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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秦刑初字第81号强奸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11-28   阅读:

审理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4)秦刑初字第81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非法入侵住宅罪
裁判日期: 2014-04-15
法  官:  王晓春
审理程序: 一审

备注:《刑法》483条罪名的最新的刑法理论和量刑标准,苏义飞律师均做了注释讲解,需要了解本罪的详细讲解内容请点击强奸罪

审理经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以秦检诉刑诉(2014)1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某1犯强奸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4年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孙持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某1及其辩护人徐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一、强奸

2013年9月22日18时10分许,被告人金某1尾随被害人葛某至本市秦淮区石门坎142号某室门口处,趁被害人葛某开门之际,上前掐住葛某的脖子强行进入室内,后采用按倒及掐脖子的暴力手段和言语威胁的方式,强行与葛某发生性关系。

二、非法侵入住宅

2013年9月22日16时10分许,被告人金某1尾随被害人裴某至本市秦淮区良友里7幢204室门口处,趁被害人裴某开门之际,上前掐住裴某脖子强行进入室内,并在室内将被害人按倒后实施殴打,致被害人裴某头部左侧岩骨骨折、左侧颞面部皮下血肿及头面部皮肤挫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葛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被害人裴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金某、姜某、蒋某、吴某等人证言、物证检验报告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人身检查笔录、通话某、刑事摄影照片、旅馆住宿记录、南京军区总院急诊病历及病程记录、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1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及胁迫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被告人金某1非法侵入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依法应予惩处。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金某1强奸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

被告人金某1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金某1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金某1如实供述非法侵入住宅罪,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金某1对强奸罪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金某1的辩护人关于对被告人金某1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本院为保护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及公民的隐私权,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金某1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25日起至2019年10月2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王晓春

人民陪审员李仁宝

人民陪审员徐丽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见习书记员苗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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