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刑事辩护 » 刑事案例 » 正文
(2020)京0115刑初1410号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7-13   阅读: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京0115刑初1410号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以京大检一部刑诉[2020]2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0年11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及其辩护人高会芬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12月间,被告人高某在北京市大兴区南中轴路与六环路交叉口磁各庄桥附近,冒充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民警,以帮助吴某1免除刑事处罚、返还投资款项等事宜为由,骗取史某人民币103万元、手串一个、项链两条、绿松石一块。被告人高某于2020年5月22日被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就指控的事实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司法鉴定意见书及电子数据、书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报案材料、到案经过、被告人的身份证明等证据,并认为被告人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高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

被告人高某的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为:1.被告人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2.被害人存在一定过错;3.被告人高某系初犯、偶犯,并当庭自愿认罪;4.本案非暴力性犯罪,社会危害性较小。综上,请求法庭对被告人高某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9年12月间,被告人高某在北京市大兴区南中轴路与六环路交叉口磁各庄桥附近,冒充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民警,以帮助被害人史某的家人吴某1逃避处罚、返还投资款项等事宜为由,骗取被害人史某人民币103万元、手串一个、项链两条、绿松石一块。2020年3月2日被害人史某发现被骗后报警,同年5月22日,被告人高某被抓获归案,民警起获并扣押其持有的手机一部、黑色带有警徽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驾驶证”字样的驾驶本一个、黑色带有警徽、标有“影卫达”字样的小型录像机一个。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害人史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我是北京谷德益生中医研究院副院长。2019年12月初,我认识了一名自称叫王磊的男子,其自称是房山区公安局的民警,我看其微信朋友圈有一些穿着警察制服的照片,便向王磊咨询自己在北京通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金所公司)投资的300多万p2p的事,现在公司资金链断了钱要不回来,而且我妻子吴某1在这家公司担任行政工作,有可能被公安机关处罚。王磊说他家老爷子应该能帮着要回来,说其父亲是北京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大队长王聚成,担任过房山分局的局长,现在退休在家,保证我妻子不会被处罚。后他微信回复说可以办,需要100万现金。2019年12月19日11时许,我拿了3万现金在磁各庄桥给了王磊。后王磊发微信向我要相关情况说明,我编辑好后微信发给了王磊。次日,对方给我打电话说让我先准备50万现金,我分两次分别在磁各庄桥于12月20日给了王磊20万现金,12月23日给了30万元现金。王磊说投资款年前能退回来,并且要求另外准备50万现金。2019年12月27日,我在黄村镇磁各庄桥西侧公交站将剩余的50万现金给了王磊,他让我们踏实等着,并要走了我在通金所投资312万的理财合同复印件。期间我们一直微信电话联系,他在2019年12月30日让我补充了投资合同复印件,让我邮寄到北京房山良乡南关法制办王磊收。2020年1月9日,王磊发信息说他已经给我妻子解除边控,海淀区公安分局不会处罚我的妻子了。2020年2月份,我投资的312万一直没有音讯,我妻子也被海淀分局经侦大队立案侦查后取保候审,我妻子再次联系王磊,王磊一直推脱,后来就联系不上了,微信和电话均被拉黑。后我通过之前他留的QQ号码联系上了王磊,约定2020年2月22日我们在磁各庄桥见面,我带着我妻子到他的车上,要求他全额退款,王磊说现在没钱,让我宽限到下周二给钱,在我再三要求下,王磊给我打了一张欠条。到约定给钱的时间后王磊没有音信,我无法再和王磊联系上了。3月2日,我到房山区良乡派出所和房山区法制找王磊,派出所民警说房山分局没有王磊这个人,我才发现我被骗了。我被骗现金103万、宝格丽吊坠项链两条共计7000元、绿松石一块价值4500元、紫檀手串一串价值6000元。另经辨认,被害人史某指出高某就是其所称的冒充民警骗其103万元现金的男子。

2.证人吴某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3年初,我在通金所公司行政办公室工作。2018年至2019年间,我在通金所公司投资了共计312万元。2019年7月份,通金所公司破产了。2019年8月,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经侦大队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通金所公司进行立案侦查。我老公史某就着急想把投资的312万要回来。2020年1月,我听我老公说他认识了一个叫王磊的男子,能帮着把钱要回来并且能把我是通金所员工的事情解决了,保证公安机关不追究我的责任,但需要100多万,后来告诉我说是103万加一些首饰。我在微博上看到海淀分局经侦大队发的官方微博,让通金所公司所有的员工到公安机关投案,我在投案途中被海淀分局西山派出所民警带走了,因为我是哺乳期,就直接对我取保候审了。取保候审期间我发现我老公应该被那名叫王磊的男子给骗了。大概2月20几号的时候我老公带我去磁各庄桥那里见过一次王磊,王磊说事情没有办好,可以把钱退还给我们,但他现在没有,我就让对方给我们写了一个欠条,说两天后就把钱还回来。后对方一直推脱,我们再联系的时候发现已经联系不上了。另经辨认,证人吴某1指出被告人高某就是自称王磊实施诈骗的男子。

3.证人吴某2的证言证实:史某是我姐姐吴某1的丈夫。2019年12月份左右,我姐夫分三次找我借了100万元,分别是20万、30万、50万,史某说他找了一个叫王磊的警察,这些钱都是给王磊用来办理我姐吴某1和我姐夫史某在通金所投资理财的300万的理财钱款退回的事情。

4.被告人高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2019年10月份,我通过微信群认识了史某,后我和对方见面吃饭时,我说我是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法制办的民警。没过几天,史某给我打电话说他前妻吴某1在通金所公司诈骗了3600多万,问我能不能想办法解冻吴某1的银行卡以及解除吴某1的边控。我跟对方说这事最好当面谈。过了一两天,史某给我打电话约我在北京市大兴区磁各庄桥西北侧的路边见面,史某还是问我能不能解冻银行卡和解除对吴某1的边控,我就问史某吴某1因为什么事被调查,史某跟我说吴某1在通金所公司担任经理涉嫌犯罪从中获取了3600多万。我说我回去考虑一下,后来隔了两天在磁各庄桥西北侧的地方见面的时候,我答应史某能帮忙解决吴某1的事情,史某答应给我360万元的好处费。我回去通过电话联系史某说需要100万来处理这件事情,对方答应了,我就让史某把吴某1涉嫌诈骗的材料邮寄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南关法制办,注明王磊收(最开始认识史某的时候我介绍自己叫王磊),实际上没有这个法制办的地址。过了两天,我跟史某打电话说让他拿点现金请托人的吃顿饭,史某约我到大兴区磁各庄桥西北侧马路边上,在史某驾驶的车辆里他给了我3万元。大概过了两三天的时间,史某给我打电话说他已经准备好了20万,让我去磁各庄桥的老地方取钱,我当天到了地方把这20万现金拿走了。大概又过了一两天的时间,史某给我打电话说他准备了30万现金,我去老地方之后史某把装有30万的两个袋子给了我。又过了三四天,史某给我打电话说他又凑了50万现金让我去磁各庄桥西北侧去拿,之后史某又在他车里给了我50万,我就把这50万拿走装到我的车里。我跟史某说今年春节之前能把吴某1的事情处理完。春节之后史某觉得我没有办成事就约我在磁各庄桥见面,史某和吴某1上了我的车让我写了个100万元的欠条,当时我备注的是王磊的姓名。再之后,我就把之前和史某联系的微信号停用了,手机号停机了,在这之后,我就和史某没有联系过。我告诉史某我是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法制办的民警,我还告诉他房山分局以前的局长王聚成是我的父亲,实际我不是警察,是做五金生意的。我从史某手里骗来的钱用于偿还债务了。民警从我车里搜查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驾驶证”的封皮和带有警徽标志的影卫达录像设备,其中影卫达是我三四年前在京东购买用于当行车记录仪的,驾驶证封皮是我在淘宝上购买的,我听别人说停车的时候把这个封皮放在车档的位置,意思就是告诉别人我是警察,就别贴我罚单了。除了收到史某的钱款之外,我还收到史某给我的一个手串、两个类似银坠的东西以及一个松石之类的东西。另经辨认,被告人高某指出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六环路磁各庄桥西北侧辅路距离磁各庄桥50米处时其接收史某给付现金的地点。

5.北京信诺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及电子数据、史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录音片段等证实:2019年12月17日开始,高某与史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提及高某能帮史某追回312万的投资款并能帮助吴某1解除边控,2020年12月18日史某向高某发送2个礼品盒包装盒并称是给孩子的礼物,2019年12月19日高某向史某发送北京市大兴区磁各庄桥定位,2019年12月21日史某送高某一串小叶紫檀手串,2019年12月28日高某向史某发送邮寄材料地址,2020年1月9日高某声称边控已解,投资款正在运作等内容。并在录音中提及2019年12月28日给付高某50万现金以及2月22日史某、吴某1、高某均在现场交涉的情况。

6.被害人史某提交的债权转让协议、融资计划确认函等复印件材料证实:史某、吴某1夫妻以自己或亲属名义共计在通金所公司投资300余万的情况。

7.被害人史某提交的借条复印件三份证实:史某于2019年12月19日、12月21日、12月26日分三次共计向吴某2借现金100万元。

8.被害人史某提交的欠条复印件证实:该欠条内容为“今有王磊借史某现金壹佰万元正”,落款日期为2020年2月26日,署名为王磊。

9.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出具的工作说明证实:房山分局法制支队无名字为王磊的民警。

10.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证实:民警经对被告人高某驾驶的黑色道奇汽车进行搜查,起获并扣押黑色带有警徽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驾驶证”字样的驾驶本一个以及黑色带有警徽、标有“影卫达”字样的小型录像机一个,另起获并扣押被告人高某持有的8848牌钛金手机一部。

11.报案材料证实:2020年3月2日14时许,被害人史某报案称其被一男子以帮其追债为由骗取人民币103万元。

12.到案经过证实:2020年5月22日11时许,民警在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五交化大楼院内将被告人高某抓获归案。

13.身份信息证实:被告人高某的自然人身份情况。

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高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高某当庭自愿认罪,对其酌予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某的辩护人的1、2、4点辩护意见,与本案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其他辩护意见,本院采纳。据此,对被告人高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高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5月22日起至2030年11月2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高某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一百零三万元、退赔手串一个、项链二条、绿松石一块,发还被害人史某。

三、扣押在公安机关的被告人高某持有的手机一部,变价后折抵退赔款发还被害人史某;扣押在公安机关的黑色带有警徽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驾驶证”字样的驾驶本一个、黑色带有警徽、标有“影卫达”字样的小型录像机一个,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国娟

人民陪审员  赵学颖

人民陪审员  秦海燕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春蕊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