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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602刑初315号强奸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11-28   阅读:

审理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6)川1602刑初315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 2016-12-16
合 议 庭 :  杨君杨芹
审理程序: 一审

备注:《刑法》483条罪名的最新的刑法理论和量刑标准,苏义飞律师均做了注释讲解,需要了解本罪的详细讲解内容请点击强奸罪

审理经过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以广区检刑诉(2016)2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某1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于2016年1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本案涉及被害人隐私,依法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简银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某1及其辩护人罗超超、肖宗国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于2016年12月2日建议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广安区人民检察院于同年12月15日建议恢复法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肖某1趁被害人肖某某(女,2011年出生)来其家中玩耍之机,三次以用手抚摸、抠挖生殖器的方式对肖某某实施猥亵。

2016年7月8日13时许,被害人肖某某到被告人肖某1的卧室玩耍,肖某1见肖某某穿着裙子躺在床上看电视,于是将肖某某的内裤脱下至大腿处,并从自己裤子拉链处掏出阴茎,然后用阴茎摩擦、用力顶肖某某的阴道。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肖某1明知肖某某系幼女而对其实施奸淫,其行为构成强奸罪;被告人肖某1明知肖某某系幼女,而对其实施抚摸、抠挖生殖器的猥亵行为,其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1犯数罪,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特提请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予以判处。

被告人肖某1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及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还辩称,被告人肖某1未婚,家庭经济困难,家中有一未成年养女无人抚养,基于被告人肖某1系初犯,建议对从其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肖某1趁被害人肖某某(女,2011年出生)来其家中玩耍之机,三次以用手抚摸被害人肖某某的生殖器的方式对肖某某实施猥亵。

2016年7月8日13时许,被害人肖某某到被告人肖某1的卧室玩耍,肖某1见肖某某穿着裙子躺在床上看电视,于是将肖某某的内裤脱下至大腿处,并从自己裤子拉链处掏出阴茎,然后用阴茎摩擦、用力顶肖某某的阴道,被前来寻找肖某某的母亲王某某当场发现而向公安机关报案,从而将被告人肖某1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并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

1、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6年7月8日15:07分,肖某某之母王某某向公安机关报警。

2、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肖某1指认强奸肖某某的犯罪地点。

3、广安区恒升中心卫生院疾病证明书:肖某某经妇检,阴道前面红肿,处女膜较完整,尿道口见一0.5CM竖形裂口,无出血,取阴道分泌物。

4、户籍信息:证明肖某1生于1953年7月3日,被害人肖某某出生于2011年12月3日。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

6、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王某某交给公安机关粉红色内裤一条。

(二)被害人肖某某的陈述:我今天中午在我二公公(听我妈妈说叫肖某1)屋里坐在床上看电视,二公公把我的内裤脱了,用他屙尿的东西在我屙尿那里弄来弄去。二公公以前还摸了我屙尿那个地方。

被害人肖某某辨认笔录:辨认出强奸和摸她屙尿那里的人被告人肖某1。

(三)证人证言

1、王某某证言:我知道我女儿经常去肖某1家里耍,2016年7月8日下午两点左右,我到肖某1家去找我女儿肖某某,我走进他家堂屋后,看见肖某1的侄女肖某甲、肖某乙在堂屋里睡觉,肖某甲给我指了一下里面,我就直接进了肖某1的卧室。进去后我就看见肖某某躺在床上的,肖某1站在床边,身体趴在肖某某身上,他的右手用手在摸肖某某的身上,另外一只手在摸他自己的裤子,屁股在一前一后地动。于是我就走到肖某1的身边,我就说“二老子,你在干啥子”。肖某1就站起把他的裤子拉了上来,肖某某的内裤脱下至大腿处,是一条粉红色的内裤。我就说“二老子,你做这事是犯法的哦”。肖某1当时脸很红,就说“对不起嘛”。这时,肖某某就自己下了床,我就把肖某某带回家去给她洗了脸,我就问我女儿,肖某1做这种事对她做了几次,我女儿就说有好几次。这时我才想起我女儿之前给我说过几次她下身有点痛,那时我没有在意,我听了后很气愤,于是就又回到肖某1家里,我就对肖某1说:“二老子,你都60几岁了,我女儿才4岁多,你不该这样做”。肖某1就说“我做都做了,怎么办?那我给你叩头嘛”。我就说“你叩头有什么用”。他就说“那你去报警嘛,我该坐牢就坐牢”。我们说了一会后,肖某1就给我下跪,并说自己糊涂了,当时肖某甲和肖某乙也在场。后来,肖某1就看打牌去了,我就报了警,过了一会儿你们警察就来了。我之前听我女儿几次说她下身有点痛,但是当时我没有在意,今天的事情发生过后,我问我女儿肖某1做这种事对她做了几次,我女儿就说有好几次。

王某某辨认笔录:辨认出强奸肖某某的被告人肖某1。

2、肖某乙的证言:今天中午12点左右,我和我姐肖某甲煮好中午饭,叫我二伯肖某1吃饭,吃完饭我二伯就回到他卧室看电视。大约12时30分左右,我堂侄女肖某某到我伯父的卧室看电视,我和我姐肖某甲在堂屋的凉板上睡午觉,大约在13时30分左右,我堂嫂王某某就到我家来喊我堂侄女肖某某回家。大约过了二三分钟,我堂嫂又回到我家(是哭着来的),进屋后我堂嫂就说“二老子,你这样做是犯法的哟,我可以告你”。我二伯见我嫂子,就下跪跟我嫂子说“我错了,我不该这样做”。我嫂子接着说“我看你是长辈,不然我告你”。我二伯说“你喊警察来抓我嘛”。说完就出去了。

3、肖某甲的证言:2016年7月8日下午大概一、两点钟的样子,我吃过饭后,就和我妹妹肖某乙在我家堂屋凉板床上休息,我二伯肖某1在他卧室里看电视。这时,瑶瑶(肖某某的小名)就到我家来耍,他和我们耍了一会后就到我二伯卧室里去了,当时也没有关门。大概过了半个多小时,我嫂子王某某就来找瑶瑶,他问我瑶瑶在哪里,我就给她指了一下我二伯的卧室,她就进去了,然后我就听到我嫂嫂在责备人,因为当时里面电视声音很大,听不清在说什么,过了一会儿,嫂嫂带起瑶瑶回家了。又过了几分钟,嫂嫂就一个人又来了,她说我二伯不该那样做并对我二伯肖某1说“瑶瑶说你强奸了她好几次,你不该那样做。”我二伯就说“哪有好几次,就是今天糊涂了,做了错事。”之后他们两个就一直在争吵,我嫂嫂就说:“我们还是一家人,你又是个长辈,你不该这样对瑶瑶。”我二伯就说“我今天做错了,糊涂了,那我给你道歉,我给你下跪。”说完我二伯就跪下了。我嫂嫂说“你跪也没有用,我要去报警。”我二伯就说“你要报就去报,大不了我去坐牢。”然后他们又争吵了一会儿,我二伯就走了。肖某1家的房屋垮了,一直住在我家里的,肖某1有一个养女。瑶瑶经常到肖某1屋里耍,关系还多好的。

(四)被告人肖某1供述:2016年7月8日13时许,我刚吃完中午饭,我女儿肖某乙、侄女肖某甲在我家堂屋耍手机,我就在我的卧室看电视。过了一会儿我侄孙女肖某某和平时一样来我屋里耍,来看动画片,她按电视上的按钮换台看“光头强”,换好台之后她就爬到我的床上去躺起,裙子翻到肚子上面,内裤露出来了,当时我心里就想跟她发生关系(指性交),我就用手去脱她裤子,我把自己的阴茎掏出来后,我就用我的阴茎在她阴道外面摩擦并用力顶她的阴道。就是想和她发生关系,这样很舒服。我的阴茎没插入肖某某的阴道,她年龄那么小,只有四岁多,再加上我的年龄又大了,阴茎不是很硬,根本插不进去,我只有用我的阴茎放在她的阴道外用力顶,插一插的没有插进去,总共顶了二分钟的样子。我也没有射精,她来我的卧室我就拿了一颗糖给她。

另外,我从今年(2016年)5月份开始,摸了几次肖某某的下身。第一次大概是四五月份的一个周末(具体时间我记不到了)的中午,肖某某到我家里来看电视,爬到我床上去耍,她不听话,我就去抱她,抱她的时候就故意用手去摸她的下身,用手指去抠她的下身。第二次大概是五月份的一个周末,肖某某放假回来,午饭后就到我屋里来看电视,就爬到我的床上去,我就去抱她,又故意摸了她的下身。第三次是在十多天前,我煮了包谷在家里吃,肖某某也跑到我家里来吃,吃完后她又在我床上跳,我又去抱她,把手伸进她的内裤里抠她的下身。每次抱她的时候我就把她的衣服往上掀一点,然后手伸进她的衣服里面,沿着肚子往下摸,隔着内裤用手指在她的阴道外面抠,摸了一分钟的样子我就停了。我就是觉得摸起心里舒服。第一次摸她的时候她用手来打我,不让我摸,我还是用手伸到她裤子里摸的,后头两次她就没有反抗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1明知肖某某系幼女而实施奸淫,其行为构成强奸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被告人肖某1明知肖某某系幼女而实施抚摸生殖器的猥亵行为,其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肖某1犯强奸罪和猥亵儿童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肖某1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依法应当对其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肖某1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肖某1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肖某1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十一个月;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9日起至2022年1月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杨芹

审判员杨君

人民陪审员谢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书记员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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