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刑事辩护 » 刑事案例 » 正文
(2024)皖1324刑初362号付某1、徐某2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5-08   阅读:

付某1、徐某2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泗县人民法院

(2024)皖1324刑初362号

2024年08月05日

案件概述

安徽省泗县某院以泗检刑诉〔2024〕3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某某、徐某犯盗窃罪,于2024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8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泗县某院指派检察员吴会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付某某、被告人徐某及其辩护人陈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安徽省泗县某院指控:2024年4月16日凌晨,被告人付某1伙同徐某2租车驾驶至安徽省泗县某小区,伪装成外卖骑手,通过技术开锁的方式,将被害人王某宝马轿车内一个价值8500元的LV包及1000元人民币盗走,后至泗县某小区,通过技术开锁的方式,将被害人郭某宝马轿车内的1000元人民币盗走,二人共计盗得财物价值10500元。案发后,被告人已将所盗财物退还给被害人。

被告人付某1、徐某2于2024年4月18日被泗县某局民警抓获归案。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付某1、徐某2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某1、徐某2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付某1、徐某2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付某1、徐某2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付某1、徐某2案发后积极退还所盗全部财物,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付某1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付某1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处被告人徐某2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被告人付某1、徐某2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和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表示认罪认罚。被告人徐某2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建议对徐某2从轻处罚,同意公诉机关量刑建议。

一审法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1、徐某2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付某1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二被告人退还被害人全部财物,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徐某2的辩护人相应的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对被告人付某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徐某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付某1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4年4月18日起至2025年4月17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徐某2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4年4月18日起至2024年11月17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没收作案工具刀片,由泗县某局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某中级法院1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姬茂义

二〇二四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颜田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