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8)鲁0211刑初1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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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以青黄岛检公刑诉[2018]1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强奸罪,于2018年1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春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0月10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酒后在其位于青岛市黄岛区辛安办事处港头臧村193号二楼最南侧房间的暂住处门口,见邻居被害人朱某下班回家,遂想强奸朱某。后赵某某趁朱某不备,从身后抱住朱某,用手捂住朱某的嘴,将其向自己的房间内拖拽,被害人朱某强烈反抗后逃脱。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未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并提供了书证、辨认笔录、检查笔录、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查明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强奸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本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被告人系犯罪未遂,本院在量刑时依法予以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赵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11日起至2019年4月1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黄惠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书记员高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