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7)津0117民初2616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7-12-25
审理经过
原告景春芹与被告天津浩地集团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2017年12月25日,原告景春芹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景春芹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景春芹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长贾依军
审判员李志军
人民陪审员岳敏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书记员王晓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