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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0113刑初1000号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7-16   阅读: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京0113刑初1000号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顺检一部刑诉〔2020〕10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耿辉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2020年3月至6月间,被告人梁某某在北京市顺义区天竺地区,谎称能帮李某、姜某夫妇安排高尔夫球场的保安和保洁工作,后以制作工作服和上岗证、给同事预支工资、本人挪用公款需要平账等虚假事由,骗取李某、姜某夫妇人民币24740元。

(二)2020年5月,被告人梁某某在北京市顺义区天竺地区,谎称能帮吕某、闫某夫妇及闫海云(闫某姐姐)安排高尔夫球场的保安和出纳等工作,后以安排工作需要给领导送礼、缴纳押金、缴纳工服费、本人挪用公款需要平账等虚假事由,骗取吕某、闫某夫妇人民币45760元。2020年6月10日,梁某某退还给吕某人民币630元。

2020年9月2日,梁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本案民事问题未解决。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梁某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110接处警记录、到案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微信转账记录截屏、户籍证明、电话查询记录、照片、工作说明、被告人梁某某光大银行信用卡流水、证人贾某、马某的证言、被害人李某、吕某、闫某、姜某的陈述、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北京通达首诚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已经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梁某某犯有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梁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梁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据此,对被告人梁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梁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9月2日起至2022年3月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梁某某退赔被害人李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二万四千七百四十元,退赔被害人吕某的剩余经济损失人民币四万五千一百三十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赵仁洋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李 贞

书 记 员 张静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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