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刑事辩护 » 刑事案例 » 正文
(2024)皖1324刑初316号​杨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6-17   阅读:

杨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判决书

泗县人民法院

(2024)皖1324刑初316号

2024年07月04日

案件概述

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以泗检刑诉(2024)2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24年6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7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祝育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2年12月1日22时许,被告人杨某1酒后无证驾驶一辆号牌为皖LU××**号小型轿车沿泗县X051县道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泗县××坊镇××楼村××庄家中,后泗县某局执勤民警在被告人杨某1家中将其抓获,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07mg/100ml,遂依法将其带至泗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样待检。经鉴定,被告人杨某1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8.04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

被告人杨某1于2023年6月6日到案接受讯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1醉酒后在公共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1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1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1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案件犯罪嫌疑人,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1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被告人杨某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2年12月1日22时许,被告人杨某1酒后无证驾驶一辆号牌为皖LU××**号小型轿车沿泗县X051县道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泗县××坊镇××楼村××庄家中,后泗县某局执勤民警在被告人杨某1家中将其抓获,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07mg/100ml,遂依法将其带至泗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样待检。经鉴定,被告人杨某1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8.04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被告人杨某1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案件犯罪嫌疑人,行为构成立功。

被告人杨某1于2023年6月6日到案接受讯问。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1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单等书证,证人邓某、张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杨某1的供述和辩解,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1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无证驾驶且五年内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刑,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某1有犯罪前科,无证驾驶且五年内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刑,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1被民警查获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1有立功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1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被告人杨某1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杨某1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某中级法院1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刘宏

二〇二四年七月四日

法官助理齐玉玲

书记员李俊杰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