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8)吉0103刑初57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强奸罪
裁判日期: 2018-02-08
法 官: 魏庆辉
审理程序: 一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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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宽检刑检刑诉[2018]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犯强奸罪,于2018年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玉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0月1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马某在长春市宽城区黑水路太平洋大厦A座红影时尚旅馆528房间内,预强行与被害人张某某发生性关系,因被害人张某某的反抗而未得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某以暴力方法,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并提供了相关证据。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马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强奸罪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1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马某在长春市宽城区黑水路太平洋大厦A座红影时尚旅馆528房间内,预强行与被害人张某某发生性关系,因被害人张某某的反抗离开而未得逞。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到案经过、电话查询记录、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证人陈某、牛某、王某、蔡某的证言,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马某的供述与辩解,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讯问光盘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辩论,能相互印证,可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马某已经着手实实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马某当庭自愿认罪,亦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本案的发生实际情况及后果情况,对被告人马某在三年以下量刑。根据被告人马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前科情况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一款【强奸罪】、第二十三条【犯罪未遂】、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刑期】、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计算与折抵】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马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期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12日起至2019年4月1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魏庆辉
人民陪审员付士杰
人民陪审员宋欣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书记员王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