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4)黔高民申字第379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4-09-24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张熙宇与被申请人贵州华坤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印江分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铜中民二终字第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张熙宇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指令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杨方程
代理审判员黄雪莲
代理审判员李可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书记员李思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