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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翻建房屋的所有权如何确定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4-04-17   阅读:
 原告林*山与被告林*海系兄弟关系。1977年4月,原告经过批准获得北京市**区**村116号的宅基地使用权,并建造正房四间。建房过程中父母及其他兄弟姐妹有不同程度出资或出力。房屋建成后林*山一家搬入居住,在居住期间建西厢房,并立院墙。后林*山搬出,林*海及父母搬入116号院内居住。1993年,李*海将该院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土地使用者登记为林*海。1997年4月,林*海经过批准在116号院之外另建房四间。建房后,林*海搬离116号院入住新建房屋。同年,因116号院房屋年久失修,林*山将原有院内房屋全部拆除,进行翻建,翻建成现有的北房四间,东厢房两间,西厢房两间,并在该院内居住至今。
【原告诉称】
1977年4月,经过批准在北京市**区**村116号院的宅基地上建房四间,房屋建成后,其在此居住一年,因被告需要住房,原告将该房借给被告居住。1993年,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告擅自将集体土地使用证登记在自己名下,后来被告获批新的宅基地新建房屋,从该院搬出将116号院交还给原告。因房屋年久失修,原告将该院内房屋全部重新翻建成北房四间、东厢房两间、西厢房两间,房屋建成后,原告一直在此居住。现与被告因房屋权属问题产生争议,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确认院内房屋归原告所有。
【被告辩称】
1977年该院建房时,全家均有出力,应属于家庭成员共同所有。1993年,该房屋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已经登记在自己名下, 原告现在主张房屋归其所有,已超过诉讼时效。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116号院原系1977年原告审批的宅基地,原有房屋亦系原告在家庭成员帮助下建成。1977年建房时被告年仅16周岁,尚未成年,显然并非建房的主要力量。后原告搬走,被告搬至此院居住直至1997年其另行建房并搬至新房居住。随后原告在将院内原有房屋全部拆除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了现有房屋,并一直居住至今。原、被告同住一村,期间被告从未对原告翻建房屋提出异议,由此可见被告对1997年原告建房的情况是同意的。虽然116号院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登记在被告的名下,但原告是在被告同意的情况下建房,现原告主张其在116号院的所建房屋归其所有,本院应予支持。而对于被告的抗辩理由,缺乏相关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综上判决如下:
位于北京市**区**乡**村116号院内北房、西厢房、东厢房归原告林*山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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