任某的损失,任某对李某1的行为表示谅解。案发后,李某1在现场等待,后于2023年12月18日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犯罪事实。
另,被告人李某1持B2驾驶证。淮北市XXX局交通警察支队于2024年1月3日对李某1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控辩方主张
被告人意见
被告人李某1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同意适用认罪认罚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认为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1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被告人李某1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予以从重处罚;案发后,李某1能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认罚,系自首,且其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一审裁判结果
判决结果
被告人李某1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已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级法院1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王**
二〇二四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陈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