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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全减刑假释裁定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19-08-02   阅读:

审理法院: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2014)佛中法刑执字第2979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  由:串通投标罪

裁判日期:2014-09-10

案件描述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9日作出(2013)佛顺法刑初字第3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某全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3年9月16日作出(2013)佛中法刑二终字第181号刑事判决,维持对其原判判决,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广东省佛山监狱因罪犯张某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8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某全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4月表扬、2014年4月至6月嘉奖3次,已交罚金2000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张某全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张某全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十七天(刑期执行至2014年9月1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欧阳建辉

审判员钱伟

代理审判员吕振云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书记员陈国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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