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房产纠纷 » 房产纠纷案例 » 正文
(2017)鄂0684民初2078号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11-26   阅读:

审理法院:宜城市人民法院

案号:(2017)鄂0684民初2078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7-09-19

审理经过

原告余以荣诉被告楚豪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余以荣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慧、被告楚豪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辉照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余以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交付置换房屋,超出置换面积部分原告按被告承诺每平方米贰仟玖佰元支付房款;2、判令被告自2015年5月7日起按每年2013元标准向原告支付过渡房费至交房之日;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5月17日,宜城市土地储备中心与原告签订了一份《房屋置换协议书》,合同编号为(B):021。合同约定,宜城市土地储备中心将原告位于市五条路东端临207国道边,市火柴厂小区五层楼西栋三层东边单元房拆除,以新开发房屋产权置换原告现有住房;原告被拆除房屋面积为67.10平方米,按1:1.1的标准置换的房屋面积为73.81平方米;过渡期为两年,以每平方米30元/年的标准据实计算,两年过渡费为4026元。如延期,以此为标准继续承担过渡租房费,直至交房为止。当日,被告楚豪公司以项目开发人的身份向原告出具承诺书,承诺书内容为:原告在市火柴厂拥有的房屋,已由被告签订了房屋置换协议书,该项目已冠名为“楚豪·时代天骄”,该项目通过招拍挂的方式,确定由被告开发。被告承诺将原告补偿款25732元折算成9.19平方米的单元楼面积,原告置换后的房屋总面积为83平方米,在交房时由被告向原告兑现。并注明:1、水电气免费开户;2、置换后多出的面积按每平方米贰仟玖佰元计算;3、意向选择八楼。经办人:王金奎。合同与承诺书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将房屋交由被告拆除、开发。

2014年被告通知原告选房,但选房表中并未有八楼,原告没有同意,经原、被告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被告一直拖延至今,原告也一直在外居住,被告支付了2014年至2015年期间的租房费用后就拒绝支付。2017年5月,原告要求被告交付置换房屋,被告提供了一套20层楼123.05平方米的单元房(提供)给原告,要求原告按照市场价叁仟柒佰元每平方米支付超出置换面积房款。原告认为,被告承诺书中明确承诺超出面积按贰仟玖佰元计算,现因市场回暖,房价升高就要求以市场价格计算毫无诚信可言。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楚豪公司辩称:1、原告未按约定选定和接受房屋,依约不能再履行《房屋置换协议》及《承诺》;2、依约本案应当按“货币补偿”履行,按“货币补偿”原告房屋征收评估单价是1550元/平方米,总价是104005元;3、如果原告不愿意“货币补偿”,其已经丧失了诉求的条件,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原告余以荣为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

证据1、2012年5月17日宜城市土地储备中心与余以荣签订的房屋置换协议书1份和2012年5月17日楚豪公司给原告出具的承诺书1份,证明原告的房屋被储备中心征收并拆除,被告承建了楚豪时代天骄的房屋,原告的房屋由被告承建,被告需要置换给原告的房屋面积是83平方米,置换后多出的面积按每平方米2900元计算,置换的区域位置是在八楼,过渡费用每年2013元。

证据2、原火柴厂生活区置换房屋选房方案及其附件1、2、3,证明选房方案违背了被告的承诺书内容,该选房方案提出超出面积要求按市场价销售,且选房区域中不包括八楼,致使原告没有选房成功。

被告楚豪公司为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

证据3、选房方案及附件,证明余以荣在选房方案上签了字,当时选定了2001号房屋,但后来不知道是什么原因余以荣没有来交钱,也没有来签买卖合同。

庭审中,本院组织当事人对上述证据进行了质证,被告楚豪公司对证据1真实性、合法性均无异议,但对关联性有异议,对证据2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持异议。原告余以荣对证据3真实性、关联性均持异议。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本院依法认定以下法律事实:2012年5月17日,宜城市土地储备中心与原告签订了一份《房屋置换协议书》,合同编号为(B):021。合同约定,宜城市土地储备中心将原告位于市五条路东端临207国道边,市火柴厂小区五层楼西栋三层东边单元房拆除,以新开发房屋产权置换原告现有住房;原告被拆除房屋面积为67.10平方米,按1:1.1的标准置换的房屋面积为73.81平方米;过渡期为两年,以每平方米30元/年的标准据实计算,两年过渡费为4026元。如延期,以此为标准继续承担过渡租房费,直至交房为止。当日,被告楚豪公司以项目开发人的身份向原告出具承诺书,承诺书内容为:原告在市火柴厂拥有的房屋,已由被告签订了房屋置换协议书,该项目已冠名为“楚豪·时代天骄”,该项目通过招拍挂的方式,确定由被告开发。被告承诺将原告补偿款25732元折算成9.19平方米的单元楼面积,原告置换后的房屋总面积为83平方米,在交房时由被告向原告兑现。并注明:1、水电气免费开户;2、置换后多出的面积按每平方米贰仟玖佰元计算;3、意向选择八楼。经办人:王金奎。合同与承诺书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将房屋交由被告拆除、开发。

2014年被告通知原告选房,因被告楚豪公司提供选择的房屋中并无八楼的房屋,故原告余以荣又选择了20层楼的房号为2001的一套123.05平方米的单元房,但双方就超出置换面积的价格发生争议,而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原告也一直在外居住,被告已支付房屋过渡费至2015年5月17日。2017年5月,原告要求被告交付置换房屋,被告要求原告按照市场价每平方米3700元支付超出置换面积房款,导致纠纷发生。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余以荣与宜城市土地储备中心签订的《房屋置换协议书》以及被告楚豪公司于2012年5月17日所作出的承诺均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属有效合同,原、被告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被告楚豪公司未能按照约定的价格、楼层向原告提供房屋,属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2014年11月18日的《原火柴厂生活区置换房屋方案》,8楼与20楼之间的楼层差价为每平方米230元,虽然被告楚豪公司未能按照原告余以荣选定的楼层提供房屋,但也为显示公平,原告余以荣还是应承担8楼与20楼之间的楼层差价230元的80%责任,即原告余以荣对于置换房屋超出的面积价格在2900元每平方米的基础上负担184元每平方米的楼层差价,另外,由于被告楚豪公司未能按期交房,应继续按照合同约定的按每年2013元的标准向原告余以荣支付过渡房费至实际交房之日。

综上,原告余以荣要求被告楚豪公司交付置换房屋并支付过渡房费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余以荣要求对超出置换面积部分按每平方米2900元支付房款的请求,不符合公平原则,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余以荣尚应在此基础上补齐按每平方米184元应承担的房屋楼层差价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四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宜城市楚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余以荣交付原火柴厂小区5号楼还建房的2001号房屋,原告余以荣于当时按每平方米3084元补交超出置换面积的房款。

二、被告宜城市楚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按每年2013元向原告余以荣支付过渡房费(2015年5月17日计算至实际交付房屋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余以荣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36元,由被告宜城市楚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交纳办法》第13条第(一)款之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襄阳万山支行,户名: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7×××56。上诉人可以将上诉案件受理费交给本院或直接到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交费。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长陈向东

人民陪审员陈海华

人民陪审员胡智敏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书记员谢丽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叶新苑律师
专长:房产纠纷、经济合同
电话:15656587313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656587313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