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营山县人民法院
案号:(2017)川1322民初2717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7-12-14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营山县土地统征储备中心诉被告高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营山县土地统征储备中心于2017年12月1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营山县土地统征储备中心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营山县土地统征储备中心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营山县土地统征储备中心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长刘永忠
审判员唐洪国
审判员易斌华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书记员方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