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刑事辩护 » 刑事案例 » 正文
(2018)豫1327刑初60号强奸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11-28   阅读:

审理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案  号: (2018)豫1327刑初60号

备注:《刑法》483条罪名的最新的刑法理论和量刑标准,苏义飞律师均做了注释讲解,需要了解本罪的详细讲解内容请点击强奸罪。

审理经过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以社检公诉刑诉(2017)4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1犯强奸罪,于2018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鹏飞、孟祥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1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1、2017年8月4日14时许,被告人张某1窜至方城县二郎庙乡二郎庙街,将被害人赵某停放在自家门面房内(门开着)的一辆电动车盗窃走,该被盗电动车为一辆黄白色自行车式两轮电动车,被害人两年前花1600元购买。

2、2017年8月6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张某1窜至方城县二郎庙乡二郎庙街,将被害人苏某停放在自己饭店门前电动车盗走。该被盗电动车为一辆红色捷源牌两轮电动自行车。经鉴定,该被盗电动车价值1440元。

3、2017年8月9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张某1窜至方城县二郎庙乡二郎庙街,将被害人田某停放在二郎庙政府信访办门前的电动车盗走。该被盗电动车为一辆蓝色绿彭牌三轮电动车。经鉴定,该被盗电动车价值2300元。

4、2017年8月10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张某1窜至社旗县赊店镇政和街北段,将被害人任某停放在“一品香饺子馆”门前的一辆电动车盗走。该被盗电动车为一辆白色五星钻豹牌踏板式两轮电动车。经鉴定,该被盗电动车价值1750元。

5、2017年8月11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张某1窜至社旗县陌陂乡陌陂街,将被害人门国宇停放在陌陂街移动公司西边的一辆电动车盗走。该被盗电动车为一辆红色小鸟牌两轮电动车。经鉴定,该被盗电动车价值300元。

6、2017年8月12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张某1窜至社旗县陌陂乡陌陂街,将被害人门国须停放在自家院子里的电动车盗走。被盗电动车为一辆黑色小鸟牌两轮电动车。经鉴定,该辆电动车价值500元。

7、2017年8月12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张某1窜至方城县二郎庙乡二郎庙街,将被害人庞某停放在二郎庙街艺手遮天理发店门前的一辆电动车盗走,被盗电动车为一辆红色立马牌踏板式两轮电动车。经鉴定,该被盗电动车价值28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1及辩护人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并有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

(1)常住人口登记表证实:张某1基本情况。

(2)前科查询情况证实:2017年8月26日,社旗县公安局出具前科查询,张某1无违法犯罪记录。

(3)抓获经过

证实:2017年8月15日12时许,赊店派出所民警黄彬、曹伟在赊店镇北兴隆街老咸菜厂附近蹲点守候过程中发现嫌疑人张某1,遂持传唤证将被告人张某1抓获归案。

本院认为

(4)刑事判决书证实:2016年11月23日,张某1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5)立案决定书证实:2017年8月16日,方城县公安局对2017.08.04方城县二郎庙镇赵某电动车被盗案立案侦查。

2、鉴定意见

(1)南阳市溯源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社旗县公安局民警收到张某12017年9月10日提供鉴定书,南阳市溯源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由张某1家人张庚申请于2009年2月16日作出鉴定。

证实:张某1的伤残程度属I级。

(2)精神病鉴定证实:张某1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

3、搜查等笔录

证实:(1)2017年8月15日15时,侦查人员在见证人刘某的见证下对张某1位于方城县二郎庙乡五神庙村二组3号的老家房子进行搜查。在张某1老家房子发现一辆红色电动车样式小鸟牌电动车,一辆红色自行车样式欧曼牌电动车,一辆白色踏板样式五星钻豹电动车。

(2)2017年8月16日,侦查人员对张某1位于社旗县赊店镇北兴隆街老咸菜厂的住宅进行搜查。在张某1此处住宅内发现黑色小鸟牌两轮电动车。

4、视听资料附光盘一张

证实:被告人张某1对该笔盗窃现场指认、确认情况。

5、受害人赵某的陈述

证实:2017年8月4日上午11点至下午2点半期间,赵某停放在其位于二郎庙街南头路东门面房内的一辆黄白色自行车样式两轮电动车被盗。

6、被告人张某1的供述与辩解

证实:2017年8月上旬的一天中午,张某1在二郎庙街南头路东一家人家中将一辆浅黄色自行车样式电动车盗走。

第二笔张某1盗窃苏某电动车的证据

1、物证红色捷源牌电动车(照片)

证实:被盗红色捷源牌电动车特征。

(1)书证

(1)领条证实:2017年9月11日,苏某从赊店派出所领走被盗红色捷源电动车一辆。

(2)扣押清单证实:2017年8月15日,社旗县公安局扣押持有人张某1红色小鸟牌电动车一辆(无电瓶),红色捷源牌电动车一辆(无电瓶),白色五星钻豹踏板式电动车一辆。2017年8月16日,社旗县公安局扣押持有人张某1黑色小鸟牌电动车一辆。

3、鉴定意见

社旗县价格认定中心于2017年8月28日出具,社价认定字【2017】第095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证实:红色捷源牌电动车,价值1440元。

4、视听资料附光盘一张

证实:被告人张某1对该笔盗窃现场指认、确认情况。

5、被害人苏某的陈述

我的电车就停在我家饭店门口,我敢肯定就是昨天上午8点钟到10点钟之间丢失的,之所以这么肯定,是因为我时早上8点钟从饭店出来,当时电车还在,9点多钟回来发现电车不见了,我还以为时邻居谁骑走了,也没有在意,因为平时电车就经常在门口放着,钥匙也不拔,经常邻居们谁想骑就骑了,骑完之后就送回来了,但是一直到今天也没有人给我送回来,我觉得是被人偷走了。我家饭店叫永新饭庄,位于林鲁姚路刘和庄路段路边起,对面是汪长青加油站。被盗电动车是红色捷源牌电动车,小型自行车式,买时是以旧换新,我有个酒店车骑不成了,就去二郎庙街桥北头“大伟车行”换了一辆新的,旧电车给店里,然后又加了1500元,时间在去年秋天,具体时间忘了。

6、被告人张某1的供述与辩解

也是在四五天前,是在中午人们睡觉的时候,我从五神庙村公路边坐的公交车,在走到一家饭店附近的时候我下的车,下车后我到饭店门口去看,我看见饭店旁边一条小路边上有一辆红色小电动车停在那里,这个小红色电动车也是车钥匙在上面,我看见饭店屋里面的人睡着了,我就把这个电动车也骑跑了,我骑着这个电动车顺着公路回到了五神庙,也给藏家里了。啥牌子的我也记不清楚了,是一辆红色的自行车式电动车,这辆电动车后面载人的座位上有个靠背,车子前面有篓,这个电动车一开始我也是藏在五神庙老家了,下午的时候在五神庙被你们拉走了。

第三笔张某1盗窃田某电动三轮车及证据

1、物证证实:被盗蓝色金彭牌电动三轮车特征。

(1)书证

(1)立案决定书

证实:2017年8月16日,方城县公安局对2017.08.09方城县二郎庙镇田某电动三轮车被盗案立案侦查。

(2)领条证实:2017年9月13日,田某从赊店派出所领走被盗绿彭牌电动三轮车一辆。

(3)接受证据清单证实:2017年8月16日,社旗县公安局接受高玉喜提交的一辆蓝色绿彭牌三轮电动车。

3、鉴定意见

社旗县价格认定中心于2017年8月28日出具,社价认定字【2017】第095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证实:蓝色绿彭电动车,价值2300元。

4、视听资料附光盘一张

证实:被告人张某1对该笔盗窃现场指认、确认情况。

5、被害人田某的陈述

今天上午7:40分我和侄子田海营还有我堂哥田文成一路来二郎庙镇政府的信访办问问我家的危房改造款下来没有,电动车停在信访办门口,我们三人到信访办咨询工作人员大概30分钟,我去镇政府院内的卫生间方便,一摸点车钥匙不见了,我赶紧到信访办门口看我的电动车,一看电动车不在了,才想起当时电车钥匙忘了拔了。当时我看下时间是8:40分,我就过来报案了。我的电动车停在镇政府信访办门口,车头朝北,车左边时卖饲料的。被盗电动车时蓝色的绿彭牌小双排电动三轮车,2015年3月份,在二郎庙街南头二娃车行,电车买时2940元,我不肯骑,八成新,能值2500元。

6、被告人张某1的供述与辩解

证实:2017年8月上旬的一天,张某1在二郎庙政府门口将一辆带棚的蓝色电动三轮盗走,后将该电动三轮车其至完粮徐其亲戚家交由其亲戚使用。

第四笔张某1盗窃任某电动车的证据

1、物证证实:被盗白色五星钻豹牌踏板电动车特征。

2、书证

(1)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

证实:2017年8月14日,社旗县公安局手里20170810赊店镇政和街“一品香饺子店”门口任某电动车被盗案进行受理,并于当日立案侦查。

(2)领条证实:2017年8月30日,任某从赊店派出所领走被盗五星钻豹踏板电动车一辆。

(3)扣押清单证实:2017年8月15日,社旗县公安局扣押持有人张某1红色小鸟牌电动车一辆(无电瓶),红色电动车一辆(无电瓶),白色五星钻豹踏板式电动车一辆。2017年8月16日,社旗县公安局扣押持有人张某1黑色小鸟牌电动车一辆。

3、鉴定意见

社旗县价格认定中心于2017年8月28日出具,社价认定字【2017】第095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证实:白色五星钻豹踏板式电动车,价值1750元。

4、现场勘验证实:任某电动车被盗案现场基本情况。

5、被害人任某的陈述

证实:2017年8月10日,任某停放在社旗县赊店镇政和街北段路西的“一品香饺子馆”门口的一辆白色踏板样式的五星钻豹牌电动车被盗。

6、被告人张某1的供述与辩解

证实:2017年8月上旬的一天上午,张某1将赊店镇一家商店门口停放的一辆白色带后备箱的踏板电动车盗走,后将该电动车藏匿至其位于二郎庙乡五神庙村的老家中。

第五笔张某1盗窃门国宇电动车证据

1、物证红色小鸟牌电动车(照片)

证实:被盗红色小鸟牌电动车特征。

2、书证

(1)领条证实:2017年9月10日,门国宇从赊店派出所领走被盗红色小鸟电动车一辆。

(2)扣押清单证实:2017年8月15日,社旗县公安局扣押持有人张某1红色小鸟牌电动车一辆(无电瓶),红色电动车一辆(无电瓶),白色五星钻豹踏板式电动车一辆。2017年8月16日,社旗县公安局扣押持有人张某1黑色小鸟牌电动车一辆。

3、鉴定意见

社旗县价格认定中心于2017年8月28日出具,社价认定字【2017】第095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证实:红色小鸟牌电动车,价值300元。

4、视听资料附光盘一张

证实:被告人张某1对该笔盗窃现场指认、确认情况。

5、被害人门国宇的陈述证实:2017年8月11日上午,门国宇的一辆红色小鸟电动车在陌陂街东边一栋公司西边路北的门口被盗。

6、被告人张某1的供述与辩解

证实:2017年8月上旬的一天,张某1在陌陂街东头一家商店门前盗窃一辆红色小鸟牌电动车。

第六笔张某1盗窃门国须电动车的证据

1、物证证实:被盗黑色小鸟牌电动车特征。

2、书证

(1)领条证实:2017年9月10日,门国须从赊店派出所领走被盗黑色小鸟电动车一辆。

(2)扣押清单证实:2017年8月15日,社旗县公安局扣押持有人张某1红色小鸟牌电动车一辆(无电瓶),红色电动车一辆(无电瓶),白色五星钻豹踏板式电动车一辆。2017年8月16日,社旗县公安局扣押持有人张某1黑色小鸟牌电动车一辆。

3、鉴定意见

社旗县价格认定中心于2017年8月28日出具,社价认定字【2017】第095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证实:黑色小鸟牌电动车,价值500元。

4、视听资料附光盘一张

证实:被告人张某1对该笔盗窃现场指认、确认情况。

5、被害人门国须的陈述

证实:2017年8月12日上午,门国须停放在其位于陌陂街南鲁姚路东边自家院内一辆黑色小鸟牌电动车被盗。

6、被告人张某1的供述与辩解

证实:2017年8月上旬的一天,张某1在陌陂乡将一辆停放在一个家人院子内的黑色自行车式电动车盗走,后将该电动车藏匿在其位于二郎庙乡五神庙村的老家中。

第七笔盗窃庞某电动车的证据

1、物证证实:被盗红色立马牌踏板电动车特征。

2、书证

(1)立案决定书

证实:2017年8月16日方城县公安局对2017.08.12方城县二郎庙镇庞某电动车被盗案立案侦查。

(2)领条证实:2017年9月10日,庞某从赊店派出所领走被盗立马电动车一辆。

(3)接受证据清单证实:社旗县公安局于2017年8月16日接受张某1提交的一辆红色立马牌踏板电动车。

3、鉴定意见

社旗县价格认定中心于2017年8月28日出具,社价认定字【2017】第095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证实:红色立马牌踏板电动车,价值2800元。

4、视听资料附光盘一张

证实:被告人张某1对该笔盗窃现场指认、确认情况。

5、被害人庞某的陈述

证实:2017年8月12日上午,庞某的一辆红色立马牌踏板电动车在二郎庙镇二郎庙老街中段的“艺手遮天”理发店门前被盗。

5、被告人张某1的供述与辩解

证实:2017年8月12日中午,张某1在二郎庙乡政府南边一个十字路口东一家理发店门前将一辆红色踏板电动车盗走,后藏匿至社旗县电子车东边首府二期小区内。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清楚,收集程序合法,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应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1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构成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1认罪态度较好,经鉴定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某1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16日起,至2018年8月8月1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冯春光

审判员闫进猛

人民陪审员张保明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书记员王涵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