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7)宁01民终2678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8-02-01
审理经过
上诉人袁金柱因与被上诉人灵武市宁东镇马跑泉村村民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2017)宁0181民初16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约定被上诉人于2015年10月底向上诉人兑现置换房屋,否则被上诉人继续向上诉人支付拆迁安置费,该约定合法有效。二审中上诉人提交灵武市宁东镇人民政府[2016]159号文件及证人证言、银行流水,欲证实被上诉人已向其他拆迁人发放逾期安置费用的事实。上诉人在协议签订后出具了安置转让确认书,由案外人李志琴、袁洋、袁芳分别与与鸿建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上述合同约定交房时间为2015年10月底,但对迟延交房违约责任没有约定。该安置转让应视为上诉人自愿将其安置房屋权利让渡给案外人,但在房屋实际安置之前,被上诉人作为安置方仍应承担逾期安置违约责任。另上诉人主张上述三人分别为其妻子、儿子、女儿,该主张如果成立,本案安置房转让亦非一般意义上的房屋转让。综上,一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2017)宁0181民初160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灵武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3339元,退回上诉人袁金柱。
审判人员
审判长胡春燕
审判员邢雪梅
审判员张建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书记员张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