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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滨民初字第812号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1-30   阅读:

审理法院: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5)杭滨民初字第812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5-10-23

审理经过

原告施建军诉被告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政府西兴街道办事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户位于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七甲闸村房屋涉及拆迁,双方签署了《滨江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后原告等村民发现,同一块地块拆迁补偿标准不一样。2012年12月11日,西兴街道办事处拆迁办等单位给予原告承诺,后拆迁补偿有提高的话,按照高的标准补偿。现后面的拆迁户标准提高,按照后面拆迁户标准,原告应该增加补偿款795474元。希望被告方遵守承诺。请求判决被告依承诺对原告在原《滨江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的基础上进行增加补偿795474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行政协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下列行政协议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政府特许经营协议;(二)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三)其他行政协议。”本案中,施建军依据《滨江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提起诉讼,而该协议系有关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故施建军提起之诉显然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案件的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故本案应驳回施建军的起诉。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施建军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长季隽虹

代理审判员吴彦

人民陪审员马燕芬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书记员夏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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