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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04刑初3号强奸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11-23   阅读:

审理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6)皖0404刑初3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强奸罪
裁判日期: 2016-03-24

备注:《刑法》483条罪名的最新的刑法理论和量刑标准,苏义飞律师均做了注释讲解,需要了解本罪的详细讲解内容请点击强奸罪

审理经过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以谢检刑诉(2015)4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某1犯强奸罪,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6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玉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余某1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7月8日23时20分许,在谢家集区李郢孜河东南村路口一大排档独自喝酒的被告人余某1,发现被害人胡某某一人步行,遂尾随其后至谢家集区李郢孜河东南村小区门口时,被告人余某1持凶器从胡某某身后搂住胡某某脖子,强行将胡某某拖拽至小区西边约40米远一废弃房屋内,将被害人胡某某强奸,后被告人余某1逃离现场。

针对以上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害人胡某某陈述,被告人余某1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报案材料、凤台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离监犯综合信息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予以证明。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余某1以暴力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1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余某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基本无异议,表示认罪,但辩解未携带凶器作案。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8日23时20分许,被告人余某1在淮南市谢家集区李郢孜河东南村路口一大排档独自喝酒,酒后发现被害人胡某某一人独自步行,遂尾随其后。当胡某某行至李郢孜河东南村新小区门口时,余某1乘机快速上前从身后搂住胡某某脖子,强行将胡某某拖拽至小区西边约40米远的一废弃房屋内,以暴力、威胁的方法将胡某某强奸,后余某1逃离现场。案发后,胡某某于次日到公安机关报案。

2015年8月28日,余某1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并查证属实的证据证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1、户籍证明证实:余某1于1978年11月27日出生,案发时已满十八周岁。

2、抓获经过证实:余某1于2015年8月2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3、报案材料证实:胡某某于2011年7月9日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其在河东南村小区门口被一男子挟持到附近拆迁房被强奸。

4、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离监犯综合信息表证实:2008年6月,余某1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1年1月7日刑满释放。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实:案发现场情况。

6、视听资料证实:2011年7月8日23时20分许,胡某某行至李郢孜河东南村小区门口时,尾随其后的余某1乘机快速上前从身后搂住胡某某脖子,强行对胡某某进行拖拽。

7、被害人胡某某陈述证实:2011年7月8日23时许,她到河东南村新小区婆婆家,当走到小区门口时,从身后冲出一男的,左手搂着她的脖子,把她拖进旁边的巷道里。接着她被拖着走了一段距离,到了一间待拆迁的旧房子里,那个男的说:“我俩做完爱,我就放你走,不然我就把你杀掉”。当时吓得没敢讲话。那个男的脱她下身的衣服,她不配合,不让脱,那个男的就朝她的脸部打了两拳,当时就被打蒙了,因怕受到更大的伤害,就不敢反抗了。那个男的就把她强奸了。离开现场后,她拨打110报警。

8、被告人余某1其在侦查机关及庭审中均作有罪供述,但均辩解未持凶器作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1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行为,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余某1犯强奸罪的事实与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被告人余某1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起诉书指控余某1携带凶器作案,对此公诉机关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故对余某1关于此节的辩解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余某1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五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28日起至2021年1月2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张霞

审判员李雷

人民陪审员王从华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书记员轩子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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