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京0107刑初305号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京石检二部刑诉〔2020〕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犯诈骗罪、职务侵占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0年12月3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薛洁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某及其辩护人郝培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
2020年1月间,被告人杜某虚构为公司员工宿舍垫付租金事由,骗得被害人乔某、黄某、曲某、冯某、刘某、张某在北京市石景山区、大兴区、西城区等地向其支付钱款累计人民币22万余元。杜某将骗得钱款用于赌博及偿还赌债。
2020年1月间,被告人杜某利用担任被害单位项目经理的职务便利,将向财务部门申领的员工宿舍租金人民币6万余元非法据为己有,后将钱款用于赌博及偿还赌债。
2020年9月4日,被告人杜某被民警抓获。
案发后被告人家属代其退赔上述被害人及被害单位全部经济损失,上述被害人及被害单位对被告人杜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杜某及其辩护人郝培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乔某、黄某、曲某、冯某、刘某、张某陈述,证人李某证言,辨认笔录,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财务系统截图,刑事谅解书,劳动合同书,房屋租赁合同,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网上比对工作记录,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杜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多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杜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亦应予惩处,并应与其犯诈骗罪数罪并罚。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杜某犯诈骗罪、职务侵占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杜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及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故对其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杜某的辩护人郝培君提出的被告人杜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退赔并取得被害人及被害单位的谅解,自愿认罪认罚,建议法院对杜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相符,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根据被告人杜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杜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9月4日起至2023年11月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路琳艳
人民陪审员 霍 萍
人民陪审员 董惠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周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