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房产纠纷 » 房产纠纷案例 » 正文
(2016)渝0109民初3955号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11-18   阅读:

审理法院: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6)渝0109民初3955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6-06-27

审理经过

原告左廷勇诉被告重庆市碚城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碚城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代理审判员刘凤华于2016年6月14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左廷勇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兴印、陈海涛,被告碚城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晓东、委托代理人周密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左廷勇诉称:2010年5月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城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原告将其所有的位于北碚区黄桷正街7号房屋交付被告拆迁,并自愿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方式进行安置,原告选择了被告提供的位于北碚区XX号房屋(建筑面积暂定106.66平方米)。协议签订后,被告对原告原有的房屋进行了相关补偿。2014年4月,被告向原告交付房屋时,其交付的房屋与原告选房时的户型结构不相符,现在的房屋是由两室一厅和单间配套结合的,不是一个完整的三室一厅,几何尺寸发生变化,面积多了2个平方米左右,厨房缩小了,饭厅没有了,朝向不同。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中约定的回迁期为2011年7月7日,在之前被告是给的每月800元/户,因为没有按期交房,2011年7月7日以后按每月1600元/户给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该费用一直支付至2015年3月。之后,被告既不向原告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也不向原告交付符合约定条件的房屋。故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1、被告支付原告2015年4月至2016年3月期间的临时安置补助费1600元/月×12个月=192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

被告碚城公司辩称:被告根据方案图与原告签订的《城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在规划局正式批准的时候规划局对批准的户型图有所调整,所以交付的时候户型图与原户型图有所变化,至于哪些变化被告也说不出来。被告只能交付通过规划局规划的实际户型房屋,无法交付《城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上约定的户型。在2011年以前被告每月支付800元/户给原告,超过了2年翻番,一直到2015年4月被告通知原告接房,原告没有接房,被告认为没有继续支付临时过渡费的义务了。请法院依法判决。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3日,原告左廷勇、左廷之(拆迁人、甲方)与被告碚城公司(被拆迁人、乙方)签订《城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约定:拆迁人(甲方)经重庆市北碚区房地产管理局拆许字(2009)9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批准对北碚区黄桷老街片区实施拆迁。一、1、甲方拆除乙方原坐落于北碚区XX号房屋……。二、1、乙方自愿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方式进行安置。过渡期限为《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24个月,回迁期为2011年7月7日。4、乙方自愿选择北碚区XX号三室一厅房屋一套,现选房为暂定建筑面积106.66㎡(见设计图)。待房屋竣工后,以北碚区房产测量所核定的建筑面积为准进行结算,多退少补。三、2、乙方应付甲方1款项费用共计人民币81145.4元。四、2、临时安置补助费:由甲方付给乙方每月800元/户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12个月计算,合计9600元。五、付款方式和时间,1、甲方在签订本协议时应付乙方费用人民币55650元,2、乙方应付甲方超面积房款和新增设施费共计81145.4元,于接房时一次性付清后,方可接房。七、因甲方的责任乙方的过渡期延长,从逾期之日起,由甲方按原标准的100%加付临时安置补助费给乙方。该协议有左廷勇签字、陈吉梅代左廷文签字,盖有碚城公司危旧改拆迁专用章,重庆亚兴房屋拆迁工程有限公司在拆迁代办单位处盖章。该协议由(2010)渝碚证字第4906号公证书公证。

本院认为

2014年12月3日,北碚区人民法院出具(2014)碚法民初字08108号民事调解书,载明,左廷文于2011年1月因病死亡,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位于重庆市北碚区黄桷正街7号房屋,因拆迁后安置的房屋两套分别为(2010)渝碚证字第4709号公证书公证暂定面积为105.71平方米,(2010)渝碚证字第4906号公证书公证暂定面积为106.66平方米,由左廷勇继承,其权利义务均由左廷勇承担;二、原告左廷勇补偿被告陈吉梅、陈欣、陈晓涛各50000元(已经支付)。

裁判结果

2014年3月25日,碚城公司通知左廷勇接房。因交付房屋户型不同,至今没有实际接房。

庭审中,左廷勇拟证明碚城公司交付的房屋户型发生变化,举示以下证据:1、户型图,左廷勇称是在签订协议的时候碚城公司公示的户型图。2、户型图,左廷勇称系碚城公司拟交付房屋的户型图。碚城公司的质证意见为,证据1应该是亚兴公司公示的,碚城公司不清楚。对证据2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交付时候的户型图与原户型图有所变化。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公证书等证据为据,足以采信。

本院认为,碚城公司与左廷勇、左廷文签订的《城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法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协议有效。左廷文死亡后,经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确认,拆迁后安置的房屋[(2010)渝碚证字第4906号公证书公证暂定面积为106.66平方米]由左廷勇继承,其权利义务均由左廷勇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根据左廷勇举示的两份户型图及双方的陈述,可以确定碚城公司拟交付房屋的户型与协议约定不符。碚城公司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造成左廷勇的过渡期延长,应当按照协议第七条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左廷勇称碚城公司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至2015年3月,碚城公司对此不置可否,亦未举证推翻左廷勇的陈述,本院予以采信。左廷勇要求碚城公司支付2015年4月至2016年3月期间的临时安置补助费1600元/月×12个月=192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重庆市碚城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左廷勇临时安置补助费192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0元,减半收取140元,由被告重庆市碚城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刘凤华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书记员陈静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叶新苑律师
专长:房产纠纷、经济合同
电话:15656587313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656587313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