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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永刑初字第185号串通投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9-15   阅读:

审理法院:永兴县人民法院

案  号:(2013)永刑初字第185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  由:串通投标罪

裁判日期:2013-11-08

审理经过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检察院以湘永检刑诉(2013)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钭某某犯串通投标罪,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曹正平独任审判,于2013年11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兴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彭国兰、被告人钭某某及其辩护人刘芳仕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2年9月,永兴县爱卫办需采购48万个简易垃圾桶,并委托湖南天鉴工程项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鉴公司)组织面向社会采取竞争性谈判的方式公开招标。经过资格审查,最终确定由被告人钭某某代表的江西天天乐工贸有限公司、同案人方某某(另案处理)代表的浙江永康龙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同案人郑某某(另案处理)代表的深圳环脉科技有限公司、同案人何某某(另案处理)代表的郴州佳杰办公用品有限公司。四家公司于2012年10月12日参与投标,在投标过程中,被告人钭某某为了达到中标目的,与郑某某、方某某、何某某串通投标价格,并答应中标后给其他三方各1.5万元。在第三轮报价中,被告人钭某某以每个垃圾桶4.5元中标、总金额为216万元。事后,被告人钭某某付给郑某某、方某某、何某某各1.5万元。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钭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人方某某、郑某某、何某某的供述;证人何某、欧阳某某、黄某某证言;招投标资料、中国银行个人业务交易单及交易明细清单、会议记录;抓获经过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钭某某伙同他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和国家、集体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串通投标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钭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鉴于被告人钭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并缴纳罚金,具有悔罪表现,予以从轻处罚。对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和辩护人提出相应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钭某某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13年6月7日起至2013年12月6日止。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曹正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代理书记员李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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